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外贸代理:对外签定合同如何避免风险



加拿大外贸

外贸公司在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时,与国内委托人签订合同一般都较为谨慎,对客户的资质、合同条款、货款的结算等等,都严格把关,有的甚至聘请律师参与业务谈判和合同起草。但是外贸公司对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却往往放松警惕,在对国内客户和外商的资信状况没有经过必要的调查、对合同条款没有经过必要的研究、审核的情况下,轻易地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由此作为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而被外商恶意索赔、诉讼的情况也屡有发生。笔者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此问题谈一点心得体会。

外贸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的操作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1,999年,国内私营企业S公司委托H外贸公司从新加坡Y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一批。实际上,由S公司直接与Y公司磋商并达成交易,门公司与Y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直接谈判或接触。形式上由S公司与门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并由H公司作为合同买方直接与Y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对外支付方式为后T/T,即买方收到货物后电汇支付贷款。货物运到上海后,由S公司提取了货物。但随后S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S公司从此营业陷于停顿,最后公司歇业,该笔贷款也一直没有对外支付。直到2003年9月份,Y公司在上海直接起诉㈠公司,根据与H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要求支付全部贷款。由于H公司手中仅有的代理进口协议书也不足以证明Y公司是与S公司直接达成合同交易的,且S公司也已歇业,最后只能由H公司与Y公司协商解决贷款的纠纷。
以上案例中,外贸公司接受国内客户的委托,签订代理协议,再与国外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是当前外贸代理业务中最普遍的代理方式,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外贸代理制开始就广泛采用,一直沿用至今。这种代理方式也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间接代理”,即被委托人(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人(国内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为委托人代理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显示国内委托人的名称,也不显示外贸公司是受委托而为的代理行为。
直接规范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法律法规,仅有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1 99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做任何形式的承诺”。《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显而易见,现在外贸公司普遍采用的代理方式的确是有法规根据。

外贸公司在外贸代理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外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时,一般仅以自己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而在与外商联系、沟通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笔者认为,外贸公司也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委托人承担。这是因为:首先,合同或交易的实质性达成,是由委托人与外商之间的直接磋商和沟通的结果,外贸公司仅是从旁协助;其次,外贸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主要是办理货物通关、物流、结汇等手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价格、数量、交货期等均无决定权;再者,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是委托人和外商,外贸公司仅起到一个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提供了通关、物流、结汇等服务,没有实质参与到双方的贸易中。
而在上述案例中,外贸公司的法律地位却发生了变化,由代理人变成了进出口合同的买方。进出口合同中通常只有买方和卖方,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然要对外商承担买方或者卖方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外贸公司能够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外贸公司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为国内委托人代理进出口货物。但在实务中,外贸公司很少能够掌握国内委托人与外商直接进行磋商、联系的书面证据,因而发生与外商的纠纷时,也难以举证证明。因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合同和国内的代理合同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处理,首先由外贸公司对外商承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然后根据代理合同再向国内的委托人追索,要求其赔偿损失。较多的情况是,国内委托人由于各种原因,如资产不足、故意逃避债务,甚至是与外商串通欺诈.因而无法偿付外贸公司的损失。外贸公司收取微薄的代理费用,却要承担巨额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
作为这种代理模式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的现实适用性值得商榷。毕竟这两部法规制订的时间较早,所依据的客观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企业的进出口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进出口经营权不再被国有外贸公司所垄断,许多外贸代理委托企业本身就具有进出口权,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况且从同业竞争和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许多委托人不希望外贸代理公司了解过多的贸易细节。在此情况下,如果还一味地强调必须以外贸代理公司为主导参与外贸谈判、签订进出口合同,有无必要吗?

