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各国出口退税政策



加拿大外贸

马来西亚出口货物只退(免)销售税、货物税、关税。    生产商直接出口自产产品,免征销售税和货物税。生产商申报免税一年办理一次,需由财政部长审批,有效期一年。生产商办理免税出口时,需要向海关填报专门的免税表格,并提供出口销售发票和出口报关单。
  马来西亚鼓励生产商自营出口,但近几年来专门的出口商有增加的趋势。出口商主要是通过免税购买的方式出口,但事先需逐笔报批。
    具体的办理程序是:出口商先向海关提交免税申请,并填报专门的免税表格;经海关批准后,出口商获得许可免税购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凭海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即可向生产商免税购进货物;出口商将货物出口后,填写一个专门的表格返回海关。
    如果出口商从中间商购买货物出口,则不予免税,而由出口商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韩国出口货物退(免)的是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关税。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一年办理两次,每半年又分为预定申报和确定申报。
    确定申报时可以对预定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的予以更正。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向期限所在地税务局填报税金汇总表,并提供税金计算书(相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免状书(即出口报关单)。
   一般企业采取计算机申报,小型企业仍采用手工填报方式。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与使用国产原料生产的产品一样,采取先交税后退还的做法。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体制(restituzione all’esportazione)与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完全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是属于我国税务体制的一部分,通俗地讲就是一企业将其产品用于出口时,税务部门会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退还给该企业,方式目前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意大利也有我国意义上的出口退税,但一般被称为“归还增值税”(rimborso dell’imposta sul valore aggiunto)。在意大利,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体制是独立于税务体制的,实际上是在执行欧盟制定的有关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
一、出口退税体制概况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体制是根据1999年6月30日的第3665/87号欧委会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建立的,此法令已被1999年7月1日的第800/1999号法令所替代。该体制的主要目的是给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盟各国农产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税的优惠。欧盟实行出口退税措施主要是为了弥补在欧盟境内生产的用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农产品,在成本或价格方面与国际市场上现行的成本或价格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欧盟各国农产品的出口,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完全是执行欧盟统一农业政策(PAC)的,该政策是为了保证对欧盟农产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而制定的,并用其来支持、协调和替代各成员国先前的农业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下,各成员国在实行出口退税过程中,不同的商品种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改变其退税率,并依靠退税率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调整农产品的出口种类及鼓励企业向哪些国家出口。欧盟委员会根据其在全世界的农业发展战略,制定不同商品的退税率,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改变,各成员国则完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退税率来执行本国商品的退税。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体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其一,意大利的出口商出口食糖可以获得2%(平均值)的出口退税,出口葡萄酒则可获得14%(平均值)的出口退税,这样就鼓励了出口商更多地出口葡萄酒;其二,意大利出口商将其葡萄酒出口到美国,可以获得出口总额4%的出口退税,而当其将葡萄酒出口到中国,则可以获得出口总额22%的出口退税,这样就鼓励了出口商更多地向中国出口。出口退税政策就是这样根据退税率的不同来调节农产品的出口种类和出口方向。
  意大利出口退税的资金来自成立于1964年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 这笔基金由欧盟统一管理,其开支情况列入欧盟的预算计划。欧盟根据各成员国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来确定各成员国家应交的份额,然后由欧盟按比例将基金分配给各成员国。
  在意大利出口退税专项基金由下设在海关总署的农业办公室(S.A.I.S.A., il Servizio Autonome Interventi Settore Agricolo)来管理。所有要求获得退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交到SAISA办公室,这是获得出口退税的必要前提。
  目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一般是农副产品,如大米、鸡蛋、肉类、橄榄油、糖、蔬果及蔬果制品等。
二、出口退税的方式
  意大利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退税
  当一个企业完成出口后的12个月内(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办公室递交了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一份是针对所有产品的统一申报单,另一份是针对某个产品的特殊申报单)就可获得退税优惠。若企业在12个月过后的6个月内申报,则只能得到应得退税总额的85%。第800/99号法令的第49条还规定,除了货物的运输单和出口合同必须按时提供外,SAISA办公室为企业提供其它有关获得出口退税的文件规定了一个宽限期。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将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递交到SAISA办公室,这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前提。
直接退税所需文件:
  退税申请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2、提前退税
  企业先将其要求获得出口退税的申请交到SAISA办公室,当企业的出口申报被海关接受时,就可以提前获得一笔资金。这笔资金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其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总额。具体做法是,一个企业将其要求提前获得出口退税的申请和有关必要文件交到SAISA办公室,就可以获得一笔资金。提前退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一份抵押担保,抵押额相当于企业要求获得出口退税额的110%。这笔抵押是为了弥补SAISA办公室提前支付退税额的风险。当SAISA办公室收到有关文件后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验证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企业在完成出口后的12个月内,可向SAISA办公室提出解除抵押的请求,同时提交两份标准申报单,SAISA办公室在6个月内对申报单进行验证,通过后,即可解除抵押,但在归还抵押时将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15%(根据情况还可上浮10%)。
  若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要求解除抵押的申请或根本没有提交申请,SAISA办公室有权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情况可上浮10%),或将其的抵押没收充公。
提前退税所需文件:
  提前退税申请
  提供抵押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结算

