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我是半路出家做的外贸,最近被出口退税的问题弄的头大了,百度查到的资料有些已经跟不上现在的政策了,有些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看到FOB上有这么多的热心人,所以上来讨教一下。我有这么一些疑问:
1. 关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
对企业来说,在出口商品0增值税的情况下,二者的退税额是不是一样的?二者有何区别?
什么情况下适用“先征后退”,什么情况下适用“免抵退”?最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我公司是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但一直是按“先征后退”处理,实际上各地方的执行是不是跟上面的政策不完全一致?
参考:
、"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背景。"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出口退税做法,其优点是勿宁置疑的。但"免、抵、退"税办法涉及多方经济利益的重新分割与调整,在推行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
(1)"免抵退"办法的实行。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3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出口会计核算与内销会计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实行"免、退"办法,即免征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退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划分不清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免、抵、退"改"先征后退"。由于税制改革初期,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有效防止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1995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3)"免、抵、退"税推行遇阻。 1997年国务院以国发[1997]8号文件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办法本身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不够到位,因此该办法自出台以来一直推行不力,大多数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和生产企业积极性不高,
实际上全国只有少数地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2002年全面推行。今年以来,针对当前出口退税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全国打击骗税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在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下决心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分步骤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纳入"免、抵、退"税范围;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本环节或前移到生产环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 应退税额的计算
我查到的资料说一般是=FOB价*退税率。也就是说退税计算不是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的,而是以FOB价为依据。
既然如此,那退税时为什么还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该提供多少金额的发票又是怎么定的。
请高手指教,先谢谢了。
评论
这个要看你们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评论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免抵退。
但是有些虽然有工厂,但是不符合生产企业的条件。也有可能实行先征后退的处理
2。应退税额,就是FOB*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要出口专用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评论
应退税额,就是FOB*退税率,不能苟同。除非FOB=不含税的货款(增票上)
出口退税,通俗地讲是退已交的增值税部分,所以肯定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联系的。
应退税额,不一定是FOB*退税率,
应该是你已交的增值税部分,然后根据退税率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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