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最近美国因为最高法院“罗诉韦德案”判决草稿泄露事件,引发关于堕胎权的巨大争议,美国国内“堕胎”和“反堕胎”示威此起彼伏,媒体一天24小时反复轰炸。
妇女的“堕胎权”一直是左派的谈论话题,被视着为妇女争取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基本出发点为“我的身体我做主”。每到选举时期,这一话题必然拿出来炒作,今年是中期选举,民主党选情低迷,所以更加使劲炒作,谴责右派剥夺妇女权力,试图激发自己的选民出来投票。
中文网站左派网友则强化了“我的身体我做主“观念,说:发育畸形、残疾的胎儿应该可以堕胎;还有说:非法生育和无力抚养的可以堕胎。中文左派网友指责右派宗教极端。
右派并不使用“反堕胎“一词,使用”Pro-life”挺生命来取代“反堕胎”。右派谈论这一问题不多,大多在被左派逼问时,才被动谈论此话题,但每年在首都举行一次”Pro-life”游行。2016年美国大选时,左派媒体逼问川普堕胎话题,川普采用的是回避策略,认为交由州政府决定,事实上右派大部分政客都采用回避政策。
抛开各种政治口号、宗教理念和政治偏见,我从一个中立点出发做一些分析。
婴儿一旦出世,就立刻拥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力,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新生婴儿的生命权。包括生他的母亲,接生的医生,如果涉嫌杀死新生婴儿,将以谋杀罪论处。也不论婴儿有畸形、残疾、不是父母想要的性别;也无关于妇女因被强奸生育、家庭贫穷不能抚养,妇女本人的羞辱般的私情,总之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杀死新生婴儿,因为这是一条生命。这一点,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今天,是极左、左、中、右、极右各派的共识,我从未听说过有某个派别认为以某种理由杀死新生婴儿合法。这是我所说的中立点,因为大家都认可。
从中立点出发,我来往前推,婴儿出生前两周(可能是一个月),如果将胎儿从母亲腹中取出,胎儿可以存活,这说明即使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已经是一条完整的生命,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这条生命理论应该同样适用于未出生前的胎儿。
到底胎儿多大时算是一条完整的生命,美国右派共和党控制的德州最近推出“心跳法案”,认为胎儿出现心跳后,就拥有了人的基本权利,所以禁止妇女在胎儿有心跳后堕胎。
我是右派,妇女的堕胎权并不是关于妇女的权力,而是关于一条新生命的权力。我是”Pro-life”的。但是我认为仍然可以争论多大的胎儿算是一条生命;仍然认为对于确定了患有出生后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残疾的胎儿可以堕胎,但手续必须严格,防止有人钻空子。
评论
我记得2016年美国大选时,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有涉及堕胎权话题,双方都没有回避,Tim Kaine明确说 let the woman decide,Mike Pence明确说 pro life.
评论
没有研究过这事儿
一看法:
如果立法权归各州,应该还好了。这就是典型的用脚投票。
一问题:
Down syndrome现在好像属于必须坠胎的,但这让那些在世患者和他们的父母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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