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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想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电脑国内专卖店的价格约12000元。李某想苹果电脑在美国的价格一定会比国内便宜,便在网上向在美国工作的朋友进行咨询,得知该款电脑在美国售价仅990美元,约合人民币6700元。于是李某托朋友在美国购买一台邮寄给他。一天,李某接到邮局的电话,要其到海关缴纳关税后领取电脑。李某到海关后被告知,该台电脑海关估价为11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李某需要缴纳1100元关税后才能领取电脑。李某认为,朋友告诉自己购买的电脑价格是6700元,海关却按11000元的估价征税显然不合理。在缴纳了税款后,李某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那么,我国现行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税是如何规定,李某购买电脑价格为6700元,海关又为什么按11000元的完税价格征税呢?
一、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
2010年9月1日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总署公告〔2010〕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免予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邮寄的电脑虽然价值一定超过1000元,但由于仅有一台电脑且是自用,因此仍应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征税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于不同类别的物品规定了不同的关税税率。因此,在计算进境物品应征税款金额时,首先要对该物品进行归类,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其次要确定该物品的完税价格;该物品完税价格与应征关税税率乘积就是该物品应征关税金额。
1、进境物品的归类原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下称2012年15号公告)规定,进境物品的归类原则为:对于《进境物品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对于《进境物品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对于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2、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
2012年15号公告规定,《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下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三、海关为何按估价11000元征税
《完税价格表》中列明,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为2000元。那么,本案中海关为什么不按2000元的完税价格征税,而是按照估价11000元征税呢?由于本案涉案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实际价格应当超过4000元,已超过《完税价格表》列明2000元完税价格的2倍。因此,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李某应向海关提供购货发票或收据。但海关在查验时并没有发现有发票,在无法确定该电脑实际购买价格的情况下,海关按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11000元确定了该电脑的完税价格。
四、复议结果
李某取回电脑拆开包装后发现,发票和电脑就包装在一起,发票记载的金额为990美元。复议中,李某向复议机关提交了该发票。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该电脑应按实际价格6700元征税,并以该海关的征税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海关征税决定,同时要求该海关在30天内重新做出征税决定。
五、律师提示
本案中李某虽然通过复议拿回了自己多缴的税款,但也确实因此给自己平添了很多麻烦。在此,律师提示个人在邮递物品进境时,应注意将购货发票或收据置于邮件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海关监管和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如果真是出现了本案同样的情况,也要学习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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