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案情介绍南方外贸A公司与孟加拉国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合同金额约22万美元,付款条件为远期信用证(L/C/120天)。开证行孟加拉国C银行实际开出两个信用证,合计金额为USD257,625.60。 A公司2001年初投保了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并获得了支付条件为L/C 120天的足额买方信用限额。货物4月到6月间分票出运,总额为USD209,722.93。
A公司所有货运单证,表面均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银行审单无异议,B公司也按时承兑。但在四个月信用期满前,B公司通过C银行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声称无法付款,要求A公司给予50%的折扣。经A公司据理力争,买家最后承认是因为市场销售不好,无法付款。此时C银行却声明必须等待买卖双方解决争端之后才能付款。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经中国信保同意,A公司被迫同意给予B公司25%的货款减让。
在买卖双方达成减让货款25%的协议后,信用证项下尚有余款8万多美元,开证行一直拖延不付。为此,A公司专门组团赴达卡,向孟加拉国开证银行催款,最终开证行提出最多只能议付7万美元。经中国信保同意,A公司接受此条件,尾款7万美元于2002年1月23日到账。最终,在以远期信用证为付款条件下,A公司损失金额为USD63,160.62。
鉴于A公司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及时报可损,积极配合中国信保海外追讨,最大限度地挽救了损失,较好地履行了被保险人义务,中国信保根据保单条款规定,对该案进行了赔付。
案情分析
基于买卖合同,按期提货付款应是买方最基本的义务。该案孟加拉国买家B公司信用较差,借口质量问题,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9条A项第二款明确规定:“如系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确定承诺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到期日付款”。而孟加拉国开证银行拒不承担远期信用证中明示规定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履行付款责任,凡事皆等买家指示甚至付款后,才将货款转付给L/C受益人,其行为促使买家趁机提出降价等无理要求。
近两年来,我国纺织品由于受到美国市场自动配额限制,大量转口孟加拉国,结算方式主要是孟加拉国买家在当地开具远期L/C。据初步统计,截至2001年年底,中国信保的保户对孟加拉国以信用证方式出口项下可损共有30笔,金额达到220万美元。
本案启示
本案讨论的是远期信用证风险,但是由即期信用证导致的不能正常收汇的情况也很常见。即使手中持有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但也许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使得“令箭”变“鸡毛”,使正常收汇失去保障。如何减小这样的风险呢?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口商首先应该仔细地调查开证行的资信及买方所在国的风险。开证行资信和其所在国家的风险通常应该合二为一地考虑。在高风险国家中,很难评断哪家银行信誉好、哪家银行信誉差。所以,对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银行的资信绝对应该从严审查。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整体风险状况可以接受,那么就应该着重考虑开证行本身的资信,比如它的历史、规模、实力等等。
2. 出口商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查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信用证文本所有细节的审阅、修改和全套制单必须认真及时。如本案信用证2的文本规定:“允许海运和空运”,该条款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较为少见。空运单据在法律上并非货权凭证,实务中买家仅凭航空公司通知即可提货,卖方根本无法通过银行控制货权;货物交运后,卖方就丧失货权,此结算方式等同于OA(货后T/T),这无疑加大了收汇风险。
结论
长期以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60-70年代,全球85%的进出口贸易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商业活动节奏的加快,信用证的缺点与不足也相继暴露了出来:
1.开具信用证需交纳的保证金,会不可避免地占用进口方的资金,加大进口方的成本;
2.开证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费时费力;
3.“鸡蛋里挑骨头”,开证行总是能从出口方提交的单据中找到不符点,为自己扣除不符点费用找到依据。如此一来,吹毛求疵式的单证审查,反而使得信用证成为世界“通行”的拒付工具。
所以,进入90年代后,信用证已不再是国际贸易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了。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已萎缩至10%-20%,亚太国家对其的使用也在逐年递减。
综上所述,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出口企业应该主动改变观念,采用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赢得更多贸易良机,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应积极开展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化解出口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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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一个帖子啊。怎么没人顶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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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很好,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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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一个案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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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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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的分享,但是对案例的结论不敢苟同:
探讨:
信用证是银行信誉,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独立于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因此,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即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且与实际货物没有关系。所以,本案例不是远期信用证的问题,而是开证行的信誉不佳,即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说货物质量不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付款之后再对受益人付款云云是毫无道理,不符合UCP500对信用证的定义,这是开证行没有按照UCP500的定义承担信用证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且这种推脱根本就站不住脚。是受益人不谙UCP500对信用证的定义,对开证行的驳斥和抗辩不利,且见到开证行的拒付已是慌了神智,乱了方寸,为早日收款而采取妥协,以致蒙受损失。是受益人自己处置不当。
再有,对于信用证的开证行来说,即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也不能够推脱付款的责任,即即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也要对受益人付款,这是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和优点,是信用证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所以,信用证的关键不是即期还是远期的问题,而是开证行的信誉是否可靠,这是信用证操作的第一关键点,即如果开证行的信誉不好,则信用证就不能够接受,或者要求开证行找信誉好的银行保兑——这就是有保兑信用证原因,即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受益人直接可以向保兑行交单,则保兑行就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化解风险。可见,对于熟悉信用证特点的操作者来说,风险是可以化解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无往而不胜。
本人见证过远期3年、5年、乃至10年远期信用证的业务,并未出现任何问题,一帆风顺。
因此,操作信用证的关键是考察开证行的信誉,以及熟悉信用证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3-3-25 15: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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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旦申请人拒付,开证行会千挑万选找不符点拒付,有办法保证100%单据相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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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喽正解!!!!这才是真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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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剑鱼说法,开证行及收证行皆跟从UCP做法,基本是照文件核对而已,只要确认「到期日」,开证行亦必须负上到期汇款的责任。所以,远期或即期没有因而增加风险。当然,有部份银行不依UCP,那是开证行本身问题。一般对较为高风险的国家,应该找寻熟悉对方银行体系的收证银行合作,从而减低风险。紧记,国家银行亦未必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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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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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很好,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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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简单明了,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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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法保证100%单据相符,让开证行无法挑出不符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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