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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进口业务流程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注: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3、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注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萁 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线、卸箱港等。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 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国际货运出口流程操作规范
一、接受货主询价
1、 海运询价:
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 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2、 箱型、箱量3、 毛重4、 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 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② 需配额③ 需许可证④ 需产地证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电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⑤ 并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多票关单合成一票关单
⑥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货主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货主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七、签单
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 海运费
① 预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陆运费
① 订舱② 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
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
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① 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
先交纳罚款金3000-5000;
货主重新提供的发票、装箱单(Packing list)
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② 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正本、正确的报关单
正本、正确的发票、装箱单

集装箱进出口全套单证样本与填写规范
货运操作全套单证如下:
一、货主提供的单证:
1、出口委托书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装箱单(PACKING LIST) / 装箱单(PACKING LIST)
4、发票(INVOICE) / 发票(INVOICE)
5、出口许可证
6、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单
7、报关手册
二、货代负责的单证:
1、出口十联单:
第一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B/N)
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第三联:运费通知(1)
第四联:运费通知 (2)
第五联:场站收据(装货单)(S/O)
第五联副本: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第六联:大副联(场站收据副本)
第七联:场站收据(D/R)
第八联:货代留底
第九联:配舱回单(1)
第十联:配舱回单(2)
2、提单(正本/副本)(B/L ORIGINAL/COPY) / 提单
①分提单(HOUSE B/L)
②总提单 (OCEAN B/L)
3、海运单(SEA WAYBILL)
4、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①必要单证:
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代理报关委托书 装箱单 发票 合同、信用证副本
②其他单证:
出口许可证 免税手册 商检证明 产地证明等
5、货物报关清单
6、进舱通知
7、集拼货预配清单
8、装箱单(CLP)
9、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 进场/出场(EIR IN/OUT)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评论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
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评论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以下简称进口付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条“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见附件一)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五条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下同)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 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见附件二)。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第七条 外汇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外汇局可视本地区的情况集中或由下属分支局分别公布本地区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八条 外汇局有权根据进口单位的核销等情况随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见附件三)。进口单位受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第九条 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进口信用证前由进口单位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见附件四)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1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单”上的;
2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
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4进口单位到其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第二章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第十条 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它付汇单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第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见附件五、六)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第十四条 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七)
第三章 核销监管
第十六条 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查考核表”(见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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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的流程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 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 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 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 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11. 安排拖柜:
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12.委托报关:在拖柜同时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13. 获得运输文件:
13.1. 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补料要按找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 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 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14. 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检验检疫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于提单相符。
15.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受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所有的文件、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运价变动,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报价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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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


  一、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三、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 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 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四、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合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五、 合资企业是否可搞来料加工?
  可以,合资企业搞来料加工,若属于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可直接对外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经营范围,须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六、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来料加工任务?
  不行,来料加工业务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拥有外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改变了来料加工性质,因此不能再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待遇。

  七、 怎样向海关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八、 《对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具有什么作用?
  《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手续的主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九、 若《登记手册》遗失,应怎样办理?
  有关公司和加工单位的《登记手册》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口。

  十、若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中止、延长、转让、变更等事情,有关加工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的10天内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十一、若加工项目不需要从境外进口设备,应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单位利用企业原有技术设备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料件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登记手册》,凭以报关。

  十二、外商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来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规定?
  来料加工项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购的,有关企业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海关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区别情况对待:
  1.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一般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2.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我出口货物进行进行来料加工,凡属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商品,应报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核准。
  3.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材料进行加工出口。

  十三、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如无不符合规定的,对进口货物予以放行。

  十四、来料加工的料、件如超过合同的数量,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么,在幅度之内的多进口部分,如申报人如实填报《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照数放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多进口部分,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对待。申报的,应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领证商品的,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十五、一般怎样计算来料加工厂 工 缴费?

  来料加工厂 工 缴费 =(出口货值-进口货值)× 2‰ ×1.07

  十六、《登记手册》丢失了怎么办?