3、预资金资助
  根据第565/80号法令对尚未完成出口的产品预先提供资金支持。做法分为两种,即A:当企业准备出口的产品在海关的监控下正在转变成商品,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B、当企业将其产品或商品存放在海关或保税区,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欧盟对“商品”的定义,即当农产品变成所谓的商品时,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农产品的特征,但该商品来源于农产品,同样可享受出口退税,如抗生素或巧克力等)。
  这种预先提供资金资助的方式,可以让企业在其产品还未变成商品或还在库存状态时,企业就可以以出口退税的名义获得一笔资金。以这种方式获得出口退税时,企业必须填写提前提供资金资助的专门申请表和有关文件,并提供一笔相应的抵押担保,企业提供的抵押金额应相当于其要求获得的出口退税金额的115%。这种做法是为了弥补SAISA办公室预先支付所承担的风险。在此期间,SAISA办公室将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当企业真正完成出口后,有权向SAISA办公室提出解除抵押,需向SAISA办公室提交终止资金资助的申请,并将此申请和其它有关文件在12个月内交到SAISA办公室。解除抵押时,SAISA办公室将收回已付退税总额的15%(根据情况可上浮15%),若在规定期限内,企业还未进行有关解除抵押的行为,SAISA办公室有权收回其预先支付的全部资金(根据情况还可上浮15%)。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递交申请及申报单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预提资金资助所需文件:
  要求预提资金资助及终止的申请
  提供抵押担保
  统一申报单
  特殊申报单
  结算
  以上三种退税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灵活选择。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前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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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的通关程序
1、退税前提和海关
  出口退税是欧盟FEAOG基金提供给欧盟的出口商将其农产品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时给予的一项优惠措施。在享受这项优惠前,出口商必须将其理由充分的出口退税申请递交到海关当局。
  每个海关都有自己管辖的领域,因此企业通过海关将其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外的第三国时,必须要经过当地海关,而不是任意一个海关。从这个意义上,欧盟海关法规定,企业的出口声明必须递交给当地海关,也就是对其产品的第一个装货地有管辖权的海关。
  海关分为边境海关和境内海关,边境海关有陆地的、港口的、机场的、公路的、湖边的,这些海关都代表了国家的边境。境内海关位于国家境内,通常设在经济贸易中心内。
  为获取出口退税而进行商品出口(最终出口而不是临时出口),是海关管理商品出口的主要职能之一。按照现行的法规,其它职能还有:转口、在海关的监控下加工、临时进口和保税区等。每个职能都有明确的编号,体现在报关单上。
2、通关过程
  首先要向当地海关递交海关报关单,递交报关单的必须是货主或货主的代表。可以是以下几类人:
   a.货主
   b.货主代理,他可以是货主的下属或代理人,但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一般被称为间接代理。他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在货主的职权范围内行事,其身份没有在海关注册。
   c.海关承运人,代表货主,一般被称为直接代理,是除海关和货主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精通此项业务的职业人,身份在海关注册,并具有财政部颁发的执照。
   d.海关承运人的代理人。
   海关报关单一般都要经过登记,除非采用EDI(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形式,但也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书面的报关单上交海关登记。海关报关单使用统一的DAU(Documento Amministrativo Unico)报表,DAU报表是根据1993年的第2913/92号法令制定的,并根据第2454/93号法令进行实施。在商品最终出口时,要求必须使用DAU报表。
   在海关报关单中,必须用官方语言写明以下内容:
   a.报关员和货主的身份、住所
   b.货物的原产地、来源和目的地
   c.包装的数量和特殊要求
   d.关于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贸易名称、海关分类)
   e.货物的价值
   f.若最终出口海关与发货地不同,还需注明最终出口海关名称

