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2006年出口退(免)税培训材料(本材料仅作培训、学习之用)
第一章 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退税帐户申请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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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条件是: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存在退税问题。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视为离境;而货物进入保税区则不视为离境;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另外,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个人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货物.不作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等是不予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报送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外贸企业需要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应税消费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生产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单据不全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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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法主要有四种: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物资.供销等商业流通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⑶“免.抵”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⑷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除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退税和免税两种办法。即一是对商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及来料加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税额的依据和标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
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的依据;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分别以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和报关出口数量为计税依据。
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对企业以FOB价以外的价格,如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CIF)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国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与外商的合同和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术语是FOB以外的价格,那么免税申报、退税申报以及账面销售收入仍按照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等到取得运保佣凭证后再冲减销售收入。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收入或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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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货物退税率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是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本原则。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使之大体上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本着“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具体方案是:
⑴保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部分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⑵调高部分产品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⑶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⑷调低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⑸除上述已列明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8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特殊货物的退税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
⑴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⑵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⑶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后来,国家又陆续对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O04年11月1日起[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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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磷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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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与账务处理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退税率按以上“四.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确定。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或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与确定的进项税额之差及实际发生的采购费用,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商品采购” 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已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交纳已退的税款。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例1某外贸公司购进出口商品二批,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另一批为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特准退税的工艺品,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0.6万元。二批商品已经全部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已收到销货款45万美元,当天市场汇价1:8.30。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3%。试作会计分录:
⑴购进出口商品时,
进项税额=510000+106000÷1.06×6%=516000(元)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6000
贷:银行存款 36160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100000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100000
收到出口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0000×8.30)373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3735000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31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100000
调整出口商品成本时,
调整金额=3000000×(17%-13%)=12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00
计算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出口退税额=3000000×13%+100000×6%=396000
借:应收出口退税 3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96000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96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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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也进行相应的调整。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退(免)税方法。1.对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税发[1994]031号. [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2.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免税的办法。
1995年7月1日之后,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型企业已按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办法;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口退税。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仅指以下四种情况:⑴出口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⑵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⑶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⑷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对这四种情况的具体解释如下: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和“应收出口退税”。其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这5个专栏,贷方设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这4个专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专栏核算时借贷方是固定的,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分别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退税总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上面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购进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材料价款.运杂费等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加工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企业按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用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的余额去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或当期留抵税额。月末对当期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货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申报入库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货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按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按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此项会计处理一般是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做。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生产企业已办理退税和免抵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的,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交纳已退的税款,调整已免抵税额。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例2某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甲产品。某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本月内销收入为120万元,外销收入按当日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本月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8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万元。本月申报所属期上月的免抵退税(全部为一般贸易),外销收入为160万元。购销业务均以银行存款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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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作会计分录:
⑴购入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⑵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0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0×17%)204000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1200000
—外销 1800000
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内销
(1800000×40%)720000
—外销
(1800000×60%)1080000
贷:产成品 1800000