  1.加工贸易企业不慎遗失《登记手册》,应于次日前报主管海关(书面 ),并写明海关编码、合同编码、登记手册编码......,如果是被劫盗,应有公安部门的证明。
  2.《登记手册》 不予补发,并需要立即核销。
  3.如果是月结的,也要立即核销。
  4.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中国出口商品网上刊登遗失声明。

淡淡的蓝 at 2005-3-05 2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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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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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很有用,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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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 关
(一)通关管理
83、在何种情况下,报关单应分单填报?
答:根据报关单填报规范,一般情况下同一批进出口货物应填制一份进出口报关单,但如有以下情况应分单填报:
(1)报关单以下栏目内容不同的:备案号、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
(2)进料转内销时因已缴的台帐保证金不足以转税时,应将转税料件和补税料件分单填报;
(3)其他特殊情况海关认为应分单填报的。
84、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怎样填报报关单?
答:《报关单填报规范》规定,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因此在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的情况下,应分成多份报关单进行申报。
85、一份报关单对应多个集装箱时应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下报关单“集装箱号”栏应按如下格式填报:其中一个集装箱号×集装箱个数(折合为标准集装箱个数),如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报关单“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86、一份报关单能否对应两份许可证报关出口?
答:不可以。电脑联网的每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许可证。非电脑联网的许可证不受此限制。
87、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如何填报报关单“贸易方式”栏?
答: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时,应填制出口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88、少量货物能否随身携带通过客船到香港,如何报关?
答:可以。先到现场海关办理“形式舱单”,然后按一般货物申报即可。运输方式填“江海”,运输工具填轮船班次。
89、加工贸易料件退换如何填制进出口报关单?
答:加工贸易料件退换时应依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1)在退换料件出口时,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并在“项号”栏目填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料件备案的项号。
(2)在退换料件进口时,根据不同情况,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选择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并在“项号”栏目填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料件备案的项号。
90、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与手册备案不一致时如何填制报关单?
答:当报关单某些栏目内容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一致时,经接受申报的海关确认为同一货物,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若“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或“规格型号”栏内容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填制报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
(2)若商品编码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若系统提示该项商品为许可证件商品,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更改备案数据。
(3)若商品项号、进出口岸、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商品名称、或计量单位与备案不一致,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更改加工贸易备案数据后再进行报关单申报。
91、暂时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暂时进口货物进境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货物清单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暂时进口货物申请表,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三级审批后方可进境。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申报人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上述批准证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件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2)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92、暂时进口货物能否从广州进,北京出?
答:可以。在进口口岸以外其它口岸复出口的,应及时到原进口口岸办理核销手续。
93、如何办理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
答:(1)向现场海关通关科申请报关单电子数据删除和修改。
(2)现场海关通关科负责放行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改;
(3)通关处(审单中心)负责放行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除和修改;
(4)对经审单中心批准及修改的电子数据,现场海关负责更改纸面单证,并加盖海关“更改章”。
94、退运货物(出境)与直接退运有何区别?
答:“退运货物”指已放行结关退运出境的货物(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退运境外,包括未申报或正在申报进口,但货物尚未放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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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哪些货物准予办理直接退运?
答:准予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是:
(1)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2)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的,可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a)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 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c)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和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d) 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3)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
96、哪些货物不允许(办理)直接退运?
答: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凡按文件规定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97、已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如何办理退运手续?
答: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需退运进口的,由企业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现场海关三级审批后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原因。2、出口地海关的原出口货物已实际离境的证明。3、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向海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证明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4、退运协议等资料。
一般贸易货物办结进口手续后需退运出境的,一般只需经过有关商品检验机构鉴定后,收发货人双方同意即可退运。
98、什么情况下可采用“特殊通道申报“?
答: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些不符合系统自动检查标准的报关单存在,为避免退单,经报关人申请,海关审批同意,可在录入报关单后,由审单中心运用集中审单子系统中的特殊通道申报功能接受申报并进行审核。
99、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其申报商品编码与手册备案内容不一致,是否接受申报?
答: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企业应按手册备案料件或成品的商品编码填制报关单。若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不同,且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涉及许可证件,审单部门应予以退单,要求企业向保税部门申请变更;若不涉及许可证件商品,审单部门认定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可直接按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接受申报。
100、实际贸易单价比合同备案单价高时,如何进行价格申报?
答: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合同备案的料件、成品单价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应按实际成交价进行申报,以通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

