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一、出口贸易工作程序1. 货、证、船的衔接:必须在交货期(装运期)前落实下来。
2. 商检报验:除我国规定的法定检验外,根据客户的要求,决定是否商检;如需办理要及时,务必在报关前领到商检合格单或在出口报关单上盖好商检合格章。
3. 制作商业发票:同时需配备同批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许可证以及收汇核销单。
4. 出口托运:委托货运代理办理运输业务,主要条件是“货证齐全”。
5. 出口报关: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出口发票,装箱清单,装货单(S/O)或空单,收汇核销单,相关许可证,商检证书、报关单。
6. 制作运输单据:运输工具落实后,海运根据配舱制作海运提单,交送承运人或其代理,装船完毕后凭收货单或站场收据,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正本提单,交给发货人用于结汇。
7. 保险:应有船只配妥后及时办理,简便的办法是利用出口发票副本加注投保险别及金额。
8. 签证及认证:在同检局或贸促会办理产地证。
9. 装运通知:货物装运后需将装运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0. 综合审单:向银行交单前将各种出口单证集中起来一次综合审单。
11. 交单结汇:银行收单次日起七天内向受益人付款。分为即期结汇、收妥结汇、定期结汇、押汇四种结汇方式。
12. 收汇核销
13. 出口退税
14. 留底单据保管:任何单证都应留一份副本存档。
[ 本帖最后由 yataidanuo 于 2009-4-30 1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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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单证类
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即L/C)
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只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的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即很行信用
注1:信用证格式说明:
1) 名称: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2) MT700:是SWIFT系列业务中关于信用证的一种格式,比较常用。
3) User header以上的信息是对方银行自动打印的信息,不用对照。
4) Presentation period: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
5) Trailer:是银行间的电文指示,不用对照。
6) 信用证修改页中的Narrative项:是指对修改信息的叙述。
注2: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1) 是否注明了“不可撤消(Irrevocable)”
2) 是保兑还是不保兑的
3) 信用证金额与货币
4) 信用证规定的汇票的提交要求
5) 信用证付款银行所在地址
6) 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
7) 金额与合同是否一致
8) 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9) 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10) 信用证是否受UCP的约束
11) 付款期限是否符合合同中的规定,我们一般采用即期信用证
12) 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不是正确无误
13) 信用证规定的装期,效期、交单期以及到期地点有无问题
14) 货物的描述是否正确:数量和金额前最好冠以大约,若发生溢装或短装时不必修改信用证。
15) 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16) 有关特别指示
2. 汇票
是出票人(出口方)向付款人(进口方)签发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起到提示付款的作用。一般一式两份即第一正本(First of exchange)、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显示出票日期,信用证号及日期,以及付款人银行信息。分为光票及跟单汇票。
3. 商业发票
是出口商对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反映了合同的全貌,无统一格式,要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为使用汇票时,商业发票作为汇款的依据。
注1:唛头:包括客户名称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的港,总件数及分件号等信息,贴于包装外面。
注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售物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参考性发票,用于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局或外管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购买外汇等之用。
注3:领事发票
4. 海关发票
5. 包装单证
装箱单(packing list):应与信用证内规定的名称一致,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如来证要求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list),则不要显示出口单位名称,不用具名签章
6. 运输单据
是承运方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也是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如果可以转让,它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用。海运提单即是可转让的一种物权凭证。但空运的航空运单就不是物权凭证,只是用以向银行办理结汇。
1) 海运提单
一份正本即可视为全套,一般制作三份,给客户两份,自留一份,正本需要体现“original”字样。装运日期需批注“on board”。
记名式提单的收货人一栏直接写明收货人名称,也称为直接提单(straight B/L),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转让。
指示式提单在收货人一栏有 to order of ……这样,凭指示付货。运费和费用(freight& charges),CFR 或CIF填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FOB填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指示式提单又分为记各提单和不记各提单。记名指示式提单通常指定该提单的指示人;不记名指示式提单:只在收货人栏内打Order一字即可,转让时需由托运人背书。谁持提单谁拥有货权。
2) 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
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承运人不凭提单持有人,而凭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付货,只要该凭条能证实其为运单 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注1:倒签提单:即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出运日期,货主通过保函的方式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提单去银行议付安全收汇。这属于违规操作。
7. 保险单据
保险单称为大保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通知书是出口商发货时向进口商指定的国外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向被保险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目前出口多选用一切险,费率略高,责任范围大于基本险。在投保了基本险之后可以加保附加险。一切险实质上都包括了的一般附加险,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投任何一般附加险。一切险之外,还有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和舱面险,拒收险)和特殊附加险(战争险)。投保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10%。我国主要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如果成交价格是CFR或FOB,信用证往往要求我方在装运前以航邮或电传通知开证人投保并凭邮据或电传副本办理结汇。保险条款的索赔期为两年。
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保险的索赔期一般为两年。保险公司理赔时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要看索赔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8. 商检单证
