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请问:是不是短登加国后183天之内必须再回去?



在加拿大


加拿大移民部最近宣布一项新规定,新移民离开加拿大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将被取消移民身份。据了解,以往有不少新移民通过各种方法逃避居留规定,但新规定堵住了这个“漏洞”。今后,任何需要出境超过六个月的新移民,都必须于事前与所属选区的国会议员商议,由国会议员发信向移民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境。此外,调查显示,具备专业资格的新移民未能在加拿大一展所长,令加拿大每年损失50亿加元。为此,加拿大政府在这个月发表的新财政预算案中将增加拨款,以改善协助新移民落地生根的服务。 以上的文字忘记是在哪儿看见的了。如果真实这样,是不是短登加国后半年之内必须再返回去?现在的政策是怎样的?请过来的朋友指点。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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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听说过此规定啊,如果真是这样,那很多短登的新移民还不麻烦大了,现在规定5年内住满2年即可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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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加拿大就这样...... 2004-12-27#4 精 89 $0.00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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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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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16 BJ case, 2004.8.27―12,2004.9.1―5, 10.26―12,1.2―5,11.11中介通知ME等补料信到!11.29体检,12.20料交中介,2005.1.12下午4.22分变12, 2005.7.6得电话通知,7.12取签,2005.10月7号登陆现在想办父母团聚 2004-12-27#7 M 4,148 $0.00 以前旧法是规定每一年必须住满半年,新法后就改成每5年住满2年就行啦,我觉得不会轻易改变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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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疑惑这个问题,希望短登加国的朋友在入关时问问移民官。我确实看见过这篇文章,还把他保留了下来,另外,相对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问题是”返加证“的问题:我记起来了。这个问题就是在咱们这个坛子上看见的。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返加证”?     既要离境,又要保住当事人的身份,最简单且省钱的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在何种情况下,一个新移民可以获得返加证呢? 法律规定:加拿大的公司或者加拿大政府要委派该当事人去国外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国外就学或接受职业训练;为了陪伴配偶出国,而其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是已经获得返加证的永久居民;有其它移民官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在上述的理由中,有任何一个理由存在,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返加证。返加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返加证到期以后,需要提出新的申请,以便获得一份新的返加证。 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么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于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于其它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保持身份的要点   法律规定,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证明他没有放弃居留资格就可以啦。放弃居留权,主要视乎下列情况: 1、他己完全出售名下一切物业、房车 2、结束所有生意 3、脱离所有职位 4、结束所有银行户口 5、结束水、电、电话等等用户证明 6、取消/没保留加国驾驶执照 7、在别一个国度作永久性居留及生活 8、妻、子也不在加拿大居留 9、与加拿大完全断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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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执行旧法时才会出现的问题?以前旧法是规定每一年必须住满半年,新法后就改成每5年住满2年就行啦,我觉得不会轻易改变回来的如果真是旧法时才会出现这个问题的话,我们资料库里的相关文章应该整理了。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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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没搞清楚,实行枫叶卡制度后,还有返加证一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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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加拿大就这样...... 2004-12-27#11 M 4,148 $0.00 不要道听途说,楼主在哪里看到的?够权威嘛,网上不负责任的帖子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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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mi.bloghall.com/viewtopic.php?t=2244就在资料分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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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尧妈 说:http://immi.bloghall.com/viewtopic.php?t=2244就在资料分类里点击展开...这个不权威的,不要担心,也就是贴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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