淡淡的蓝 at 2005-3-05 21:23:28
101、从黄埔口岸进口转关到广州海关报关,每一个货柜要打一份转关申报单吗?
答:原则是“一车一单”,非“一柜一单”,即每辆转关运输车对应一份转关申报单。

(二)电子口岸、企业IC卡(金钥匙卡)
102、什么是企业IC卡(金钥匙卡)?企业IC卡与电子口岸IC卡是一回事吗?如何申领?
答:通称为“企业IC卡”的“金钥匙卡”是企业申领用于银行、外管局等部门联网核查报关单时使用的IC卡。并非电子口岸IC卡。申领程序为:1、现场海关领取申请表。2、持经现场海关三级审批的申请表到总关机关服务中心交费制卡。工本费为100元。
103、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答: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是指需使用中国电子口岸的企业及其人员,通过备案申请取得的存储有用户信息的CPU智能卡。电子口岸企业IC卡是企业在网上使用的身份证和印章,其内部存有企业用户的密钥和证书,可进行身份认证及数字签名,是企业办理网上业务时明确法律责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用具。企业IC卡又可分为企业法人卡和企业操作员卡。
104、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企业法人卡有什么作用?
答:企业法人卡又称公章卡,是指在中国电子口岸中唯一代表企业身份的IC卡。该卡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持有,可以为本企业人员申领操作员卡,并对本企业的操作员卡进行停用、注销等管理,并可以法人名义对本企业的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
105、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卡?企业操作员卡有什么作用?
答:企业操作员卡用于企业内部人员身份认证,其持有者经法人卡申请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并对填写、修改的电子文件进行个人名义的数字签名。经法人卡授权登记,操作员卡也可代表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
106、如何申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答:为方便企业申领IC卡,中国电子口岸在各地设立了制卡分中心,在试点推广阶段,各地制卡分中心按集中方式统一为企业办理IC卡。集中发卡工作结束以后,各地制卡分中心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常规性的用户入网申请。企业也可委托专门性服务公司代为办理。有关公司名录可登录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网页查询。网址:WWW.HPEDI.COM。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申领程序是:
(1)到所属制卡分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2张表格,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它们分别是:1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2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其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需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需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以下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本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2)携带下列证明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制卡分中心: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e)《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或《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以及《报关员证》;
将上述证明文件连同表格一起交付制卡分中心,由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录入。
(3)数据录入完毕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对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制卡分中心制作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
(4)外经贸部门、海关、外汇局分别对企业法人提出的企业及操作员卡的备案和授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制卡分中心将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交给企业。
107、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包含哪些内容?
答:出口收汇子系统包括企业网上核销单申领、核销单出口口岸备案、核销单交单、核销单挂失等操作功能。企业用户可通过本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网上申领核销单及核销单交单申请,对核销单进行出口报关口岸备案,以及对核销单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
108、出口收汇子系统推广后,企业如何领取和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
(1) 企业上网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然后持企业操作员卡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2) 外汇管理局审核企业申请,向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放的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3) 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预先将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
(4) 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单验放手续时,将逐票进行核销单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一致性的核查。
(5)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6) 出口收汇后,企业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109、企业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该核销单是否可直接用于出口货物报关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在领取了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方能用于出口货物报关申报,否则,报关地海关无法及时获得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对于出口报关前核销单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110、使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发现提示“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时如何处理?
答:因企业操作不熟练,使用未备口岸或备错口岸的核销单报关,便会造成无电子数据的问题。对“无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在人工核查确认报关单所使用的纸面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的,可予以正常验放。对未备口岸或企业备错口岸的核销单,企业应补做口岸备案,换用口岸备案正确的核销单或更改备案口岸重新申报。
111、企业进行核销单出口口岸备案后,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进行出口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进行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112、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如何挂失?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有遗失,可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也可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管理局已签发且未被海关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
113、如何获得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
答:海关总署电子口岸技术支持热线:010-65195656。
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热线:020-821305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热线值班电话:
(020)83838000-3818;83833154
(三)证明联签发
114、企业遗失报关单“黄单”或“白单”,如何补办?
答: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可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原签发海关将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将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不再补发报关单证明联。
115、海关已签发证明联,国税局在核查系统上查无报关单电子数据,国税局让企业到海关查询,企业应怎么办?
答:企业应联系海关总署热线电话(010-65195991)查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传送情况。如查核发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未成功上传数据,由总署热线电话值班人员通知进口单位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再次发送相关电子数据。企业也可以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查核是否本关区验签失败。
116、国税局查到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的退税证明联内容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对于未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的报关单,企业可直接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进口报关单或修改后重新签发。除海关需补征税款的以外,对超出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报关单,海关不予修改,但在查阅核实海关存档报关单后,将出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五、贸易管制
117、货样、广告品是否须领进出口许可证?
答: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辖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商品对外提供货样,按正常出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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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机电产品进口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1) 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2)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无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指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围按“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和“禁止进口目录”实施管理。
119、公安部门核查车辆进口证明书应与何部门联系?