商检证书。办理CISS业务的基本程序(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即进口货物全面监管,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启运装货前进行检验。中国出口货物的检验通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代理国际主要公证行(瑞士SGS,SSI,OMIC等)来办理。除EXW和FAS卖方不负责报关,不用考虑商检外,其它价格条价下的商检一般由买方承担,法检商品除外。法检商品申请报验手续是: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向商检局输申请报验手续。
9.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作用是有的国家实行差别关税,根据不同国家来源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有了产地证,即可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为了限制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来源,以控制其进口额度。中国一般产地证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办理。分为三类: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证书),由商品检验局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10. 出口许可证
仅对于出口配额管理的产品。
三、单证审核的方法
1. 纵向审核: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格一致,即达到“单证一致”:
2. 横向审核: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对照,要求单据之间所有共有的项目或有关项目完全一致,即所谓“单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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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要点
1. E组:EXW (EX WORKS)工厂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卖方货物所在处所,不负责装上运输工具。买方负责出口报关及所有费用。
2. F组: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需保证按时交货,无须保证到货。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在交货地点同时转移给买方。船货衔接至关重要。
1) FCA(Free charge)货交承运人, 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卖方负责出口报关及所有费用。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卸货的义务;如果交货地点在其它任何地点交货,则不负责装卸货。
2)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装运地指定船舶的船边。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装运地指定的船上,以船舷为分界线。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 C组: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需保证按时交货,无须保证到货。风险在交货时转移,但费用则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转移。
1)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付至目的港。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装运地指定的船上,以船舷为分界线。CNF或C&F这两种提法已经不用。
2)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付至目的港,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装运地指定的船上,以船舷为分界线。只需要卖方投保最低限度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高的险别,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
3)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卖方风险至货交第一承运人控制为止。
4)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费付至目的地,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只需要卖方投保最低限度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高的险别,则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
4. D组
1)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目的边境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买方在边境接管货物的地点。卖方不负责卸货。负责出口海关费用和手续。
2) DES即:到岸价(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目的港船上。不负责办理货物卸货和进口清关手续。但必须承担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目的港码头。卖方不负责对方进口的清关及所有费用。
4)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目的地未完税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卖方不负责卸货和进口清关手。
5) DDP(Delivered duty paid)目的地完税后交货价,买卖双方风险及费用分界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对方进口的报关及所有费用。卖方不负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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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1. 汇付
1) 信汇(Mail transfer, 即M/T)即进口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当地汇出行,委托其利用信件转托受款人所在地银行,将款项付出口人,这种方法需要一个邮程,一般七至十五天不等。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即T/T)即进口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当地汇出行,委托其利用电传或电报转托受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银行,将款项付出口人,这种方法一般当开或隔天就可到帐。
3) 票汇(Demand draft,即D/D)即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购买即期汇票,然后将该汇票自行寄给受款人,受款人凭此汇票即可以向指定银行领取汇票票面的金额。
2. 凭单付汇
即进口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人所在地银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商业单据或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人。但对进口人来说,需要十足的付款,所以比较适合于紧迫的现货商品或空运,迅速取得货物。这种汇款方式汇款人随时可以撤消,因此出口方有一定风险。
3. 托收(collection)
是指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或其它费用,受托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国的分行或代理银行,要求进口人按照委托书的指示付款,代收行将收好的货款拔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再付给出口人。习惯是称为无证托收。这种方式属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光票托收仅开具汇票,不随单据,仅用于货款尾数、小额样品的托收。跟单托收用于货款的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即D/A)两种。
1) D/P:代收行向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出口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进口人交付有关单据,在汇票上也要注明D/P字样。
2) D/A:承兑交单是代收行向进口人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开证行索取全部单据,到汇票到期后再付款。这种方式对出口人风险较大,进口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取走单据,提走货物,到期拒付的话,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4. 信用证
