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杨良宜《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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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简介
此章节只是对本书主要内容的一些想法,与其说是正文的一部分,不如作为序言更为恰当。但是在本书的上一个版本中是这样的行文结构,因此在本书中也继续沿用,不作修改。

《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一书的上一版是在2001年,到今天2016年有了15年时间。而在过去的这15年里,有关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的问题已是有了无数的发展与新问题,与有大量的先例。例如近年来电子提单等新领域的蓬勃发展、班轮运输中大量地以海运单替代提单等。这方面也表现在近年来,英国有大量重量级的学者与业内人士针对提单的书籍被出版,包括是Richard Aikens大法官等的《Bills of Lading》(第2版,2015年)、Bernard Eder大法官等的《Scrutton on Cha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第22版,2011年)、Guenter Treitel教授等的《Carver on Bills of Lading》(第3版,2011年)、Paul Bugden等的《Goods in Transit》(第2版,2010年)、Stephen Girvin教授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2007年)、Paul Todd教授的《Bills of Lading and Bankers Documentary Credits》(2007年),还有Melis Ozdel博士的《Bills of Lading Incorporating Charterparties》(2015年)、Nicholas Gaskell教授等的《Bills of Lading and Contracts》(2001年)、Charles Debattista教授的《The Sale of Goods Carried by Sea》(1998年)等书籍 。因此笔者决定把《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一书重写,并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印刷与发行。

提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早已是不言而喻。提单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在国际航运业务,对国际贸易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现在进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基本上在买卖的都是付运单证,也就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同时对于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来说,提单也是关键的融资担保。在本书所介绍的先例中,不少都涉及银行作为原告或被告。可以说上述提到的人士(不论是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贸易还是银行)都非要了解与熟悉有关提单的知识不可。

作为最早的国际性商业合约,提单经过几百年发展到今天,有关的法律(主要是英国法)是逐渐完善,同时也变得十分复杂。众所周知占据世界主导地位的英国商法是从英国海商法中发展而来,而这英国海商法也主要来自针对提单与相关合约(包括货物买卖合约、租约、货物保险合约与信用证合约等)的法律。因此不难想到的是提单的复杂程度会远超今天的许多其他商业合约,而许多今天在各种不同的商业领域遇到的复杂问题也早在多年前就在提单的范畴中出现过,并有了解决办法。例如在本书第三章提到了近年来受到关注的合约第三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与香港针对这问题在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立法:《Contracts (Right of Third Parties) Ordinance》(Cap. 623),在提单的范畴早已有普通法的有关先例与立法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中国参与航运业务、国际外贸与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人士,往往在提单范畴的深层次知识有严重欠缺。这欠缺的知识,针对的就是占据垄断性或主导性地位的英国法。虽然这并非中国法律,但是毕竟《孙子兵法》中早就教导过我们,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作为今天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外贸国家,中国需要有大量的了解这方面知识的人才,才能维持目前已经达到的地位,与展望进一步的发展,而不是倒退。笔者(杨良宜)持这样的看法与努力改变这个困境(也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的困境),已经维持了几十年,但要有较大范围的改变与普及在目前看来仍然是遥不可及。只能说是衷心地希望能够通过包括本书在内的一套有关书籍(如杨大明的《国际货物买卖》一书),帮助中国也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在有国际级水平的一大批人才这个最起码基础上,发展出一批在世界上强大的国际贸易公司。

与上一版相比,本书的改动很大,内容也丰富了很多。这是因为提单与英国法中许多范畴的内容都有关系,例如是财产法(见本书第二章)、侵占法(见本书第二章之1.3段)、托管法(见本书第二章之1.5段)、担保法(见本书第二章之§4段)、代理法(见本书第三章之§2段)、补偿与分摊法(见本书第五章之17.2.9段)、禁止翻供法(见本书第六章之§2段)、虚假误述与欺诈法(见本书第六章之§3段)等。而不少这些范畴的法律在笔者出版的其他有关国际仲裁、英国合同法与证据法等的书籍中往往并不涉及,反而是提单会涉及这些不同范畴的英国法,因此适合一并详细介绍。毕竟中国的人士在国际航运、国际贸易或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中都会涉及这些相关范畴,也需要了解这些范畴的法律才能谈得上是融会贯通。

笔者也想通过本书,从提单的法律与做法之中,希望读者可以了解与学习到英国是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占据世界上大部分有关国际贸易与航运中的主导性地位,并控制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是针对提单的法律,包括是1971年《英国海上运输法》强制使用在涉及其他《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签约国等的海上运输与贸易中(见本书第五章之4.3段等),或例如是通过在英国普通法下承认提单合并租约条文的有效性与通过止诉禁令等手段以保护伦敦仲裁(见本书第四章之2.4段等)。

本书最长的章节即第五章,会针对有关提单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义务与责任,船方与货方在1924年达成的妥协与协调的《海牙规则》(与1968年作出修改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本书不讨论1980年《汉堡规则》,因为虽然这已经是生效的国际公约,但实际影响力很低。本书也不对《鹿特丹规则》进行讨论,因为《鹿特丹规则》现在签约国十分有限,何时生效、何时被真正适用目前看来还是遥遥无期。显然也不会讨论《中国海商法》,这毕竟是地区性的法律,而且国内也已经有大量的书籍针对这方面。

本书希望达到的目标是实用,帮助业内人士在遇到各种问题的时候找到指引。本书的另一个目标是要提高业内人士的思维水平,理解与明白国际航运、国际贸易中与提单有关的法律与手段背后的原因。有了这样的思维水平,其他的国际商业往来中的认知都会是浅显易懂了。


全文阅读:

第一章 - 简介
第二章 - 提单作用之一:物权凭证
第三章 -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的合约方
第四章 -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的形式与有关条文的分析、探讨
第五章 - 提单作用之二:运输合约下的货损货差责任
第六章 - 提单作用之三:货物收据
第七章 - 电子提单
鸣谢
案件列表

来源 http://law.dlmu.edu.cn/info/1165/2204.htm
http://www.yangliangyee.com/viewthread.php?tid=2388

评论
亚马逊上的客户的联系试有办法找得到吗?

有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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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sg.sales10 于 2016-6-11 21:46 发表

VIP有个帖子,是讲如何通过ASIN码或者UPC码找到客户的注册信息的,一般是地址和电话,或者公司名,运气好的话会有邮箱。

贴子在哪,有链接吗?谢谢!

评论
好东西谢谢分享。明天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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