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车辆所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与法规处贸易管制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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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工贸易
一、前期管理
120、海关对企业国内购买原材料有何规定?
答:加工贸易企业外商用外汇在国内购料进行加工装配业务,不属海关保税业务监管范围,在合同(计划)备案、核销环节,不纳入手册管理。
121、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国内购买,成品全部出口是否可以不用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122、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进口,全部成品内销是否可以按一般贸易运作而不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不申领手册,但须到各级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原材料进口审批表》,企业凭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报关手续。
123、海关对企业进口旧设备有何规定?
答:(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生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批准。
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外资企业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内企业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进口。
(2)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旧设备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124、海关对签订的合同征收台帐保证金有何规定?
答: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时,海关对A类企业免收保证金,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减半收保证金,C类企业进口的全部商品收保证金,D类企业不予合同备案。
125、什么是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如何?什么条件可以免征?
答: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对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管理所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不同情况按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0.1%-0.3%间计征。下列范围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明进口免税的货物;(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4)用于救灾的物资;(5)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10)不足10元的;(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的。
126、企业在交纳海关监管手续费后,如果并未实际进口全部料件,合同核销之前是否可以申请将未进口部分的海关监管手续费退还?
答:企业可以在合同核销之前向海关申请将未实际进口部分料件的监管手续费退还。
127、企业可以办理哪几种分册?
答:企业可以办理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
128、A类手册与B、C、D类手册有何区别?A类手册料件进口时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的首位标记代码使用的英文字母有:A、B、C、D、F、G。其中首位标记代码为A的加工贸易手册,简称A类手册,依此类推。A类手册是指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进口的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手册,料件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B类手册是指来料加工手册;C类手册是指进料加工手册;D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F手册是指加工贸易直接报关分册;G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129、来料加工厂能否做内销?
答: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内销,必须100%外销。因故内销的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130、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其申报规格型号是合并的,如“全棉布44″-48″”,是否接受申报?
答:加工贸易合同中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备案时若单价、规格型号相近,品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合并成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后不影响单耗或合同核销的,可合并备案。如:全棉布44″-48″。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企业应按实际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如实填制报关单,若实际申报货物的规格型号超出备案范围的,应到备案部门更改备案资料。
131、海关对企业变更合同单损耗有何规定?
答:按海关监管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向海关备案其成品的单损耗,若在生产过程中,单、损耗发生变化,应在其产品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的,在合同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132、黃埔关区以外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将进口料件委托黄埔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开展加工业务?
答:可以。只要申请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即可。
133、企业加工成品中某道工序可否委托其他企业加工?
答:可以。加工贸易企业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过程中的某一加工工序,可将保税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完成,再返回本企业加工成成品出口。但需到主管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
134、如何设立保税仓库?
答: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135、保税仓库货物可以存放多长时间?
答: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 中期管理
136、加工贸易企业原保税进口的设备和车辆能否转给其他企业使用?
答:(1)若上述设备和车辆已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解除监管后可自行处理。(2)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车辆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关按车辆使用年限折旧补税。(3)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设备,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137、企业因为进出口货物数量较少,是否可以与别的企业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并柜进出?
答:可以。如果企业需要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报关进出口,应先办理备案更改合同增加口岸,并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申请,然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138、需要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手续的企业如果因为结转的货物计量单位不一致而无法办理手续时怎么办?
答:转出、转入地海关认定结转货物计量单位不同的,应填写两个以上计量单位,企业在《申请表》和报关单上同时列明,并准确折算数量,供双方海关共同审核。关区内结转同一情况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139、深加工结转时手册间结转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是否可以办理,如何操作?
答:深加工结转时转出商品与转进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数量、计量单位应完全一致。署税(1999)649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结转时对商品编码、名称、价格不一致的,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具体要求如下:经转入地海关审定予以办理结转手续的项号、品名、计量单位接受申报。若传输手册与转人地手册中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位不同、转人地海关认定为同一货物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接受申报的,应在出口(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转出)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价并将转出报关单反馈转出地海关。对广东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在办理结转计划审批时,除在申请表的“结转货物状态”对商品进行描述外,还须提供结转货物的相片、单耗表等,经海关审核为同一商品的,可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
140、海关对企业每次结转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只要企业结转的数量和金额在合同总数(额)内均可。
141、料件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能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142、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贷款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如需以海关监管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但对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143、作为企业生产成品的机械设备及配件,是否可以与作为生产设备的客户办理转厂手续?
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转入另一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生产设备暂不能比照深加工结转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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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后续管理
144、企业出现超期未报核合同后,电脑被锁,应如何办理解锁手续?
答:企业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海关说明超期未报核的原因后再做处理。
145、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未经海关同意或补征税款,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通过书面报告海关,经同意并补征税款后方可处理。