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只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一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对已经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承担相同的付款责任,对于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更加有利。保兑费由要求加保的一方承担,应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分为光票信用证(Clean L/C)和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光票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付款。跟单信用证凭跟单汇票及单据付款。
5. 保付代理业务
简称保理业务。当出口方为提高竞争力,争取订单采用了收汇风险较大的D/P、D/A或O/A(Open account,即赊帐),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担保,最终三方获益。是在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买方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信用管理以及融资等综合性财务服务。具体做法是:出口货物是,出口商依与保理商事先签订的协议,向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帐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交给保理商,即可得到保理商的资金融通,取得全部或大间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则保理商承担责任。
6. 包买票据
又称福费廷(forfeiting),具体做法是:包买商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帐款债仅凭证的金融交易。一般付款期限都比较长,半年到七年或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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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运出口工作程序
1. 托运订舱阶段
1) 货方制好出口托运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即S/O,又称关单》、收货单等)交送船务代理,办理托运订舱。
2) 船代理根据S/O和提单,编制装货清单(loading list)和出口载货清单(Export manifest)交送船方,用来编制货物积载图。其中出口载货清单也要交送海关一份。
3) 船方编好积载图后交送船代理,分送港区及理货公司。
2. 货物集中港区阶段
1) 船代理将积载图送港区,同时将积载图,装货清单,出口舱单送理货公司。
2) 港区凭积载图安排货物进区日程表,通知货方。
3) 货方根据通知,如期将货送入港指定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4) 海关在S/O上盖章放行后,退给货方,作为装船依据。
5) 货方将装货单、收货单交理货公司,准备装船。
3. 装船阶段
1) 理货公司根据积载图、装货清单、出口舱单等编制装船计划,通知港区仓库管理员发货到船边。
2) 装船后,理货公司将装货单和收货单一并送交船方,船方将装货单收存随船,根据装船时货物状况在上货单上签字或批注后退给货方。
3) 装船完毕后,理货公司做出实际的装货清单送给船代理,船代理与提单核对后制作载货出口运费清单,连同提单副本由船方随船带走。
4. 单据议付以后阶段
1) 装船后货方凭收货单取得正本提单,加同其它出口单据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无误码后,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银行索汇。
3) 开证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将货款交给议付行,同时通知开证人付款,进口商付款后取得全部单据,船到达后将正本提单给进口地船代理,船代理收存正本提货单,另行签发提货单给进口商。
4) 进口商凭提货单连同其它文件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报送,验放后向进口地海区提货。
注1:集装箱运输时,先装箱,后装船。装箱可以在发货人工厂进行,需事先联系海关,派员到场监装,装毕后在箱门加封印及号码。集装箱是用码头收据(dock receipt)代替大副收据。国际航运主要有20英尺,40英尺两种,即
1A型:8`*8`*40`
1C型:8`*8`*20`
目前以20尺集装箱为计算衡量单位(TEU相当于20英尺单位)。整箱货(FCL:full container load);拼箱货(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拼箱货一般用托盘(pallet)装运,托盘承载力一般为 1.5~2M/T,堆货高度一般不超过1.6M。托盘的主要规格有:
80*100
80*120
100*180
120*180
120*160
注2:收货方式或交货方式:
CY-CY(集装箱堆场)
CFS-CFS(集装箱货物集散站)
注3:海运分为
定期船(班轮liner transport):实际业务中基本运费计算标准以货物毛重(“W”)和货物体积(“M”)或按重量、体积选择(“W/M”)。
不定期船(租船t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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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贸主要计算公式
1.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税率
2. 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1+出口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3. 从价消费税=(到岸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
4. 从量消费税=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5. 航空运费: 实际体积/ 0.006=体积重量,与实际重量相比取比较大的一项,乘以单位运价。
6. 保险费=CIF总值*投保加成率(110%)*保险费率
7. 佣金=计佣值*合同佣金率(一般按成交价计算,也可规定依FOB价值计算)
8. 含佣价= CIF净价/(1-佣金率)
注1:加注佣金的缩写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无论明佣或暗佣,一般不会超过5%。
9.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进价/(1+增值税率)*退税率
10. 班轮运费
a) 附加费如果为绝对数值:基本运费*运费吨+附加费
b) 附近费如果按百分比计算:基本运费*运费吨*(1+附近加费率)
11. 航空运费: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取其大者为计算依据。用选中的计算基数,乘以单位运价(费率)即得到运费。一般货物运价依重45KG为重量划分点,45KG以下(代号N)运价高于45KG(代号Q)上的运价。
注:体积重量=实际重量/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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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贸常用缩写、专业术语及国际组织、国际公约
1)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电子数据交换,是计算机与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EDI实现了无纸贸易,是通信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2)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专用于银行间转帐和传送信用证的一种跨国的行业性组织,全称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成立于1973年,是一个非盈利性国际机构。特点是高度的格式化和规范化,是银行间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必不可少的中介体。目前SWIFT共有九类业务,我国最常用的是第四类托收业务和第七类信用证业务。SWIFT实际上就是EDI在银行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与贸易合同完全独立,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外的一项契约,银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3) INCOTERMS 2000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
国际商会述语,也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详见第四条。
4) 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与实务。(用于信用证支付),是为了减少各国银行、进出口商因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呈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的。已被世界各很行广泛采用。
5) URC522
银行托收统一规则(用于银行托收支付)
