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转帖]出口退税知识问答系列贴



加拿大外贸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评论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 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 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 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 ),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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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需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填录“0”,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不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既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又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35、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答: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按到岸价结算的业务,在按规定做销售时,需支付的境外运保费经常还未支付,实际离岸价在当月无法确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保证“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3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
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37、货物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提单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办理过免抵退税预申报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38、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39、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收齐已办理预免、预抵同一所属月份的凭证)后,按月提供以下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④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及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
(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4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免税明细数据主要是根据出口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逐条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主表中的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主表中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6位,显示000001、000002……,申报序号允许修改,如序号输入不足6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所属期+申报序号”唯一。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号: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号码录入,如属运保佣的,无出口发票号码,也必须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出口日期:按出口发票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码:录入时按下拉框,在此菜单中选定,也可直接录入代码,如果“贸易性质码”为10,13,15,19、22、23、27,30时,“不予抵扣税额”按计算公式计算;如贸易性质码为“1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则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如运保佣的,由原来录入的“39”,统一更改为“98”。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贸易性质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贸易性质码所对应的贸易性质名称。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上注明的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录入,如属“运保佣”的,用负数录入,此字段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记账凭证号:根据入账的会计凭证录入。
●主表中的调账标志:按业务入账的性质选择填报。 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或“贸易性质码”选定“来料加工装配”、“间接出口”,则“人民币金额”可以输入,否则,“人民币金额”不可以输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则“出口发票号”可为空,否则“出口发票号”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的运、保、佣不得填报“国外费用冲减”)
●从表中的序号:是指在同一出口发票项下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4位,显示为0001、0002……,如序号输入不足4位,请前补零。
●从表中的报关单号:根据出口报关单上“9位或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以前录入月份或本期申报的报关单出现重复时,计算机会自动提示“输入的报关单与以前申报的报关单重复,是否继续?” 。
●从表中的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已取得的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从表中的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商品码。
●从表中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
●从表中的计量单位: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
●从表中的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代码:系统默认美元,否则在下拉式菜单上选定。
●从表中的外币币别:外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外币代码所对应的外币币别。
●从表中的外币金额:根据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外币金额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入账汇率录入。
●从表中的报关单人民币金额:本表计算(外币金额×外币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录入(一个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美元汇率应保持不变)。
●从表中的美元金额:本表计算(报关单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反映的内容,结合企业入账金额,人工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如属“运保佣”的,以负数反映。
●从表中的征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率。
●从表中的退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从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本表计算[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允许人工修改,允许以负数出现,此指标的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金额”一致。
●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从表中的计划分配率 :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根据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补税类型标志:不能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评论
4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该申报表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明细数据填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
●序号:序号要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证明编号: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证明编号。
●出具证明年月: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证明的时间。
●应抵扣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
●不予抵扣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金额的绝对值相一致。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4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产生的,具体填报内容和要求如下: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美元):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美元)”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本表“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去“本表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乘“退税率”栏目的合计数。
●免抵退税扣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免抵退税扣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售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内销货物销售额”及“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二栏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销项税额”栏。
●进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进项税额发生额”栏。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上期留抵税额”减去“查补税额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差数。
●上期批准应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目。
●应纳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应纳税额”栏目。(也即本表计算: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抵扣税额+上期批准应退税额,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没有“上期批准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本表计算(“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1)如本表“应纳税额”≥0,则:
本月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
(2)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
本月应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
免抵税额= 本表免抵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
(3)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
应退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 0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将收齐的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配齐装订成册,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如当月没有收齐的出口货物退凭证(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当月没有出口),出口企业也要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办理零申报退税手续。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出口并做销售的月份,即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申报期相同)。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①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②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项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运费为9位“海关编号”+1+2位项号;保险费为9位“海关编号”+2+2位项号;佣金为9位“海关编号”+3+2位项号)。
●出口发票号码:须严格按照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不可省略。填报的方法须与免税申报时填报的方法一致,否则核对不上。(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填报)。
●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此栏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填报)。
●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只填报“代理证明编号”+0+1位项号,出口报关单号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运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1+1位项号、支付保险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2+1位项号、支付佣金填报“代理证明编号”+3+1位项号)。
●外汇核销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列明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填报)。
●贸易性质: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填报)。
●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需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用户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填报)。
●出口商品名称:根据出口商品名称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计量单位: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出口数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填报“0”)。
●外币代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代码选取)。
●外币币别: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名称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币别选取)。
●外币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外币金额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金额以负数填报)。
●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人民币金额 :根据(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计算填报。
