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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4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中的一种,也是票据流通转让中最重要的形式,运用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其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一套规定的要式,简单是指简便易行,安全是指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灵活是指背书有多重形式。1.完全背书
这是当今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以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扔可背书转计,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②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的一种,流通票据背书栏中的背书人一栏为空白,背书人签章上已坐了完整的表述,即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单,(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这种现象称为空白背书。这虽然是一种不规范的背书,但在实际流通中,一般被视为有效背书。但如果在背书栏中签章不全或签章不符合要求,则此种空白背书属无效背书。当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收贴现或办理托收业务时,需要求申请人或自行将前手的背书栏逐一填写,使其成为完全背书。
3.设质背书
这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这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驶权利,并常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4.委托收款背书
这也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驶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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