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6.1美国: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过敏源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6.2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源物质。当食品含有这五种食品中的任一种,或含有由这五种物质制备的成分时,必须标注。
在对上述成分进行标注时,应指明是哪种可能的致敏源,即当食品含有规定过敏原物质制备的成分时,要标出来源。这五种食品不论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为多少,即使是作为加工助剂或由于残留而只有痕量存在,都须以“可能含有”方式进行标注。对这五种物质不适当的标注,都将认为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且可能会导致食品被召回。另外,建议对鲍、乌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蕈(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等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6.3欧盟:规定含有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芹菜、芥菜、芝麻,以及浓度超过10mg/kg的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过敏源成份必须标注。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例子:芥菜籽、盐水蘑菇罐头)
6.4澳大利亚:要求将食品中的过敏源成分明示在对应的食品上,无论的过敏源含量多少。
6.5韩国: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6.6加拿大: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源,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6.7瑞士: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6.8台湾地区2014年3月7日,“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1)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
(2)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6.9中国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条文规定,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存在于食物中,须在食物标签作出声明。如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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