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读书笔记:UCP600解读与例证/闫之大



加拿大外贸

在论坛潜水好多年,收益很多但一直不怎么发帖,不知不觉已是做了五六年的外贸从业人员,忽然生出些紧迫感,所以决定经常更新下读书笔记和个人感悟,督促自己不断进步,也希望借此认识更多的同行多多交流,欢迎关注我的个人公众号,谢谢!

    啃书要带着问题才能啃得进去、啃得有味道。
这次共列出9个问题:
1. 信用证禁止转运,但多式联运单据也可以显示转运。
2. proforma invoice 的作用和效力:在实务上,倘若proforma invoice 具备报价单的内容而构成法律上的要约(offer),则可以用来替代报价单,甚至可以作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3. 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国际惯例,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在各国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对UCP的补充使用。)
4. FACSMILE SIGNATURE的定义,是通过激光、电脑或机械制作的原始签字,不能是影印签字。
5. 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有被指定银行付款时,被指定银行须是信用证货币国的账户行。付款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付款后没有追索权,因此产生了议付信用证,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6. 远期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求汇票,要求汇票后是否仍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是否有追索权取决于被指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
7.交单后单据快递过程中丢失,谁承担责任?快递过程中发生遗失,交单行不承担责任。在此案例中,DHL、受益人和开证行各执一词:DHL坚称单据按信用证地址投送无误,且由相关银行人员签收,并附有与银行联系的具体通话人、时间等证据;受益人通过申请人查证获知的信息则是,单据已按信用证规定的地址寄送,但前台在分发时发生错误;而开证行反映的情况却是,DHL并未将单据寄至信用证规定地址,快递是由错误地址的前台签收,并且分发时又发生错误,致使单据无法查实在何处。如果不是最后DHL承认失误,出具证明确认单据在转运途中丢失,根本就无法判别谁的说法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分清责任的关键点其实就在于三个”W”——WH O、WH E R E、WHEN,即由谁在何处、何时签收、保管。这是分清相关方责任的重要依据。首先,对于议付业务涉及的四个主体——受益人、交单行、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如果有证据表明,单据是在其中某主体内部丢失或由某主体未能按照正确指示行事导致时,那么该主体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协商处理单据丢失带来的重新制单、寄送单据、签发提单、支付滞港费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流转环节发生的丢失,只能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涉及与此相关联的交单行。只要交单行满足UCP600第35条规定的“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递服务”的行为条件,交单行就“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__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还应该注意的是,信用证下的单据不仅有提单代表的货物权利,还有信用证下的支款权利。因此,尽管可能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单据丢失的保管责任,但是开证行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步消失。如果指定银行确定单据相符,即使单据从指定银行至开证行途中丢失,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根据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这就是说,如果“指定银行”认定“单据相符”,那么单据在交到指定银行时,开证行即负有付款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例中单据相符,并且B行为指定银行,那么无论单据是在何种情况下丢失,开证行都必须偿付受益人。只可惜本案中的单据是不符点出单,且B行也非指定银行,故受益人不能利用此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使开证行得以免责。
8. 签收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开证行不表态,应如何处理?因为UCP只是一种惯例,并不具有强制性,只能依靠银行自觉性。
9. 托收托收(Collection)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故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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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正文啦:
UCP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
standby credit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在UCP适用范围内,所以虽然备用信用证大部分内容不适用于UCP600,但无需声明在UCP适用范围内,实际运用中,适用的就适用,不适用的就不适用。信用证高于UCP,信用证可以按UCP规定开立,也可以完全不按UCP规定开立。但是如果信用证说明遵守UCP,那就有遵守UCP的义务。信用证必须标明对UCP600的适用(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ICC UCP600).SWIFT手册规定,以SWIFT格式开立的信用证,除非有额外规定,否则将遵循国际商会现行有效的UCP。
第二条:定义
由于银行间有印鉴、密押关系,通过银行通知信用证易于鉴别信用证真伪。开证行直接邮寄信用证给受益人,存在较大风险。banking day,即有效地点银行工作日,与calendar day相对应。实务中,因为对working day等作定义,所以不宜使用。保兑行对相符单据的承兑和议付责任是确定和不可撤销的。保兑是开证行发起,未经开证行发起的保兑不是UCP意义上的保兑行,对受益人和开证行没有追索权,对银行来说,风险更高。转让信用证,根据UCP600,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将延续到对转让信用证的保兑。
各种融资方式的定义(摘自《彻底搞懂信用证》):
打包贷款:收到信用证后办理,用于采购、生产,收汇后还款,最多是信用证金额的80%,
押汇贷款:即期信用证,交单后至收汇,
贴现: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承兑行承兑至收汇,
福费廷:远期信用证,无追索权,
押汇包括议付,但押汇银行不是UCP定义的议付行。UCP500规定只有议付信用证可以适用于任何银行,UCP600规定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都可以适用于任何银行。
第三条:解释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但此仅适用于UCP本身,并不适用于受UCP600约束的信用证。
签字:箱单、发票、重量单等不需要签字,单证副本不需要签字。提单、保险单、证明等需要签字。除非信用证有额外要求。单据签字者即是出具者。