  报关单使用一种特殊的白纸。需要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需要填写DAU报表的3a表,并与其它享受出口退税所需文件一起递交到当地海关。
  除3a表外,在商品最终出口时,还可能需要填写以下几种表格:用于海关出口使用的DAU报表的表1;用于统计货物最终出口国的表2;用于出口罐装商品的表3b以及出口商留用的表3。
  出口商将海关报关单上交当地海关,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对全部货物进行检验,证实其单货是否相符。在检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将货物的包装打开以证实单货的一致性。若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的海关分类有怀疑,则会提取相当于样品六倍的量,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分析。若分析结果与报关单不符,海关和实验室将与企业形成争议;若完全相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第800/1999号法令的第51款,出口商即可享受出口退税。货物化验的结果将存放在海关。
  海关在接受出口报关单后,会给企业出具一份海关收据,在海关收据的后半部分必须注明货物的出口地,只有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才有资格获取出口退税。企业的报关单被海关接受后60天内,企业必须将货物出口。货物出口地的证明文件因使用不同的运输工具而不同,有公路运输、海运、铁路运输和空运等。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出口产品时,还需向海关提交可自由兑换货币开具的形式发票和用于运输和支付的最终商业发票。
  
  3、出口退税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800/1999号法令第4款及后来的修改令均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和出口退税的受益者都必须具备出口权和退税权。
  有关退税的具体规定是:首先根据第240/1997号法令,填好3a表,在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得到海关接受后,运送货物到出口地海关,并得到货物是从欧盟境内海关出口的证明,主管退税的支付机构会直接将退税金额支付给有关海关。在当局海关把退税额支付给企业前,先要核实3a表的正确性和企业是否拥有欧盟境内海关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地的证明;以及证实海关收据上的记录、印章、日期的合法性;证明单货的一致性;验证退税的税号以及货物性质和原产地是否符合欧盟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第800/1999号法令制定的1999年7月1日的新规定中有两个更新:1)装货前的通知,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在当地装货前24小时内,必须通知当地海关货物的起装时间、装货所需时间、出口货物净重、退税税号、货物的海关税号、退税总额。当地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制定预先通知时间,但不能少于12个小时;2)出示海关报关单,即出口商在装货前2小时或根据当地海关规定的“合适时间”内将DAU表出示给出口货物第一个装货地的当地海关。地方海关当局规定的“合适时间”必须经海关总署批准,目的是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让海关工作人员赶到货物的装货地。假如由于出口商的忽略,未将海关申报按时呈交,当地海关有权在装货时扣留货物。
  从以上意大利出口退税制度,我们了解到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所有欧盟国家都在实行这个退税制度,其本质就是对农产品的出口进行补贴。由于欧盟地区农产品生产过剩,而成本较高,不实行补贴就很难出口。这个出口补贴既能提高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扩大出口,又能调节农产品的出口方向。
  农产品出口补贴是农业补贴措施中的一种。农业补贴措施作为一个政策体系,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粮食普遍短缺,美国以其丰厚的农业资源积极扩大粮食生产和出口,导致后来农产品大量过剩、出口急剧减少、农民收入大幅度下降,大量农户破产。为扭转局面,30年代初,罗斯福政府制定《农业调整法》,政府拨专项资金,设立专门机构,从农业资金、粮食储备和农产品市场销售三个方面入手,实行支持与保护本国农业的政策。欧盟的农业保护政策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十几年农产品供给不足、依靠进口的阶段,其农业保护政策除对农业和乡村建设的财政投入外,主要手段仍是对农产品的价格与出口进行补贴等。
  在当今的世界经贸形势下,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寻求建立一个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特别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内,一方面寻求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保护本国产业,各个国家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纷纷高呼要发展贸易自由化,在实际贸易中却又设立了形式繁多的贸易壁垒。各国间的贸易战也不断爆发,譬如美国的钢铁加税和农业补贴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等等。我国加入世贸也意味着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内各行各业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来自世界各国同行业的冲击。