⑷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出口货物产品销售成本时,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00×(17%-13%)=72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外销 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⑸计算当期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时,
免抵退税额=1600000×13%=208000(元)>上期留抵税额180000元
应退税额=180000
免抵税额=208000-180000=28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8000
借:应收出口退税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8000
⑹计算并缴纳当期应税额,
应纳税额=204000-(85000-72000)=191000(元)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91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1000
申报入库,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91000
贷:银行存款 191000
4.关于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对于新办出口企业和年度中间的小型企业,其退(免)税申报的手续与其他企业是一样的,区别仅仅是应退税额等于零,其留抵税额在免抵税额计算后不发生变化。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为了避免发生出口企业因补征税额而发生经营利润的大起大落,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对出口货物计算应补征的增值税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补征增值税税额中的可退税部分作为当期的应收债权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对征退税率差额部分作为出口成本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补征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然后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进行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对补征税额冲减进项留抵税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科目,对不足冲减应入库部分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税款入库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收到退税机关的补退税批复后,对账面数大于批准数的差额,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实际收到退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进料加工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通过自行加工或以委托.作价形式加工成品后再行复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退税环节来看,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一致,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为了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额保持一致,在计算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时,必须对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实行进项扣税。现行的税收政策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对进料加工业务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总的原则体现了对进口料件部分采取“不征不退”的政策,因此进料加工复出口实际是对国内增值部分办理免抵退税,只不过使用间接法:用复出口销售收入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总额减去其中进口料件价值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
⑴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外贸企业将减免税的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其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的应纳税额不纳税,而按销售料件的征税率与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抵扣税率计算出口货物应抵扣的退税额,并在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当期的应退税额中一次性予以扣回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抵扣退税额
出口货物应抵扣退税额=进口料件的作价销售收入×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购进料件时,按购进料件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交纳的关税.消费税税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口环节实际交纳的税金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有时交纳的关税和消费税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口料件验收入库后,按实际进口成本借记“材料物资”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销售料件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款贷记“其他销售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材料物资”科目。
*抵扣当期退税额时,按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账薄红字登记贷方),按计算出的应抵扣退税额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销项税额与应抵扣退税额之差贷记“其他销售成本”科目。*
加工货物的收回以及收回后出口的核算同前“一”。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对其保税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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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购进料件的核算同上。
发出料件加工时,按发出料件的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材料物资”科目。支付加工单位加工费时,根据加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内容,借记“加工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加工成品时,按加工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收回后出口的核算同前(一)。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并调整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
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收入×计划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
这里的“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帐面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际就是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进口料件的成本。
⑵免抵退税额的调整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里“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际就是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进口料件的成本。
⑶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以上仅是理论上的计算公式,说得通俗点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就是进口料件的成本。在目前免抵退税管理中,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使用间接法来确定,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收入×计划分配率(或实际分配率)
某手册计划分配率=本手册计划进口料件总值/本手册计划复出口货物总值
某手册实际分配率=(本手册实际进口总值-本手册剩余边角余料金额-本手册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本手册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本手册直接出口总值+本手册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本手册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本手册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
不难看出,而所谓的分配率是指进口料件在复出口货物中所占的价值比重,在手册尚未核销时使用计划分配率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并以此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手册核销时,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再使用实际分配率计算出整本手册真实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再与已经按本手册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进行比较,调整计算出本手册真实的免抵退税总额,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公式及具体步骤同前“二”。
具体的账务处理同前“二”。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和深加工结转的处理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金额之差即为我方收取加工费。
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以及国内配套的原村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加工货物的成本,具体不予抵扣税额一般按照销售比例确定。会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目前对于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区各企业的处理也不完全相同。如果结转环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视同内销征税;如果结转环节开具了出口发票,那么就按照免税处理。
与免抵退税出口业务一样,对于来料加工和免税的深加工结转,出口企业需要在销售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通过擎天科技的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只是在贸易性质代码栏中,来料加工录“14”,免税深加工结转录“99”。免税深加工还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3、根据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如来料加工、免税深加工结转)或非应税项目,应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进入成本,有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年度终了,再按照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全年全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调整计算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10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16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办理国产设备退税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均要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一份、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2份)、《本次计划购进国产设备清单》(2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审批表》(4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复印件、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关单、发票、入帐凭证等)、本次购进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企业成立以来所有验资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填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资料。
苏州全市(不含工业园区)从2006年2月开始对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抵免所得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申报得操作手册,我们已经挂在苏州国税网站出口退税分局的网页上。
从2005年1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起,凡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必须同时附送由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国产设备上年度已办理退税货物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终了后,应出具决算报告。
六、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以及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政策,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货物,或者到清算结束审核仍未通过的货物等等,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
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征税率或者征收率
评论
谢谢LZ,先学习一下。
评论
谢谢分享啊!13年工作顺利啊
加拿大电商各位,我问下,台湾用信汇到大陆,大概需要几天的时间?急都急死了,等着付钱 评论 一般新台币和人民币不可能从台湾打过来,其实从美国,或者哪个国家打过来24小时,尽管多出一 加拿大电商我们公司老板个人一笔外汇收入15000美金,然后他不知道让老外打到我们公司的帐户里来了,那这笔款怎么入帐呀 ,如果作内销不是要缴税吗?!那不是太冤了,我可不可以当作订金(预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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