二位一体签章(公司章+签字)在有些国家是不被认可为manually signed,故存在被视为不符点的风险。originally hand signed(手签)/carbon signed(复写签字)副本单据使用复写签字在有些国家并不被认可,国际商会建议保险起见,全部使用原始手签。正本丢失时,复写签字的单据不能替代正本单据。受益人单据手签签字必须一致,但产地证手签签字同其它单据不同,不构成拒绝产地证的不符点。单据间签字的不同不是构成拒付的不符点。由于签字模糊不清而不能辨认必须标明的身份,可视为不符点。除非信用证或单据本身有规定,否则一份多页信用证,签字可以出现在任何一页。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银行视为独立的银行。国内同一银行不同分行视为同一银行,故如果分行A议付了由分行B保兑的信用证,则视为保兑议付,没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on or about+日期是前后5天,包括起讫日期在内的11天。
装运日期,TO/UNTIL/TILL/BETWEEN/FROM包括起讫日期,FROM/BEFORE不包括起讫日期。
付款日期,FROM/BEFORE不包括起讫日期,上半月(first half)指1-15日,包括起讫日期,下半月(second half)指16-最后一日,包括起讫日期。
上旬、中旬、下旬即1-10/11-20/21-最后一日,包括起讫日期。
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信用证的两大基石: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相符性原则如发现存在欺诈,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申请止付令。申请人、开证行、保兑行等相关当事人都可以提请止付令。只有货物无价值才可以止付,质量不好或者数量不对等都不可以止付。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第六条:适用性、到期日和有效地点
信用证适用于被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受益人越过被指定银行,通过其它银行交单到开证行,开证行有责任承付。 但是有效地点/有效时间从被指定银行转移到了开证行所在地。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一经承兑,受益人凭借汇票可以在到期日取得付款,受票据法约束,开证行必须付款,无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延期付款信用证一经发现欺诈行为,可以运用欺诈例外原则保护自己。这两种信用证都没有追索权。
汇票一经承兑,受益人可凭此进行贴现,利于资金融通。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和议付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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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canglang-lf 发表于 2017-3-19 2009
开始正文啦:<br/>UCP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br/>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br/>standby credit备用信用证<br/>备用...
第八条: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一旦加具保兑,其对受益人的责任即不可撤销。保兑行具有和开证行平行的责任。保兑信用证后,通支行一般在信用证通知面函上标明“confirmed”字样,如果不接受保兑,保兑后必须立刻告知通支行,以便其尽快另行安排。保兑行的作用:规避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不予承兑、倒闭的风险,规避开证行所在国家的风险。
第九条:信用证与修改的通知
如存在第一和第二通知行,信用证应明确该信用证在哪一个通知行有效。因为通知行往往是被指定银行,如果它只通知信用证而不通知修改,那么其承兑、承付、议付和保兑的责任会受到影响,所以信用证的通知和修改的通知必须通过同一第一通知行和第二通支行。开证行一旦开出修改,即受其约束,此与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受其约束相呼应。通知行在收到修改并接受修改后,即受其约束。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与拒绝,无需通知,可通过交单表示。本条款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有所失衡,受益人可利用此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十条:修改
LC中规定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修改不拒绝即视为接受的条款不予理会。但是如果LC规定”受益人在**天内未通知接受或拒绝修改,该修改无效“可以理解为对UCP 的修改或排除,有效。
第十二条:指定
被指定银行不接受指定进行承付或议付,如单据仍旧交到该银行,其仍然是被指定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时间、地点并不像交单不经过被指定银行递交到开证行那样转移到开证行所在地点。议付信用证本来就是让议付行提前向受益人进行融资的。如果信用证适用于开证行,或承兑/迟期付款由开证行承担,非被指定银行的预付或提前购买是不受管理保护的,即只有信用证适用于被指定银行的前提下,被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汇票才受到惯例的保护。各国法院对如何认定被指定银行在承兑/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提前融资行为存在很大差异,作为被指定银行方面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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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登陆需要安全问题,居然想不起来了,手机码的,坐等指教,稍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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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帖子内容,似乎与闫之大的UCP600解读与例证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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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就是看闫之大《UCP600解读与例证》的读书笔记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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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偿付
如果要求受益人承担偿付费用,最好不要用“all bank charges out of issu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因为偿付费用是否属于all bank charges存在争议,所以应准确的表达为”all bank charges including reimbursing bank's commission out of issu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单证不符的交单或非被指定银行代理受益人交单,不向偿付行索偿而是直接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是正确的。

第十四条:单据的审核标准
根据UCP,有审单义务的有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受益人通过非被指定银行交单的,该非被指定银行并没有义务审核单据。被指定银行是指按指定行事的银行,即接受指定的银行,未接受指定的银行,虽然在时间和空间上仍然是被指定银行,但没有审单的责任。
