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1995年和1996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提高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
13%、15%、17%四档。
2004年1月1日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
8%、11%、13%、17% 五档。
2007 年7 月1 日出口退税率变成5%、
9%、11%、13%、17%五档。
2008年8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
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
口退税率提到到11%。
2008年11月1日出口退税率分为5%、9%、
11%、13%、14%、17%六档。
评论
货物收购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
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
这是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是
6%,不会因征退税率的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并增加出口成
本;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按规定其
产生的征退税差额须计入出口商品成本中。两者相比,前者进货
方式下出口成本较低,但盈利相对较高。
贸易经营方式不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影响
出口企业对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
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
是进料加工方式,加工复出口后,可对生产及加工环节的已缴纳
的增值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方式下免征加工费
应缴的增值税,且对其已耗的国产料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从企
业的角度,前种税收筹划方式应当舍弃,至于后两种方式是否采
用,需作具体分析。
➊ 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作为出口企业,当加工
复出口耗用的国产料件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因为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方式虽可办理增
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征退税间差额须计入出口货
物成本,故此种方法成本较大。相反,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
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因退税率
低于征税率会增加出口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相比,当耗
用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前者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后
者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
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
现象。另外,作为出口企业,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对进
料加工的货物可采用委托加工或者作价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
选择委托加工比选择作价加工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
▪ 关于外贸型企业的案例 ➀
一外贸公司某年下半年开展进料加工服装业务,免税料件经
所涉海关及税务机关监管,假如海关核定的进口料件免税,且计
税组成价格为300万元,加工费为100万元,货物出口后可办理
出口退税9万元(假设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如果该
企业将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其它加工企业,然后再购回成
品出口,假设以300万元作价销售给其他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
以400万元(货物增值仍然为100万元)购回后再出口,则可办理
出口退税-15万元(400x 9%-300x17%=-15万元),即不但不
退税,还应补缴15万元的增值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
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故在进料加工方式下,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
而非作价加工。
▪ 关于生产型企业的案例 ➁
某家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一批,进口
料件价值100万元,加工完成后复出口售价为120万元,为加工
该批货物耗用材料、备件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该产品征税率为
评论
17%,退税率为13%。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进口材料价款)x(征
税率-退税率)=2 -(120-100) x (17%-13%)=1.2(万元)。
如果该批货物的复出口售价为180万元,其出口退税额=2-
(180-100)x(17%-13%)=-1.2万元,即该企业还应纳税1.2
万元。
在出口货物耗用国产料件较少的情况下,若出口企业开展
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非
进料加工方式。
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既不征税也不退税。根据计算可知,
在复出口售价为150万元时,采用进料加工的退税额为零。也
就是说,在退税率小于征税率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若出口货物
的利润率为50%,本例中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是一样
的;若出口货物的利润率低于50%,则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反之,则应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有多高,采
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贸易方式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
征不退”的免税方式要优惠。因为这二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
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免
税方式则要将该项税计入成本。
进口料件到岸价格与国内采购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
于进口料件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 关于某生产型企业的案例 ➂
某生产型企业,国内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国内采购材料
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货物离岸销售额为900万元,海关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为6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0%,
出口退税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 出口产品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900-600)×(17%-10%)=21万元
▸ 出口产品免抵退税额 = (900-600)×10% = 30万元
▸ 当期应纳税额 = 100×0.17 + 21-17 = 21万元
▸ 应收出口退税 = 0 万元
▸ 当期产品成本 = 600 + 17/0.17 + 21 = 721
若进口料件全部转为国内采购,采购同等数量、质量的材料
需支付的价款568万元,取得进项税额96.56万元,则:
▸ 出口产品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900×(17%-10%) = 63万元
▸ 出口产品应退税额 = 900×10% = 90万元
▸ 当期应纳税额 = 100×0.17 + 63 - (17+96.56)=-33.56万元
▸ 应收出口退税 = 33.56万元
▸ 当期产品成本 = 568 +17/0.17 + 63 = 731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断定:只有当国内采购价格小于568万元
时,从国内采购材料才会对企业有利。
总之,不同贸易经营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式对企业的
成本和收益及现金流转有很大影响。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是采
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方式,还应注意货物的所有权问
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都归外商所有承接
来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
定价权;但进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的所有权及
定价权都归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
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产品的盈利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
退税的数额。
货物出口方式不同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也只能委托)出口自产货
