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讨论】凡有公职的,都可以领一笔钱,够你的机票
在加拿大
刚在001看到的,不知大家领过离职费费吗?这里有移友领过离职费的吗?请打算辞职的移友关注一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是怎样计发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机关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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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 赏 反馈:jessiec123 2005-04-08#2 92 $0.00 没注意到论坛中已经有类似的帖子,请斑竹把此贴删了吧.没注意到论坛中已经有类似的帖子,请斑竹把此贴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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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 赏 2005-06-07#3 1,566 $0.00 为什么删掉呢?很好的帖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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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有个问题,如果说是一次性领取,如果领了离职费是否就不可以参与企业买断了? 加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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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believe--你还在那里等待,我的心已经充满了期待。。。有个问题,如果说是一次性领取,如果领了离职费是否就不可以参与企业买断了? 加声望。点击展开...已经离职了,就和单位一点关系没有了。一般来说企业买断的钱要多一些,我觉得如果能买断还是买断好。离职费的发放根据工龄,即使你工龄很长,最多发给24个月工资。我打电话问过天津侨办,我上面贴的文件适用移民,但是关键要与单位协商(说实话,不就是看你和领导的关系),他们说据他们了解,50%申请的人得到离职费,所以说还有很多人因为和单位没协商好,没得到离职费。而且单位如果不给,可以逐级反映,他们只能协助解决,单位不给,他们也没办法(官僚机构,能指望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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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 赏 2005-06-11#6 1,453 $0.00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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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春有百花, 秋望月;夏有凉风, 冬听雪。心中若无烦恼事 ,便是人生好时节 。[/size] 赏 2005-06-11#7 1,481 $0.00 请问楼主是什么样的单位可以领这笔费用?私营企业也可以领取吗?就是把档案放在人才的,但单位也有三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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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别忘了给我加声望哦!!2004.1.10IELTS2004.4.HK2004.4.8FN2005.1.2ME2005.2.21 DM2005.5.23 PL2005.6.28 VISA2005.12.4 Landing Montreal 赏 2005-06-11#8 J 376 $0.00 www.gqb.gov.cn 上不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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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什么单位都适用请问楼主是什么样的单位可以领这笔费用?私营企业也可以领取吗?就是把档案放在人才的,但单位也有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点击展开...什么单位都适用,关键看单位,据说外资、合资企业比较规矩,国营企业最没把握(领导们会想出种种理由刁难你呢),我个人认为在私企也不容易申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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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www.gqb.gov.cn 上不去啊[/QUOhttp://www.people.com.cn/GB/42309/42353/3071238.htmlhttp://www.china.org.cn/chinese/ChineseCommunity/138638.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订)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7/content_709443.htm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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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www.gqb.gov.cn 上不去啊[/QUOhttp://www.people.com.cn/GB/42309/42353/3071238.htmlhttp://www.china.org.cn/chinese/ChineseCommunity/138638.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修订)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7/content_709443.htm点击展开...http://www.gdoverseaschn.com.cn/qzfg/qgxfg/200407160023.htm 也比较新登陆前只是中国居民,不是归侨什么的啊,移民辞职在这些法律里没什么保护啊。有没有什么地方说明 新移民是归侨的啊 ,找到依据就好了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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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第十六条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经办侨务专项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4/06/29/000810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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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 赏 2005-06-12#13 M 4,148 $0.00 这个实际操作起来和那个国内财产合法转移一样大。。。何况对于连续工龄不太长的来说也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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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问了我们单位人事处的一个朋友,离职是否有离职费,人说没有,离职是企业人满为患的你必须离开的时候给的一笔费用,但现在我们单位很缺人,所以门没有了。辞职是你炒单位,除了你自己的(三金)外什么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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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去人们都喜欢简单生活的地方过简单的生活 赏 2005-06-12#15 L 138 $0.00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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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是国务院发的,各个省可自主实行,江苏省没有,广东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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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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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3 BJ FN2005.01.30 -> ME2005.02.07 -> 完成补料2005.02.17 -> 5变122005.05.09 -> 补存款证明2005.06.11 -> 172005.06.15 -> visa到达中介2005.06.16 -> visa到手2006.01.21 -> 短登温哥华2006.09.03 -> 长登温哥华 赏 2005-06-13#18 92 $0.0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http://www.tjnk.gov.cn/invest/detail.asp?parent=136&articleid=393&classid=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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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FN2004年11月me2005年2月Visa 赏 2005-06-13#19 92 $0.00 侨务政策 (山东侨务)出境定居离职费如何计发? 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文件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应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一次性离职费。计发离职费的标准:连续工龄1至10年的,每满工作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 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包含副食价格补贴。http://www.hslmw.com/node2/node116/node1101/node1105/userobject6ai5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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