如交单行没有按信用证要求的快递方式寄单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该行为不构成不符点,因为这是银行与银行间的行为,与交单人无关。
单据必须在效期内提交,在效期内提交的不符单据在效期后提交不能视为相符的提交。因此装运日期之后的交单期限越长,对受益人越有利。
“相符”不是相同或一样,采用word by word或者letter by letter式的镜像标准是机械和不可取的。
UCP规定,发票必须有货物描述,且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并非所有单据都必须有货物描述。虽然UCP没有明确规定,但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也应该有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
general terms-统称。
银行对非单据化条件不予理会。条款(terms)是指一定会发生的事件,如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等,条件(condition)是指未来和不确定的事情,需要单据来支持的。
汇票、运输单据与保险单据必须注明出具日期,不管信用证是否规定,产地证必须注明出具日期。证明或声明宜注明出具日期。
“相符”仅限于名字,不限于详细地址和联络信息。但当申请人是收货人或通知人时,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只要信用证未规定单据必须显示地址,那么没有地址不应视为不符点。
任何单据中的发货人或托运人无须是受益人,但必须单据一致。
单据的修改和变更:
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除汇票外其它无须证实,
受益人之外出具的单据,需要出具人证实。
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两种语言以上的单据时,被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以要求受益人只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或加具承兑的条件。
信用证要求以某一特定语种出具,并不禁止其它语种的适用,只要信用证规定的信息已用指定语种表示出即可。
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使用英语,单据上使用非英语表达的信息属于信用证规定信息之外的信息,不构成不符点。
银行不负责单据具体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单据的数学总量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相核对。
发票大小写金额拼写错误,如足以引起歧义,则为不符点。
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其它单据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相抵触的统称。
承运人视为提单的出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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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第十六条:不符点单据、不符点放弃及拒付通知
不符点交单,开证行就放弃不符点联系申请人是开证行的权利,虽然一般开证行的拒付和受益人态度有关,但开证行也可以选择直接拒付,尤其是在申请人全额授信开证的情况下。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接受不符点,或者开证行坚持拒绝接受不符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以避免违规操作,并可以在拒付通知中声明:持单等待申请人接受不符点。
开证行只有一次提出不符点的机会,如第一次提出的不符点不准确一致不构成不符点,后边再提出的不符点无效,不构成拒付。
如开证行先发出单据相符并按信用证要求付款的通知后在5天内发出拒付通知,拒付无效。
任何情况下,在单据付款之前,单据属于受益人。
退回修改单据重新递交,应视为一次新的交单,开证行就新提交的全套或部分单据有且仅有一次提出不符点的机会。

第十七条:正副本单据
ICC表示,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单据,则需要提交正本。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只要单据载有单据出具者的原始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且单据并未标明其不是正本,则视为正本单据。也就是说不管单据是复写、复印还是在白纸上激光打印出来的,只要带有原始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即为正本单据。
正本单据需:
显示出具者、
有原始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
注明“original”。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除非信用证规定不接受副本,或信用证对正本另有安排,则必须提交副本。
第十八条:发票
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要求,否则未经签字的商业发票可以接受。相对于运输、保险与检验等第三方出具的单据,或相对于可能在信用证之外流通的汇票,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是否签字并无太大意义。
不管货物描述中是否显示运输条款,其应在发票中作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显示出来。
发票不得表明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不管是否免费。
第十九条:多式运输单据
整柜运输至集装箱集散场(CY,即container yard),散装货物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即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多式运输单据的承运人要对单据涉及的整个运输过程负责。
多式运输:combined transport/intermodal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
只要信用证规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或者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有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接管地或装运地。
运输单据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接管地或装运地,可另外注明与信用证规定不同的货物发运地、接管地或装运地。
在UCP及进出口实务中,bill of lading专指海运提单,其它形式的提单一般用waybill或在bill of lading前加定语表示。
第二十条:提单
提单必须注明已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装上具名船只。
UCP规定,买方和银行不接受收妥待运提单,如在收妥待运提单上注明已装船和日期,则视为提单,可接受。
the d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是指the issuance date of the bill of the lading,而不是 on board date.
转运是指发生在装货港至卸货港的过程中船至船的卸下与重装。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如果提单标明货物已装于集装箱、拖车或载驳船中,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禁止转运无效。
如果禁止转运,信用证应标明不适用本款,或者“transhipment is not allowed, even if the goods is shipped in container".