6) CISS(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
即装船前检验,是指进口货物全面监管,在出口国装船前的检验。是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为了防止外汇流失,确保国家关税收入,以政府首脑颁布法令的形式指定有关部门与某家国际性公证行签署合同委托其作为代理,执行对所有进口货物在装运前实施强制性检验,价格比较以及海关税则分类的进口综合监督制度。这种制度规定未经装船前检验的商口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国海关将不予以通关,中央银行将拒付外汇货款。
7)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是WTO的前身,在WTO运行之前,是协调处理国家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主要多边协定。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1986年9月,GATT最后一轮多边谈判,即第八轮谈判,也称为“乌拉圭回合”。GATT只是以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只处理货物贸易。
8)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GATT的宗旨,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GATT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包括五大原则:
a) 非歧视性原则:
i.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即MFNT),是指缔约国中的一个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它任何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这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ii.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即NT),即指对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平待地对待本国和外国的产品和服务。
i. 透明度原则
ii. 自由贸易原则: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NTBS)、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iii. 公平竞争原则:反倾销、反补贴
iv. 互惠互利原则
9) 国际贸易两大法系:
a) 大陆法(Civil law)实施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是通过在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大都把有关买卖或贸易的法律编入民法内,采取民法和商法分立的做法。主要有欧洲国家、拉美、非洲、日本等。
b) 英美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是不成文法。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主要有英国、美国及英联联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10) 国际贸易公约: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加入此公约国家的贸易额点全世界贸易的2/3。中国家入了此公约,东南亚、日本等没有加入此公约。
b) 国际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此公约比较偏袒船方的利益。
11)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我国已经加入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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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际物流仓储
1. 自由经济区:通常指一国的部分领土,这部分领土之内运入的任何货物,被认为是在关境之外,免予实施常规的海关监管制度。
按地理位置可以分为:
1) 港口型自由贸易区:在港口内划出一个封闭的隔离区开辟为自由经济区。
2) 机场型自由贸易区
3) 内陆边缘口岸型自由贸易区
按功能可以分为:
1) 自由港:划在本国边界以外,不属于任何一国海关管辖的港口,在这里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可以储存,再加工,再出口,也可以供港内居民消费。
2) 自由贸易区:又称为自由关税区或保税区。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入,在该区域自在储存,分类,包装,再加工,然后免税出口。
3) 出口加工区:又称为工业型自由贸易区。准许外商在区内办企业,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境内关外”的管理模式。
2. 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度最大的地区。从保税区的性质功能及运作方式上看,基本上同国外自由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区雷同。所以我国现有的13个保税区英文译为“Free trade zone”。进口货物可以先进海关备案后入保税区,再根据市场行情或海关政策决定分批报关进口。出口货物可以先报关进入保税区,然后根据市场行情或海关政策决定分批出口,可以提前享受到退税政策。“仓单”是保管人在收到仓储货物是,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法律文件。仓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可以转让。
3. 保税仓库:是专门保管国外进口而暂未纳进口税的商品的仓库,由海关统一监督管理。所谓保税是指海关保留对进境货物的征税的权力,也就是说对进境货物暂缓交纳进口税费。但仍然是应税货物。当保税货物完成了特定目的后,最终还必须再复运出境,而不是在境内消费或使用。直至货物复出境时再办理正式出口收续,之后办理了相关核销手续后,海关才结束监管。但对加工贸易英下应事先领取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在存入保税仓库时,应事先申借领进口许可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般来说,国外的保税期限最长为两年。
1) 关税豁免
2) 进出自由,海关不做惯常监督。
十、术语解释:
4. 总贸易额:即一定时期内总进口和总出口之和。专门贸易是在总贸易额的基础上扣除进入保税区的进出口额。
5. 普惠制: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GSP。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
a) GSP是非互惠的,它不象曼谷协定(我们待一会会谈到它)是互惠性质的。这是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我们发展中国家作的一件有利于我们的产品出口的事。在同样的FOB价格(离岸价)的条件下,我国外贸人员就可以利用优惠的税率扩大出口。
b) GSP的税率比最惠国税率更低。"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首先就给人听觉上的误导,但是,诸如曼谷协定以及GSP的税率都是在最惠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的。在这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虽然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但是在GSP上,它始终不肯对中国让步,它和保加利亚、匈牙利这3个国家是32个给惠的发达国家中不对中国给惠的3个国家。
c) "给惠国"就是指那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32个发达国家。其中,"给惠国成分"是很值得一提的,因为现在国际分工合作很多,我国出口的东西可能大部分都不是完全国产的,但只要其中给惠国成份和原产成份占一定的比例,仍然可以享受普惠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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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cuo!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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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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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楼主很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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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起来 抽时间好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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