  我国的农业领域是最需要开放又最需要保护的行业,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开始履行各项承诺,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缺乏比较优势的粮、棉、油、糖等大宗敏感性农产品的冲击,从潜在状态将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产品供给充裕的背景下,关税配额内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的负面影响较大,由此可能加剧的部分人群的贫穷与失业问题,对农村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均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鉴于加入WTO后,市场准入承诺短期内对我国农业生产及农民就业和收入,存在明显冲击,为此,需要在WTO规则范围内寻求对农业的补贴。但各国对农业补贴又特别敏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展我国农业,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的优势,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就是我国政府可以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下,在资金、技术、服务等全方位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农业补贴效率。加入WTO不仅意味着农业生产结构内部的调整,而且更是农业管理体制和政策的调整。农产品贸易体制、信贷机制、财政补贴机制、科研与推广机制等应从体制和制度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按照WTO的有关规则与世界同步发展。既要运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农产品进口管理,更要着力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民最多的国家,在今后面对国际市场的压力和挑战下,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使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占据相应的位置。
  
另附:附件一:目前在意大利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
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处
  2003年2月

附件一:目前在意大利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a)谷物
  b)大米
  c)鸡蛋
  d)家禽
  e)牛肉
  f)猪肉
  g)牛奶及奶制品
  h)橄榄油
  i)糖
  j)动物饲料
  k)粮食制品
  l)蔬果
  m)蔬果制品
  n)葡萄酒
  o)烟草
  p)用于制作罐头食品的橄榄油


评论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内容
    西班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内容与法国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其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税指标。出口退(免)的税种是增值税、关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西班牙规定了出口商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即年出口额在2000万比塞塔(折合1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方可申报办理退税。对出口商,可以每月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对非专业出口商,则每年向当地税务代表处办理一次退税申请。企业办理退税时,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申报表,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有:当期销售给国内、欧共体其他国家、欧共体以外国家的货物价格及销项税额,当期发生与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后的应纳、退税额等,当时不必提供其他凭证。

评论
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一项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所允许、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为了鼓励出口,希腊政府1987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收购出口货物时缴纳增值税,出口后凭有效凭证退税。为了减少出口商的资金压力,经过多年的实施后,又逐步发展到出口前亦可以申请免缴增值税直接出口的方法。现将希腊出口退税制度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职能分工和人员情况

