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刚在论坛里看到一个帖子,SOHOer继续经营原来的行业,导致和原老板结仇。不知道该怎么办。这里体现了很多SOHOER的疑惑,SOHO原公司的行业到底行不行?? 劳动法对此早有规定,拿出来供SOHOER释疑:
竞业限制制度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劳动关系终结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的制度。
所以如果原公司限制你离职后继续这个行业,他应该与你签署竞业协议,并且在你离职后进行竞业补偿!
如果未签订竞业协议 或者 没有进行竞业补偿 甚至你拒绝他的补偿金,你都可以继续原来的行业而不受限制,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注意一点: 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公司只签订保密协议而不签竞业协议并作出竞业补偿的话,光秃秃的保密协议是无效的!
劳动法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面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譬如深圳的竞业补偿标准: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这里还有案例:
http://laodongzhengyi.h.baike.com/article-136289.html
PS, 国内大多数公司在员工离职后都不会给竞业补偿金的,所以SOHO的兄弟姐妹们,大胆的从事原来的行业,不要怕球原老板的警告啊 恐吓啊 保密协议威胁啊 什么的,他们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 本帖最后由 dianxinking 于 2013-8-7 23: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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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还是要学的,真管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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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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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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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我都从来都不怎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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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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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不是接触自己原来公司的客人,其实没什么问题,自己默默做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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