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新入籍法中的“居住意愿”条款适用于去年递交的正在审理中的申请吗?
在加拿大
看到新入籍法中的“居住意愿”条款中,要求入籍后居住在加拿大。请问最近入籍宣誓的时候是不是要签署相关的文件来声明?另外这个条款适用于去年新法生效前递交并正在审理中的申请吗?还是只是适用于新法生效以后的申请?是不是入籍以后回流了,就会被取消加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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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新法下的,当然是只适用于新法,而且也没有涉及到拿到身份以后那么远,新法下指示要求在递交申请到宣誓期间的居住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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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migration.tigtag.com/canada/experience/178392.shtml...........................真正令人震惊的,是当法律界在研究过C-24号法案后,向政府和公众发表的专业分析。代表全国3万7千名律师的加拿大大律师公会(Canadian Bar Association)批评C-24号公民法违反宪法、违反国际公约和严重侵犯人权。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虽然加拿大的宪法-人权及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开宗明义地尊定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但保守党政府却首次透过公民法,把加拿大人划分为4大类,不同类别的加拿大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第一类,亦是享有最高权利的,是那些在加拿大出生而没有其它国籍的加拿大人。这批被誉为“真正”的加拿大人无论做了甚么事,即使犯了最严重的法,又或长期在海外居住,都不会丧失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出入境的权利。第二类,透过归化入籍,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移民。这类人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不会丧失公民身份。不过,若果他们当日的移民申请有欺骗成份,又或有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些透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没有意图在加拿大居住的话,公民身份便可以被撤销。第三类,虽然在加拿大出生,却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给与公民在海外出生子女公民权,某些国家像埃及和伊朗的公民权甚至可以留传五代。亦即是说,即 使埃及裔的加拿大人已经在加国生活了数代,而这些子孙都在加拿大出生,甚至从未踏足埃及,却仍然有埃及国籍。)这类加拿大人若果犯上严重的刑事罪行、叛 国、参与恐怖活动、盗窃国家和商业机密、从事间谍活动等罪行,以及日后政府可能加进可剥夺公民权罪行名单上的行为(根据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分析,当C-24 号法案打开以犯法撤销公权的先例之后,政府日后便可以把其它行为和罪行加进剥夺公民权的罪行名单里面)。第四类,即透过归化入籍的移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大律师公会以真正的“三等”公民来形容这类人。这类人要面对所有在这项法案所提出的,包括具追溯效力和未来政府可能新增加的,都可以令这类加拿大人丧失公民身份。原来,在C-24号法案通过之前,加拿大政府是没有权力撤销国民的公民身份的。唯一的例外,是当公民身份是透过欺骗所获得。由于政府只是把那个本来便不合资格的公民权取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并不是把一个有效的公民权撤销,所以没有违反国际公约。但保守党政府却在C-24号新公民法案内,加入以触犯刑事法、国防法和信息保安法来撤销加拿大人的公民权,大律师公会认为这对公民权利的概念和重要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改变。........政府以涉及恐怖活动获判监禁五年作为撤销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包括追溯过去和在外国触犯,大律师公会指出在很多国家,恐怖活动的指控其实是当权者对异见人士和政治对手的惩罚,这些罪行既没有高的司法门坎,而且还罚得很重。因为触犯恐怖活动而获判监五年的人,很有可能没有犯上涉及伤亡的严重暴行。最近加拿大记者化米(Mohamed Fahmy)在埃及被法院判监七年,便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化米是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公民,被派到埃及采访新闻,却被埃及政府控告揑造新闻、危害国家安全 和协助恐怖份子。这项判决由于涉及多个西方国家的新闻工作者而成为国际新闻,埃及法院审讯的情节荒谬和不公平。但更荒诞的是,加拿大的移民部官员可以透过新公民法所赋予的权力,撤销化米的加拿大公民身份,令他服刑后不能回国!所谓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推翻政府和叛国,都是由执政者所界定和作出惩处的。无论是南非的曼德拉、中国的孙中山,又或是民运领袖,都 可以被当权者认定为颠覆国家的恐怖份子而收监。恐怖活动,并不一定是杀人和放炸弹。至于窃取国家和商业机密的间谍活动,亦可以很空泛。把持有双重国籍公民放逐放逐,对一位公民来说,是其中一项最严重的惩罚。这是一种在现代社会被禁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惩罚,并且违反国际公约。加拿大人权及自由宪章第6.1条列明,所有加拿大公民都有权进入,逗留和离开加拿大。最高法院过去对6.1条的解释是不容许放逐。这项重大原则,就连宪法内的旦书条文(notwithstanding clause),也不能用作否决。新公民法其中一项令人惊讶的是,可以被政府撤销公民身份放逐的,不单止那些透过移民归化入籍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就连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子孙后代,若果拥有双重国籍或可以申请外国国籍,即使他们一生都住在加拿大,一旦出事,仍然可以被取消公民身份。由于这项打击拥有双重国籍公民的做法,是受到族裔和国家来源地俱分,既不公平,亦带歧视,亦相信违反加拿大宪法第15条。加拿大主要报章《环球邮报》以“法律需要公平地对待所有加拿大人”作为社论标题,指出无论一个人犯了多严重的罪行,无论这个人是土生,又或是透过公平和合法方式成为加拿大人,无论这个人是好是坏,都是加拿大人。该社论认为无论是土生,又或是在外地出生的加拿大人犯法,都应该获得同样惩罚。剥夺公民身份把人放逐,只有那些像苏联的极权国家才会做。........取消公民上诉权利新移民法赋予移民部官员撤销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极度权力。无论是被认定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的归化公民,又或透过触犯刑事、国防法又或信息保安法而被撤销公民身份的人,除了涉及违反国际人权和战争罪行之外,其它所有撤销都不得上诉和向法院提出复核申诉。大律师公会指出,新移民法同时根本性地改变了撤销公民身份的程序。旧有法律赋予当事人到联邦法院聆讯的权利,即使法院认同部长的决定,公民撤销是由院督(Governor in Council)所执行,在撤销前院督都会再审视撤销公民身份的理据和公正性。新移民法生效后,撤销公民程序只是以文书方式进行。当移民部官员作出决定后,部长会向当事人发出撤销通知,当事人可以书面回复,然后移民部长便会作出最后决定。当事人既不得向法院提出申诉,其撤销亦不会交给院督处理。大律师公会严正地指出,移民部长绝对不是一位独立和公正的决策者。撤销公民身份如此重大的事情,必须经过正式的聆讯,由独立公正的法官,才符合法治和加拿大公民权的价值。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新公民法实施后,公民的司法权利竟然可以比永久居民和难民还要小。无论是永久居民的入籍申请,又或难民申请被移民部所拒絶,都可以获得独立聆讯,但贵为公民的若果被撤销公民身份放逐,却竟然没有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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