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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解读ucp600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 如图所说银行有5个工作日审单并发出拒付通知 那么也就是说银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表明是否拒付 可是第二段的案列分析中 却又以7个工作日为期限了 这是否有矛盾 该参照哪个?评论
R424是UCP500时代,属于“合理但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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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ucp600中 这个拒付期限有变化吗 我现在的理解是:是否审单期限为5个工作日 拒付期限是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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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有变化,只有5个工作日了,超过5个工作日拒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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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本书中写的。例子举得不妥当。500时是七天。现在是600,改为5天了。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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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ucp600 中审单和拒付时间是一致的 都是5个银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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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之大的ucp600解读与例证 我也觉得这样很容易搞混 对于我这种新人 所以我就来论坛上请教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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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学生,认真钻研这些条例法规还是有必要的。
不过,这里是实用外贸业务论坛,按照实践操作信用证的单据来说,这些拒付和审单的时限没什么约束力,没有必要去研究这些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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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要理解基本要义——这两段文字的能容主要是讲“银行工作日的时间有多长”这个概念。而第一段说得明白: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正常营业的一天,即“营业时间”是从0点到24点,而仅不限于营业时间的8小时。而UCP600规定的审单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只要在第5个工作日24点之前发出拒付通知,都不算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第二段的案例说的就是这个概念,只是引用了UCP500时代的7个工作日,即银行工作日的地7天银行营业结束时间是17:30 ,但发出拒付电报的时间点是17:37,那么,这个拒付电仍在7个工作日内。因此,受益人或议付行不能够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17:30,而发出拒付的时间为17:37为由,认为银行拒付超过了7个工作日——这是这两段文字要表达的含义——只是引用了两个不同的定义时间而给一般的读者带来困惑。
所以,如前所述,读书一定要读懂要义,不可拘泥——当然,这两段文字的矛盾,是会给初学者带来困惑。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7-5-5 2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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