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外贸代理制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这种代理模式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论,至今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其定性,相关法律规定也很不完善。但是外贸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中对代理合同的有关规定,设定相应的合同内容和条款,把外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业务转变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进出口代理的业务方式。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据此,外贸公司只要在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表明其代理身份及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就不需要再承担买方或卖方的责任。具体操作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进出口合同条款中明确表明外贸公司为委托人的进出口代理,并表明委托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在进口合同T/T结算方式下,还可以表明由委托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外贸公司仅办理购汇支付手续。
二、由委托人直接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仅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当然,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是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不涉及国家专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如果是双方自愿、并且是善意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在实践操作中,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的合同,可以是由委托人直接与外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附外贸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
三、进出口合同由外贸公司、委托人和外商共同签订。买卖双方为委托人和外商,外贸公司作为委托人的进出口代理人在合同中出现。至少,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委托人与外贸公司共同签订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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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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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写的太经典,我都已经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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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很有實用價錢的帖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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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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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有见地,经过一番仔细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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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挂靠外贸公司常见问题摘录
Q1: 请问我挂靠公司以后,该以什么名义和客户联系
A: 一般挂靠外贸公司以后,SOHO可以用外贸公司的名义来和国外客户联系。一般是用XXX公司的XXX业务部或者XXX出口部的名义。
Q2: 请问挂靠外贸公司,签订协议有没有出口量的要求
A : 你挂靠外贸公司以后,一般都要签订协议,协议上一般也有每年的出口量是多少额度。但是你如果不完成,没什么关系,外贸公司也不会对你有追究。
Q3: 请问挂靠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如何收取代理费?
A: 一般外贸代理收费形式有2种方式:一种是买断价,另外一种是按照每个美金收一定比率的代理费(比如1%)。两种收费方式是殊途同归。买断价是把退税部分含在这个买断价格里给SOHO。收代理费是退税全部归SOHO,外贸公司另外收代理费。
Q4: 请问在收代理费和买断价的不同情况下,SOHO利润是如何算?
A: 代理费形式:
SOHO利润=收汇美金×美金汇率+退税-工厂货款-代理费-运费-杂费
买断价:
SOHO利润=(收汇美金-工厂货款/买断价格)×美金汇率-运费-杂费
Q5: 请问挂靠外贸公司以后,我的资金安全会有问题吗?
A: 外贸代理给别人代理,主要是靠做量,一单的利润很少。所以对外贸代理公司最重要的是信誉问题,他不可能为了吞没一二笔货款而把他的名誉做臭。
Q6: 异地代理有问题吗?
A: 没有问题,外贸代理的核销单只要电子口岸注册和海关备案以后,是全国各个港口都可以报关的。SOHO只要提供数据,外贸公司就可以做好单据寄全国各地的港口报关。
Q7: 什么时候外贸公司和我计算利润?如何向外贸公司提取利润?提取利润的时间?
A: 计算利润一般在这单报关出口安全收汇,工厂开票上来以后就可以计算利润。
提取利润的时间各个外贸公司的规定不一样,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
(1)     出口安全收汇,工厂开票上来以后,运费杂费付掉以后,马上支付
(2)     出口安全收汇,工厂开票上来以后,运费杂费付掉以后,核销单退下才支付。
提取利润一般的外贸公司要SOHO提供发票??来抵扣。不然就要扣税。
Q8: 代理费包括了报关费,杂费吗?
A: 不包括。运费,报关费,内陆费,码头费,CO,FORMA,保险费用都是SOHO自己承担的。
Q9: 外贸公司会抢SOHO客户吗?
A: 外贸公司没必要为了一个国外客户把自己的信用做砸。
Q10: 楼主,你好,我现在想做外贸挂靠,你可不可以跟我些挂靠注意事项,或者信誉比较好的挂靠公司供我参考呢?
A: 挂靠注意事情很多,但是重要的是
(1)外贸代理公司的业务能力强不强,比如说外贸公司处理突发事情等能力。
(2)外贸代理公司的信誉好不好,比如说是否能及时付款
(3)外贸代理公司当地的退税政策好不好,比如说当地的政府对代理是否规定很严格?
(4)外贸代理公司在海关是否有不良记录,比如说这个外贸公司抬头是否老是要被海关查验。
(5)外贸代理公司的银行服务如何?比如说有些银行的查款速度都很慢。
这些都应该考虑进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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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进行代理业务的外贸公司存在外债,委托方是否会存在风险呢?也就是说当代理成功,货款打入代理公司的账户内,是否会被法院等机构先期划走,而委托方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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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收藏啦,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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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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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操作中,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的合同,可以是由委托人直接与外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附外贸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

请问以上情况报关的话,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能填写外贸商的名称吗?外贸商付汇可以吗?

我理解的境内收货人应该是与国外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的一方或者是委托人与国外签订采购合同但是在合同上指明该外贸商为境内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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