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2018年8月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新的个税法将在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即符合税收居民的定义。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需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全球收入所得,包括在境外的存款利息、股息,及出租出售物业等收入,均需要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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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2013年十一短登温哥华计划2015年长登卡城计划实现了 赏 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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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人之伪,不形之于色;吃人之亏,不动之于口;施人之恩,不发之于言;受人之惠,不忘之于心。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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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to 说:怎么样算有住所?点击展开...房产证有没有名字为依据,加拿大不也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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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人之伪,不形之于色;吃人之亏,不动之于口;施人之恩,不发之于言;受人之惠,不忘之于心。 赏 2019-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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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elingfeng 说:不是有个183天居住时间吗点击展开...没看见“或”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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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断定这个新闻来源于用制造焦虑来刷存在感的加拿大中文媒体。这帮人没有什么新闻从业者的素质,遇到一点风吹草动,尽管往耸人听闻的地方扯着脖子喊,根本不求甚解。中加有税务协议在,绝不会悍然造成一个人在两个国家交税的情况。也就是说,就算是你有国内房产,也只是使你成为国内收税的candidate。至于你要在中国还是加拿大缴税,还是要看你最终被认定为哪一国的税务居民。以我的猜测,在加拿大full time工作的人就算在国内有房产,也不会被要求在国内纳税。反之,如果你在国内已经完税,加拿大就不能再要求你纳税。你觉得加拿大会在这里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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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如何回忆我 带着笑或是很沉默 这些年来 有没有人让你不寂寞 - 不再年轻的毛利小五郎~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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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rrigan 说:我断定这个新闻来源于用制造焦虑来刷存在感的加拿大中文媒体。这帮人没有什么新闻从业者的素质,遇到一点风吹草动,尽管往耸人听闻的地方扯着脖子喊,根本不求甚解。中加税务协议在,绝不会悍然造成一个人在两个国家交税的情况。也就是说,就算是你有国内房产,也只是使你成为国内收税的candidate。至于你要在中国还是加拿大缴税,还是要看你最终被认定为哪一国的税务居民。以我的猜测,在加拿大full time工作的人就算在国内有房产,也不会被要求在国内纳税。点击展开...都是一知半解的妖言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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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elingfeng 说:不是有个183天居住时间吗点击展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即符合税收居民的定义。 ---考验中文阅读理解能力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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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人之伪,不形之于色;吃人之亏,不动之于口;施人之恩,不发之于言;受人之惠,不忘之于心。我断定这个新闻来源于用制造焦虑来刷存在感的加拿大中文媒体。这帮人没有什么新闻从业者的素质,遇到一点风吹草动,尽管往耸人听闻的地方扯着脖子喊,根本不求甚解。中加有税务协议在,绝不会悍然造成一个人在两个国家交税的情况。也就是说,就算是你有国内房产,也只是使你成为国内收税的candidate。至于你要在中国还是加拿大缴税,还是要看你最终被认定为哪一国的税务居民。以我的猜测,在加拿大full time工作的人就算在国内有房产,也不会被要求在国内纳税。反之,如果你在国内已经完税,加拿大就不能再要求你纳税。你觉得加拿大会在这里让步?点击展开...对,政府们找不出1年366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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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 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即符合税收居民的定义。 ---考验中文阅读理解能力的时候到了。。。点击展开...一看就是老师不会编程,逻辑不严谨,口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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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目 说:都是一知半解的伪信惑众点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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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的,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我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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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能改我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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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to 说:怎么样算有住所?点击展开...住所,必须要居住才叫住所。这里并不是说“在中国境内有房产”。拥有房产和拥有住所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居住。在中国拥有房产,但是在加拿大工作居住的人,属于在中国无住所、(此中大部分人)每年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那么依法在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大陆缴税,在加拿大的所得和其他中国境外所得不需要在大陆缴税。这个第一条的修改,重点在于从“一年”改为“183天”。这个修改也不是拍脑袋出来的,而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协议大都以“183天”为划分标准。大于这个天数,就是驻在国的税务居民,全球收入征税;小于这个时间,就只需要把从该国获取的所得作为收税的基数。我不保证自己的解读绝对正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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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如何回忆我 带着笑或是很沉默 这些年来 有没有人让你不寂寞 - 不再年轻的毛利小五郎~住所,必须要居住才叫住所。这里并不是说“在中国境内有房产”。拥有房产和拥有住所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居住。在中国拥有房产,但是在加拿大工作居住的人,属于在中国无住所、(此中大部分人)每年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那么依法在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大陆缴税,在加拿大的所得和其他中国境外所得不需要在大陆缴税。这个第一条的修改,重点在于从“一年”改为“183天”。这个修改也不是拍脑袋出来的,而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协议大都以“183天”为划分标准。大于这个天数,就是驻在国的税务居民,全球收入征税;小于这个时间,就只需要把从该国获取的所得作为收税的基数。我不保证自己的解读绝对正确。仅供参考。点击展开...我也希望你的解读是正确的,但很可能政府对住所有不同定义,坐等官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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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人之伪,不形之于色;吃人之亏,不动之于口;施人之恩,不发之于言;受人之惠,不忘之于心。我也希望你的解读是正确的,但很可能政府对住所有不同定义,坐等官方解析。点击展开...这里有个链接,是全国人大的网站。请看相关的解释。我的理解也是基于这个说明。Again,我不能保证自己说的100%是正确的,但是我觉得这是合理的解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8/31/content_2060176.htm另外我再引用一段网上的文章来进一步释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数据,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3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9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在这些双边税收协定中,基本遵循OECD范本的183天规则,只是在细微之处有所差别。这些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183天规则基本规定是: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时,应仅由缔约国一方征税,缔约国另一方应予以免税:(1)受雇者在缔约国另一方在一个年度(历年或会计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2)其报酬不是由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民)的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但就董事费、退休金和政府职员以及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跨国所得应遵从其特殊规定。”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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