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生活信息在 加拿大购买了保险,哪些情况下会没得赔?
在加拿大
保险业在加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已经发展得非常科学和完善。再加上加拿大一直是比较保守、稳健的西方发达国家之一,也使得它的金融保险业成为世界上最稳妥、最规范的体系,使得加拿大的保险产品成为世界上最合理、最可靠的金融理财产品之一!加拿大的保险向来都是“严进宽出”的,即审核时很严格,但赔偿时却较宽松:只要投保人在作保险申请时如实地反映了所要求的信息,保单最终得到了保险公司的批准,并也按要求支付了保费,那么,当获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都会如约履行保单合同所载明的赔偿义务。当然,也有如下所列的几种免赔情况。今天,我们就来简要地总结一下,加拿大的保险,在哪些情况下是没得赔的。 一是人寿保险在购买之后二年之内被保人自杀是没得赔的。以前在世界保险业是没有这个免赔规定的,但后来为什么又有了这样的规定呢?据说这要归因于那些极具家庭责任心和“自我牺牲”精神的日本男人。日本男性的家庭责任心和保险意识普遍较强,但曾经有一个时期,一些日本男性在保险意识方面却走向了一个极端:作为全家的经济支柱,他们在竭尽全力辛苦劳作的情况下也还不能维持全家的正常生活时,就想到了“人寿保险”,打起了歪主意:以自己为被保人,购买一份尽量大额的人寿保险,选择最短期的那种类型(价格当然也就最便宜啦),然后以自杀的形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让家人获得一笔大额的保险赔偿金,全家的生活得以维持,甚至整个家庭的命运由此而改观。但以此为目的购买保险就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宗旨和当初保险体制被建立时的初衷,当然不能予以鼓励。于是,日本率先推出了“二年之内自杀不赔”的新规,世界各国陆续跟进。这个规定,至少在加拿大还一直延续至今。这个“二年”的时间期限比较有趣:有的人本来是抱着“牺牲自己、成全全家”这样一个目的来购买保险的,但由于家人不能在他二年之内自杀而获赔保险金,他就必须要等待2年以上,这就给被保人一个足够长的思考和反省时间。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冷静思考,他一定会最终认识到生命的可贵,确无必要采取这样的极端手段,于是一般都会放弃当初购买保险时设定的自杀计划。但对于购买保险二年之后还是坚持要自杀的“英雄”们,保险公司觉得这种人的精神实在可嘉,所以也就照赔不误啦。二是对于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特别是有关身体健康方面的实情的保单,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拒绝赔偿。那么,到底怎样才算作是“隐瞒重大事实”呢?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事实当时若如实反映了,本来是会对保险的审批结果有直接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反映或不反映,都不会改变当时保险的审核结果,则不属于“重大事实”,否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若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说得严重一点,是属于对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当然有权利拒绝赔偿,但一般还是会将保费退回给被保人或其亲属,这已经算是很人道的了。如果连这种情况都能得到赔偿,这对其他大多数的投保人就不公平啦。如果保险公司对什么人都愿意保、对故意隐瞒重大病情、欺骗保险公司的保单都愿意赔,这样的保险您还敢买吗?三是因自身犯罪、醉酒驾驶或自残行为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和健康丧失也不会得到重病保险的赔偿。例如,断手断肢、双目失明、永久性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都是重病保险的保障和赔偿范围,但如果这些情况是由于被保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由于被保人的自残行为而导致的,那么,他即使买有重病保险,也不能由此获得赔偿。四是重病保险在购买的三个月内被保人发生的致命性癌症也是不能获赔的。这是保险公司为防止有的人在怀疑或已发现自己可能已患了某种致命性癌症时特意隐瞒事实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重病保险的情况所做的规定。五是长期护理保险对于身在国外的被保人是不会赔偿的。如果您购买了一份长期护理保险,发生了“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满足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获赔条件,您就应该获得保险赔偿,但在获赔时您一定要人在加拿大或美国才行,否则,也是不能获赔的,因为保险公司需要定期核查确认被保人的获赔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而人若在国外则无法进行核实,所以才有此等规定。加拿大的人寿、重病保险则无此规定,被保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情况”,都可获赔。(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具体以国家保险法规和各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为准。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到底应购买何种保险理财产品,请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员,也欢迎与作者联系面谈:资深专业理财顾问、环球百万圆桌会员、宏泰集团高级保险理财经理、明盛金融总经理马新明 MAX MA电话:647-832-6780. Email: [email protected];更多文章请浏览:Blog.51.ca/u-314419,或关注他的微信公众号: MaxMa_Canada,或加其微信:maxma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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