LASH(lighter aboard ship)子母船
Trailer拖车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首先从保护善意第三者利益和货物流通性除非,提单仍视为有效,其次,将承运人的这一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承运人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指由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提单抬头为船公司),主要是为了避免运输行提单,该提单可以由船公司签字,也可以由其代理人签字。
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并要求1/3提单直寄申请人,根据UCP,在开证行对1/3提单背书后仍有提出不符点拒付的权利,但会面临UCP之外法律的制裁。
电放:surrender/surrendered/telex release/telex released.
承运人向发货人出具电放提单,除需要发货人交回正本提单外,还需要发货人出具电放申请书或电放保函。
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
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不记名提单(bearer bill of lading),
指示提单,分为:
1. 托运人指示提单,又称空白抬头提单,收货人一栏只写to order,托运人背书后流通;
2. 记名指示人提单,收货人一栏写to order of ***,分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凭收货人指示提单和凭开证行指示提单,其中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和to order式的空白抬头提单没有区别。
3.选择指示人提单,to ** or order,**即为记名指示人提单,order为空白抬头提单。
信用证规定提单"to order of the shipper endorsed in favour of issuing bank" means:
the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 and endorsed by the shipper :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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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 on, buddy!!!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海洋运单
不可转让海洋运单是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性质的海上运输文件,不具有海运提单通过背书可转让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租船提单
远洋船舶营运方式: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和租船运输(charter shipping),租船运输又分为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多式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海洋运单均规定不受租船合约的约束,如受到租船合约约束,即提单性质发生改变,成为租船提单,租船提单往往是只含有货名、数量、船名、装货港和卸货港等信息,其它一切依照租船合约的简式提单,使申请人和开证行不能直观的从提单上了解提单和租船合约的内容,存在风险。
第二十三条: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属运单类(waybill),不属于提单类,系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海运提单必须注明货物已装船,而航空运单需要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
航空运单1-3联是正本,分别为:for issuing carrier, for consignee, for shipper/consignor,其中需交单for shipper/consignor,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单据(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航空运输中信用证禁止转运的规定无效,同海运中集装箱转运。
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交单时,即便信用证规定全套单据(full set),只要单据本身未注明正本份数,不管几套都视为全套,因为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无须提交全套单据以防货物被他人获取。
第二十五条:快递收件、邮政收据或邮递证明
运输行提单只是受托货物的凭证,不是物权证明,所以收货人无须凭提单提货。
运输行提单只是货物收据,而不是物权证明,货物只能交给记名的收货人,所以万一单据存在不符点拒付,很容易导致钱货两空,再者运输行一般资力较小、信誉交叉,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托运人很难像海运提单那样对承运人主张货物,因此增加了风险,所以UCP规定信用证不接受运输行单据。
运输行提单: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ABC CO.,LTD as freight forwarder)
第二十七条:清洁单据
所谓清洁单据是指未载有明确声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标注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
保险单必须看来由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保险商(underwriter)或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出具并签字。实务中,出具者应该是保险公司或保险商,签字者可以是保险公司、保险商或代理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长期性保险称为open cover,据以订立的合同称为open policy。
保险单据必须提交全套。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货物装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标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货物装运日期生效。
投保加成(投保信用证CIF或CIP价格的100%)是把进口方预期利润和前期开证费用加入货值一并投保,保护进口方的利益。
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防险比保险更重要。保险在索赔时费时费力,防险更为重要,一是选择硬件相对较好的船公司,二是在装集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干净、完好。
第二十九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延展
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bout、approximately指不超过10%。
数量、金额或单价中的某一项被该类词(about、approximately)修饰,则仅该词适用于10%的上下浮动,所以在实务中,应注意数量、金额和单价相呼应。
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与分批装运
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即允许部分装运。
同一交单项下标明使用了同一运输工具及相同航程的数套运输单据,只要目的地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装运日期、装货港不同。
只要使用了不止一个运输工具,同一交单项下数套运输单据视为分批装运。
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与分期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
若信用证规定在制定期限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任意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支款或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银行在营业时间之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被指定银行未能从受益人收取费用,则开证行有义务承担该项费用。
信用证或修改不应规定其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支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但本条款使用should not,而不是must not,故不具有强制力。
第三十八条: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
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
只有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能够转让信用证。
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转让时的费用均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第一受益人有权禁止将信用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此条款对第二受益人十分不利,在实务中,第二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中,中间商和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没有付款义务,往往在开证行付款后才付款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收款没有保障。而背对背信用证则是第一受益人以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为依据,单独开立一个信用证,只要单据相符即付款。但因为背对背信用证需要第一受益人提交保证金或占用信用额度、所以第一受益人往往争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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