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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 用提单倒签的形式骗客户行不行?银行会不会去查船期? 会不会拒付?[ 本帖最后由 xinqiaoshan 于 2013-6-16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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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只看单据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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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三四天好象没关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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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内没问题,有些船公司也能倒签-----当然这样要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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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的话,很容易发现。有必要时,会以伪造单据为由,请法院下“止付令”不付款。那就麻烦了。还是小心为好。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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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客户通知货代倒签就没问题--------通常货代是通过国外代理同意后才签的, 所以倒签没问题------大胆倒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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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客户信誉的
客户如果发现船期倒签, 申请止付,你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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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6楼怎样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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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倒签吧?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受益人相符交单,银行才付款。如,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商破产,威胁到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认为有必要,会查询航海日志,倘若发现提单有伪造信息,完全可以借机独立地要求法院下“止付令”拒付货款,不管是否客户通知货代倒签,货代通过国外代理同意后才签。
这样的案例有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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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是通过了客户,但也不是百分之百能签到的。
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也就是说银行只对单
据负责,不承担识别单据真实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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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并没规定银行对明显的伪造单据必须接受。“apply Marxism to others but liberalism to themselves”,当事银行对这类事的处理做法就是如此。有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还要从角色所处的具体角度去理解你所引用的UCP600之相关规定:
想将不利转为对自己有利,银行会去辩解,去强调: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
确认情况对自己有害时(如在进口商破产,威胁到开证行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当事银行自己就不会那么去做了。他们会抓住伪造单据这个突破口不放,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谁人也奈何不了。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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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要换位思考一下,#6楼说的,让客户通知货代提单倒签,那对于卖方来讲,确实没问题,但是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站在银行的角度,就当进口商要破产了,银行知道了提单是倒签的,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银行,即使货代倒签的提单客人接受了,那你进口商都付不出来钱给我银行,那我肯定要想尽办法去不付这个钱,除非你进口商有能力付给我。
银行的对单责任,包括在客户收到货之前,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是客人能付给我银行钱(这是银行的思考角度)虽然有UCP600的约束——接受不符点就付款,但是如果银行知道你的提单是倒签的,那银行肯定会想尽办法找出证据,去拒付,这也是一个理性银行很理性的操作。所以我的感叹,就是理论和现实有时真的不是那么契合的。
嘉宾说的情况,考虑的很周到。
[ 本帖最后由 xinqiaoshan 于 2013-6-15 07: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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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的角度看,能不拒付就不会拒付,因为牵扯到银行的信誉及业务量。如果一个银行经常出现拒付,国内银行会提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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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之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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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也就说明为什么出口商对于信用证首先要求审核开证银行的信誉情况,其次再审核其它问题。
众所周知,信用证上在40E中会有注明遵守CUP规则的条文,那么UCP600中的条文也就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样,UCP600中第五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开证行,也就无可争辩的需要遵守规则。
另外,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一家规范的银行、一家注重自身信誉的银行,是会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行事的。当然,不凡有开证行勾结开证人以获取不正当收益为目的,找各种理由拒付。
如此,出口商需要审查开证银行的信誉----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应该接受该银行开出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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