146、企业遗失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单据时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企业报核时如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关单海关核销联的,经主管海关核销部门批准,凭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联也无法提供的,可提交经口岸海关签章认可的报关单复印件。主管海关核销科经核对合同“电子底帐”,数据确认后视同报关单核销联原件,按规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147、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设备、物资解除监管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凡属海关监管货物,在其监管期限到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行处理。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且在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才能自行处理。海关对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的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三) 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148、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应递交什么单证?
答: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单证:
(1)《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5)车辆进口的批文(正本及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49、提前解除监管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监管车辆提前解除监管,需按使用年限折旧补税,交验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法律程序后变卖、拍卖处理的企业自用车辆,凭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
外商自用车辆一般不予提前解除监管,外商提前出境应将车辆退运出境,需转让给国内的,需补交税款和进口许可证。
对被盗、报废车辆情况属实者,海关同意解除监管,但不签发《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150、什么情况下,海关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已终止,而车辆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
(2)企业有走私违规情事,尚在处理中;
(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籍、出售、转让、抵押海关监管车辆的。
七、统计咨询
151、能查询到黄埔口岸某时间段某货物进出口数量吗?
答:总关统计处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咨询服务。具体问题可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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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呐,这么多,眼睛都看花了,不过很感谢LZ,我觉得前面的内容很不错,到了后面感觉和以前在里面看到的有好多一样的,不过我知道楼主是把整个的都结合在一起,谢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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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新手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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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想要有深刻的体会
需要实践
还是很感谢楼主THANK YOU VERY MUC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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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啊,好长~~~有空看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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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
好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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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手,谢谢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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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很有帮助,保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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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新人,谢谢LZ的分享,学习中,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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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全面.............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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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BEST REGARDS FOR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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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先收藏,再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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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辛苦,收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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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我死劲记.....记东西可真多啊!!!
辛苦了,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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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有时间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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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强,谢谢你,你的资料很详细,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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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买本书来看更好些 太多了,眼睛都看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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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有学过了,可惜当时没用功学习,现在后悔死了好多阿 ,学习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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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关于国际货运出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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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的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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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对我很有用的东东~
非常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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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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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买本书来看更好些 太多了,眼睛都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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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an't understand , too complicate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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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要学习的好多..

好想现在接到单子,这样就可以实际的操作了.印象更深刻了.
太感谢lz 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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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强阿,就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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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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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Z分享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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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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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学习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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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辛苦了,很好的东西。收藏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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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想要有深刻的体会
需要实践
还是很感谢楼主谢谢楼主,好好学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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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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