  (一)职能分工
  希腊的税收工作(包括出口退税)由希腊国民经济和财政部负责,该部是希腊新一届政府内阁中排在内政、公共管理和权力下放部之后的第二大部。其下设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税务总司(General Directorate of Taxation)、税务稽核总司(General Directorate for Tax Audits)以及海关总司。这些总司负责希全国的税务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地方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稽工作。国家稽核中心和地方稽核中心(注1)分别负责不同营业额的公司税收审计稽核工作。各地海关负责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管征税、
  签注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出口商用之退税,同时还负责四类产品(注2)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管理征稽工作。
  希腊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出口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和抵退,所收税款不需上缴中央财政,届时直接退给企业。具体出口退税工作由中央和地方各级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即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审批后将该增值税退还给企业。或持有国民经济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免缴增值税申请书经批准同意后,出口商可不缴纳增值税直接出口。
  (二)人员情况
  目前,目前希腊各级税务部门共有13000名工作人员。按照学历区分,其组成如下:
  大学毕业生(及以上) 6700人
  高等技校毕业生 5400人
  初级教育毕业生 900人
  总 计: 13000人

  二、希腊税收构成简况

  税收是希腊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希腊政府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希腊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近年来的逐步完善,希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这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希腊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希腊的税收情况如下图:

税收组成情况

年 度 直接税占希总税收比例 间接税占希总税收比例
1995    35.7%          64.3%
1996    35.0%          65.0%
1997    36.4%          63.6%
1998    40.6%          59.4%
1999    40.9%          59.1%
2000    41.6%          58.4%
2001    41.5%          58.5%
间接税(注3)收(单位:千美元)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比 例
增值税 8767425 9919295 10946442 55%
国内消费税4217755 4245048 4594277 23%
其他 3994717 4292003 4447542 22%
总计 16979897 18456346 19988261 100%

  三、出口退税概况

  (一)欧盟原15个成员国的增值税情况

   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取消了各成员国之间的所有关税,建立了统一的海关税则,初步建成了关税同盟,对来自区外的第三国产品实行共同的关税政策,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出口产品为零关税;但出口前要向本国税务部门交纳增值税,等出口完成后再申请退税。

  目前欧盟成员各国增值税率各不相同。增值税率最高的是丹麦、瑞典的25%,最低的是卢森堡的15%(详见下表)。希腊目前的增值税率有三种:(1)大多数商品为18%;(2)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的增值税率为8%;(3)报纸书刊杂志的增值税率为4%。

  附:欧盟原15个成员国增值税率一览表

    税率成员国 普通增值税率 特别增值税率
       比利时   21%      0,1,6,& 12%
        丹麦   25%     --
        希腊   18%     4 & 8%
        德国   16%     7%
       西班牙   16%     4 & 7%
        法国   20.6%    2.1 & 5.5%
       爱尔兰   21%     0 & 12.5%
       意大利   20%     4 & 10%
       卢森堡   15%     3, 6, & 12%
        荷兰   17.5%    6%
       奥地利   20%     10 & 12%
       葡萄牙   17%     5 & 12%
        芬兰   22%     8 & 17%
        瑞典   25%     6 &12%
        英国   17.5%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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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希腊的出口退税情况

  希腊的出口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不征不退方式。具体程序是:出口商在购买供应商产品的最后环节时,先填写好由国民经济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免缴增值税出口申请书,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向税务部门提交,经批准同意后,该产品在最后环节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供应商卖给出口商出口,因此也不需要退增值税。这种方式在希腊出口退税环节中占较大比例。

  第二类:先征后退方式。具体程序是:出口商缴纳增值税后再出口,然后凭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三联式发票,其中第二联退回企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如果内销环节出现增值税倒挂现象,则可以申请退回该差额的增值税。例如在最后环节某供应商购买用于生产报刊杂志原材料木浆时增值税率为18%,而制成品报刊杂志的增值税率仅为4%,这样就出现增值税倒挂现象,则该商人可以申请退回14%的差额。

  第三类:“抵”增值税方式。如为生产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抵顶内销货物应缴增值税,不足抵顶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因出口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希腊的出口方式有三种:买断出口、出口代理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这三种情况的退税情况分别为:

