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5月6日,香港“六四”烛光晚会“未经批准集结”案宣判,被告黄之锋、岑敖晖等4人因“明知而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罪分别被判处监禁4至6个月不等。
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当即在推特表示要与这些因罪获刑的人“站在一起”,认为他们只是在“和平行使受保障的自由权利”,当局应该释放他们。此前黎智英等被判刑时,布林肯也发表了同样的讲话,他坚持认为这两次审判中体现的法制既不自由也不民主。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宣扬民主”。
“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
“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所说的是真理”。
以上是传闻中美国中情局针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十条诫令”部分内容。尽管美国政府一直竭力否认“诫令”的存在,但包括布林肯在内的很多美国政客,他们的言行还是与这些内容高度契合。
法国政治思想家、社会历史学家亚历西斯·托克维尔在其所著的《民主在美国》一书中说到,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他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
根据港府在当时发布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下文简称“规例”)第599G章第三条规定:“除获豁免者外,继续禁止在公众场所进行羣组聚集”。
时值COVID-19病毒疫情防控关键期,基于对公众健康负责,港府依照规例拒绝了有关“六四”事件烛光晚会的申请。但案发当晚,仍有不少市民应黄之锋等人的召集破坏围挡进入到维园足球场参加集会活动。附近道路交通因此受阻近两个小时,部分道路被封闭。
由此可见,这场“六四”事件烛光晚会不仅违反了香港法律中“禁止未经批准集结”“禁止群组聚集”的规例,还对公众出行造成影响,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大多数香港市民“受保障的自由权利”,为首者受到法律制裁正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
同样,对于非法集会与反聚集禁令,美国的法律也是这样制定的。
美国对非法集会的定义非常简单,一是不被批准,二是集会超出了划定的区域。只要违法一项,就会被视为非法集会并予以警告或刑事处罚。如果还涉嫌破坏公物、暴力犯罪或者威胁警员,惩罚将翻番。美国政府认定,无论非法集会表面的理由多么崇高,也无法掩盖其非法的本质。
至于为了防控病毒大流行,美国各大洲也发布了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禁令:华盛顿州政府宣布西雅图地区禁止举行任何超过250的聚集性活动;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在指导意见中,建议取消或推迟举行50人以上的聚集性活动;加州洛杉矶郡警方在一次行动中逮捕了158个偷偷组织地下聚会的人员,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当地的“居家令”……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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