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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0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6-6 生效日期2014-6-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6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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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06-09 14:45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14年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一)加快推进酒类流通法规标准建设,加强酒类流通行业规划引导,培育现代流通主体,发展新型流通模式,推动酒类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内酒类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二)着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真品售酒、实价售酒”。开展科学理性饮酒公益宣传,深化酒类流通电子追溯建设,支持酒类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二、做好餐饮服务管理
(三)完善餐饮业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和标准建设。制订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组织制订餐饮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业食品安全工作。
(四)抓紧出台《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三、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五)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流通安全保障网络。发挥“大数据”作用,提高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加大追溯体系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展示追溯体系实际成效,引导全社会树立追溯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水平。
四、推动商务信用建设
(七)继续在食品相关行业推进以“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树立商业品牌”为主要内容的商务诚信建设。
(八)加快建设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逐步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五、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九)加强对食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商务执法人员等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通法律、善调查的商务执法队伍。
(十)组织做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加强商务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六、履行好商务领域食品安全职责
(十一)认真落实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定位,理清工作界线;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水平。
(十二)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澄清和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横向配合,认真落实好《通知》要求。同时,要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期待,努力营造放心、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请及时报送我部。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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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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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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