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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在何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答:企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一一对应。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有关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4、银行如何办理企业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的联网核查?
答: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办理核查:
(1)银行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2)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3)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
有关境内银行提供货物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汇,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5、对于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银行如何区分其贸易收汇是保税项下还是非保税项下?
答:银行在收到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一笔外汇收入时,应首先根据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判断该笔收汇性质,无法判断的,应要求企业说明(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对属于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的,应严格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管理。
6、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
答: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同一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远期结汇是否纳入核查范围?何时核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凡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
8、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
9、企业出口退汇应如何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是否是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并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联网核查,视具体情况处理:
(1)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的退汇,不需联网核查。
(2)企业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外汇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对于相应货物已出口的,在《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上注明“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对于错汇的,在《证明》上注明“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
10、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答: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
11、开展集中收付汇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开展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的各子公司须开立待核查账户,其出口收汇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经联网核查后方可划转至该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前做法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12、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的现钞收入需要接受联网核查,但不必进待核查账户。企业办理出口对应的现钞收入结汇或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13、《办法》规定,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邮寄货物清单”具体指什么?
答: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却有出口收汇的情况,主要包括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等。企业在办理待核查账户中此类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时,应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和相应的单证来证明其真实交易背景。对属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应提供邮寄货物清单,具体是指快递公司为企业出具的业务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替。
14、企业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正式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停止执行。
评论
1、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2、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3、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4、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5、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6、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答: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7、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资金错误入账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尽可能避免出现此类失误。
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8、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9、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答: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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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如何核查?
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按规定接受联网核查。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属于第一受益人佣金/差价收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转出。
2、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银行如何办理联网核查?需要审核哪些单证?
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如何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4、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的哪个栏目内?
答:企业出口日期在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由海关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用于计算相应可收汇额。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相应贸易类别栏中,不得填写在“其他贸易”项下的“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栏内。
5、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6、《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答:可以。
7、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答:不可以。
8、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答: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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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啦,学习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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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正为这事情发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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