物,并没规定采用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凡消费税征税范围内
的货物,须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国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
“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
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而且这两种方式下,除了对不
能退税的货物外,企业都可自行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同时,
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它外
贸企业后再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当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限制或外贸
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
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给其它
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后,前者由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
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行结
汇且谁办理出口退税都不影响退税。这样,企业可在货物出口
收汇后及时取得应退的税款。
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率低于
征税率时,如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外贸企业出口
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生产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补贴。
因为目前在税务上只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有些规定,而对
流转税方面的关联规定甚少。
评论
换汇成本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中的影响
(一)关联号的应用原理
关联号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的最小单位。通常,
一笔业务的出口退税由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出口
发票四个凭证组成,即所谓的两单两票(按现行规定出口发票
不是必报项,但大部分地区为企业方便仍采用报出口发票的方
式),这四个凭证反映了该笔业务的购进货物、出口情况。在电
子化管理系统中,关联号就是将这四个凭证组织在一起,使购进
与出口有了对应关系。根据出口企业设定的关联号,系统将该关
联号下的所有增值税发票按商品代码加权平均,计算出平均单价
及平均退税率,再与该关联号下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平均单价再
乘以平均退税率得出企业的出口退税额。
因此,如果出口企业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设定的关联号下
的单据张数越少,系统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单价就越接近企业增值
税发票的单价,每笔出口数量的退税额也就越接近业务的真实状
况。这种设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换汇成本过高或
者过低,企业可以很迅速找出到底是业务本身有问题还是数据录
入有差错,如果是业务本身有问题,财务部门可以形成快速反应
机制,制止此项业务的延续。
(二)换汇成本在电子化管理中运用
➊ 审核系统中的换汇成本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换汇成本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
下每笔出口的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
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
➋ 申报系统中换汇成本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
本=[Σ计税金额+Σ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Σ应退消费
税]÷Σ美元出口额
➌ 需要解释的几个概念
计税金额:为不含税价格,它是企业购进产品的不含税成本。
+ 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因我国很多产品不实行征
多少退多少的政策,征退税差的部分需要出口企业来负担。
- 应退消费税:消费税实行的价内税,征多少退多少,所以
出口企业不需负担此项税收。
美元出口额:美元出口额为FOB价,如果企业以CIF价在一
张出口报关单上出口多笔货物,由于企业的申报系统得不到海关
的FOB价,则出口美元额不能和税务局的FOB价相吻合。在申报
系统为企业录入的美元出口额;在审核系统为出口电子信息的美
元出口额。
➍ 二者的差异分析
由于企业申报系统不能得到海关出口电子信息的美元出口
额,因此采用了合计计算的方法。审核系统由于有电子信息美元
出口额,采用了逐笔计算的方法。
▪ 举例证实二者的差异: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2005年07月01批次出口退税时,在
内部数据预审时按审核系统计算,关联号0040852004出现以下
疑点:
序号0157:换汇成本(1.06)低于合理下限;
序号0158:换汇成本(1.33)低于合理下限;
序号0159:换汇成本(1.72)低于合理下限;
序号0160:换汇成本(4.23)低于合理下限;
序号0161:换汇成本(11.68)高于合理上限;
序号0162:换汇成本(188.40)高于合理上限。
因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不同,每笔出口
的换汇成本是按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平均单价计算,造
成换汇成本异常。
▪ 上述差异的存在反映了如下问题:
如果上述6笔出口在一张报关单上,那么同种商品购进单价
差异如此大,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的购进情况。
如果上述6笔出口不在一张报关单上,企业应将关联号下的
单据尽可能的减少,即将该关联号再进行拆分。
海关提供的出口美元价格与企业实际收到的出口收入有很大
的差异,应当引起税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的重视。
(三)按换汇成本考察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它不能综合考虑出口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连续出口,
有占领市场保客户、处理老库存等经营性目的,偶然性的亏损是
一种正常现象,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用换汇成本考察出口企业只
能长期、全年来衡量。换汇成本无法达到快速有效的去反应企业
有可能的骗税行为。
二是外贸企业很多费用没有提供到退税管理系统,例如国内
运费、国内保险费、佣金折扣、财务费用等无法准确提供,因此
规定的换汇成本上限具有主观臆断性,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三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存在使换汇成本公式不完整。不考虑特
殊退税,换汇成本的分析应集中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中的进料
加工贸易。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都是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的换汇
成本,按照换汇成本计算原理,进料加工贸易换汇成本公式则应
略有不同。按现在的方法,委托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退
税的换汇成本应低于合理下限,因企业的出口总值(公式中的美
元出口额)含有进口料件的价值。
四是单一币制计算造成业务失真。换汇成本以美元出口额为
参考指标,实际上,我国企业对日本等汇率浮动大的国家出口已
经占到很高比例,以美元计算换汇成本会造成业务的不真实。
五是以换汇成本稽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为止,没
有文件规定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也没有作为选案、稽查退税
评估的指标之一。
(四)解决方案
目前,按关联号计算换汇成本,在出口退税的管理上
没有更好的指标之前,仍是退税监控不可或缺的。它是控制
进货出口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企业方面,出口企业应根据业务真实情况,将关联
号下的单据张数控制到最少。企业实际申报过程中应该按照
一定规范录入,例如可以按照一个报关单作为一个最小单位
即一个关联号配单录入,这样发生上述错误的概率就会降
低,尽量避免多笔进货对应多笔出口业务情况的配对申报。
在税务机关方面,一是协调电子口岸,将电子口岸的数
据开放给出口企业,因为报关单电子数据本身就是企业数据;
二是应将欧元、日元等主要外币汇率引进到电子化系统中,
改变目前的单一币制计算方式;三是改进进料加工换汇成本
的计算方法,对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算,改变
目前的统一计算;四是采集出口企业综合数据,将企业相关
的财务数据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采集到系统中,做到及
时有效的监控。
加拿大电商我们公司老板个人一笔外汇收入15000美金,然后他不知道让老外打到我们公司的帐户里来了,那这笔款怎么入帐呀 ,如果作内销不是要缴税吗?!那不是太冤了,我可不可以当作订金(预收帐款 加拿大电商各位,我问下,台湾用信汇到大陆,大概需要几天的时间?急都急死了,等着付钱 评论 一般新台币和人民币不可能从台湾打过来,其实从美国,或者哪个国家打过来24小时,尽管多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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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外汇 税务居民身份和税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