  (一)出口商自行买断出口:这种方式在希腊较为普遍。如该企业上年无出口退税方面的劣迹记录,则该企业可以申请不征不退方式。生产商为便于产品出口,一般都同意以这种方式把商品出售给出口商。

  (二)出口商代理出口:如出口商代理厂家出口,该出口商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被代理厂家在购买原材料时被要求缴纳增值税。出口完成后,厂家须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退回该增值税。申请退税的执行者可为出口代理商或者被代理厂家。

  (三)生产商直接出口: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拥有外贸经验的生产商直接出口,在希腊已成为一种趋势。生产商在购买原材料时可与原料供应商协商,填写免缴原材料增值税申请书出口;或者先缴纳原材料增值税后,再申请退税。

  以上三种方式具有两个前提条件:(1)出口申请免缴的增值税是最后环节的增值税。(2)申请免缴增值税有最高限额。申请部分的出口额以上年出口总额为上限。如某企业2002年的出口金额为500万欧元,且该企业2002年没有骗税等不良记录,2003年可以申请不含增值税出口的金额就是500万欧元。超额部分应先缴纳增值税,再申请退回。

  四、出口退税的监控管理

  一般来说,在出口商提出申请后一个月时间内,该企业就可以获得退税款。在这么短时间内如何有效防止出口商和生产商利用假出口进行骗税呢?希腊政府为此建立了一套实际有效的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规章以及成立专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同时国民经济和财政部有关税务管理总司与海关通力合作,共同防止假出口,打击骗税。主要的措施包括:

  1、成立金融犯罪稽查机构,负责对全希腊的税务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管核查;

  2、定期稽核。全国各级税务部门、海关内部建立电子联网系统。出口退税所需的全部凭证,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缴税专用税票等均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稽查。在国民经济和财政部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储存的信息与稽查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稽查和随时稽查。稽核内容包括所有原料采购及制成品产出比例记录、进货单、进出口核销单、免缴增值税申请书、银行支票及信用执行情况、提货单等,尤以年营业额在6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3、不定期抽查。如出现有人告发或检举揭发或某公司经常性申请免缴增值税等情况,税务部门则会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如某企业税务方面有可疑之处,主要通过地方税务局查处,中央税务部门一般不插手地方事务。但是中央财政分布在全国6大区的6个直辖查税中心及57个地方税务稽查处则有权查处所在地出口商偷税漏税以及税务机关徇私舞弊等情况。

  4、十字交叉查税。所谓十字交叉查税,就是先查出口商货物收购发票金额与数量,然后再查对应的供货商是否有发票存根,数量和金额等与出口商发票是否完全一致;出口报关单的批次、数量和重量等是否与收汇核销单上的一致;申请退税与缴税专用税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5、如果某企业偷漏税事实成立,将被处以重罚。涉及增值税方面的具体处罚方式是:若某企业一年内偷漏税额逾3000欧元,法庭将判处责任人1年监禁;如某企业一年内偷漏税额逾73500欧元,法庭将判处责任人10年监禁。

  虽然希腊税务措施较为完善,处罚力度也极为严厉,但退税方面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2001年曾在希腊北部查出的涉及金额高达5869万欧元的出口骗税案已经引起希腊政府的高度警觉。

    五、希腊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联系方法

国民经济和财政部 Ministr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Finance
地址: Karagiorgi Servias 10, Syntagama, Athens.
网址:http://www.mnec.gr
E-mail:[email protected]
1、主管副部长:阿达姆?莱古扎斯 (Adam Regouzas)
电话:0030-210-3375283 传真:0030-210-3232524
2、税务总司增值税司司长:MR. VASILIOS ANTHIMOS
电话: 0030-210-3645749 传真: 0030-210-3645413
副司长:MRS. VASSO VASOTATSI
电话:0030-210-3645749 传真: 0030-210-3645413
处长:MS VICKY MAGDALI
税务服务网络:http://www.taxisnet.gr (希腊语)
电话: 0030-210-3645378 传真:0030-210-3637156
税务总司地址:SINA 2-4,ATHENS
3、海关总司总司长: Mr. VASILIOS MANOLOPOULOS
电话:0030-210-3375714 传真: 0030-210-3375034
海关消费税司司长 MR. LEKKAS DIMITRIOS
电话:0030-210-3245426 传真:0030-210-3245460

注1:1个国家稽核中心:负责全国年营业额在8,804,108欧元以上的大型企业
   6个大区稽核中心:负责本大区内年营业额在1,027,146至8,808,108欧元的企业
   57个地方稽核中心:负责所在地年营业额在73,368或220,103至1,027,146欧元的企业
 
注3:出口退税属于间接税。

备注:本调研是根据希腊国民经济和财政部提供的英文资料,以及我国内税务代表团访希期间的会谈记录整理而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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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

1、出口退税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所有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出口产品系指报关离境的产品,出口服务系指提供给非本国居民或外国企业并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出口设计软件等。对出口产品和服务,不仅要退还其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所纳的税款,而且要退还其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纳税款。

2、对退税人没有条件限制。本国纳税人只要发生出口贸易行为就给予退税。

3、计算出口退税的税率与征税的税率是一致的。智利的增值税税率为18%,特别消费税分别不同产品运用2.5-20%税率,共八个档次。阿根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8%,电力、天然气的税率为27%,其他国内间接税因各州自行制定征税税率,其退税率由税务总局按不同产品分别核定退税率。两国关税税率为0-20%。

4、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出口后,凭进货发票和报关出口单证向税务局和海关申请退税。智利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结汇单证(允许退税后180天提供);二是特许提前退税,主要是对某些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企业。

5、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智利、阿根廷上至税务总局,下至省、区及税务办事处都设立了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

6、出口退税实行预算管理。两国对出口退税在财政上都单设预算科目,但是约束力不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制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的退还,二是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还,三是进口关税的退还。两国基本上都是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增值税的退还办法主要有2种: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时,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其出口产品所含应退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纳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予以退还;二是对贸易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也必须先纳税,在产品出口后再按其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款直接计算退还。

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税,如果是生产商出口产品,可直接在生产环节免征。如果是贸易商出口产品,则也应在收购环节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退税。

进口关税分退税和保税两种方法:一是退税办法,即是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和原纳税单证计算退还关税;二是保税办法,即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海关办理登记,可先不纳关税,海关予以保税放行后,企业在180天内加工成品出口,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计算核销其保税数量。逾期不核销的,将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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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外贸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台湾《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已规定外销货物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零,其出口退税措施在《营业税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范围以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货物税、屠宰税等四种税捐为限,其具体内容是:在台湾凡产品业已出口,并将所得外汇根据《管理外汇法》结售或存入台湾当局指定的银行,经营出口的厂商可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将货物售予在台湾享有外交待遇的机构、个人而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应予退税的特殊情况台湾财政部核淮的,也视同出口处理,如果出口所得外汇低于出口原料的总价时,则不予受理出口退税申请,但四种例外情况:

  (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他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货物的价格;

  (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管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

  (3)因前批出口货物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货物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货物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

  (4)其他特殊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已报运出口的货物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货物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

  (二)出口退税办法

  根据《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应冲退税款。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2)定率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海关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FOB价格,计算出出口货物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额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基本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同时,出口货物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其实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货物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

  (三)防骗税措施

  为防止不法厂商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台湾当局规定记帐的出口货物原料税捐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冲销的,应立即补缴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未补缴税款而擅自将进口原料或其制品内销处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出口贷款、进口鉴证及停止享受原材料税金记帐优待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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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很好,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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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顶一下,在里面得到的不是一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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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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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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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很透彻!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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