●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填报。
●美元金额:根据(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计算填报。
●征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法定征收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退税率:根据出口商品代码库中现行退税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征退税差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应免抵退税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计划分配率 :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折算的 (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 自动计算填报。
●免抵退税扣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自动计算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扣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记账凭证号:按出口货物记账凭证号填报。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关联发票号码:此栏反映在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条出口记录时,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主外销发票号码,其余相关外销发票号码在“关联发票号码”栏输入。输入规则为:(1)顶格输入。(2)外销发票号码之间用“+”号连接,如:四张外销发票002341、001234、004321、006789对应一笔出口记录,则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002341,在“关联外销发票号码”栏输入001234+004321+006789。
根据该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另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评论
4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要将申报所属期有关增值税纳税数据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作为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依据。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申报年月的所属期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内销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货物金额填报。
●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税货物金额填报。
●免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征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货物需征收增值税的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销项税额合计: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填报。
●进项税额发生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发生额填报。
●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进项税额合计: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数填报。
●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
●调整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税款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免抵退应退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上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进口料件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应纳税额:根据本表计算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45、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现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对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作调整后填列。调整如下:
●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在贸易性质栏注明“99” 。
●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第17栏“其他”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第25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46、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答: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
(1)自身逻辑审核;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
(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5)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6)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47、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自身逻辑审核:
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外币离岸价与人民币离岸价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根据退税数据的出口日期审核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征退税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
对于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还要进行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这也属于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该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经作了备案登记、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发票号码在免税电子信息中可以找到,即该出口货物的销售已向征税机关进行了免税申报;退税数据的所属期与免税电子信息相应数据的所属期之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本项目审核通过后,免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的‘退税已申报金额’被设置为免税电子信息中原‘退税已申报金额’加本退税数据中的‘出口人民币金额’。
(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48、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退税申报方式?
答:外贸企业可根据情况采取电子与纸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1)电子与纸质申报。申报时既要申报电子数据,又要申报纸质报表。
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纸质申报。对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按规定手工填写有关申报表申报退税。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49、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何谓单票对应法?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除特殊退税企业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均采取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5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单票对应法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本期发生应退增值税金额=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平均退税率。
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本期发生应退数量×平均单价。
本期发生应退数量=min(本期发生进项数量, 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数据的实退数量根据同一(关联号+商品代码)下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取小,即多出的进项数量、出口数量忽略。
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出口明细数据出口数量的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进项明细数据出口的数量合计。
平均单价=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本期进项发生数量。
平均退税率=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发生进项金额。
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金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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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怎样申报?
答: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申报录入时,加工费部分录入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录“0”,进项金额录入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备注栏录WT+编号,这样保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数量一致。5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后,不得擅自调整申报的数据或抽回有关的凭证资料。具体如下:三张申报表、出口凭证、进货凭证、申报软盘
三张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1)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远期收汇证明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
进货凭证: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
(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清单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
(4)对进货进行分批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5)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主要指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海关实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软盘: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53、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出口应如何申报?
答:如一张税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年度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法的原则,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对进货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进行。5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根据申报的专用税票的种类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则录入V,消费税税票则录入C。
●进货凭证号:(1)如果进货凭证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则录入规则是:4位缴款书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对于2000年以前版的专用税票,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及以后的专用税票,需把括号内6位专用税票批号中的年份前两位去掉后录入,保证录入的是4位缴款书批号;(2)如果进货凭证是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则录入规则是: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如果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则录入规则是:PT+普通发票号码;(4)如果进货凭证是分批单,则录入规则是:FPD+分批单号码+2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根据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开票日期为准录入。
●商品代码:按同一关联号下对应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此名称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有可能会不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进货数量: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进货凭证上的购进数量,对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代码库中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计量单位将进货凭证上的数量折算后录入。对于委托加工货物,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计税金额: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所列明的进货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录入,对于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的,需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录入,换算公式是:计税金额=普通发票上含税金额/(1+征收率)。
●单价: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计算公式是:单价=计税金额/数量。
●法定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也可以人工录入,人工录入时根据进货凭证上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录入,录入小数,如增值税税率是17%的则录入0.17;如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税率是10%,则应输入0.1000。
●征收率:属增值税的:根据进货凭证上的征收率分别录入。属消费税的:征收率等于法定税率。
●实缴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征收率。属消费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或进货数量)×征收率。
●退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不能大于法定税率。
●可退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属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实缴税额。可退税额可以人工修改。
●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则备注栏录入“WT+编号”,同时数量录入0;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凭证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一个报关单号只能出现在一个关联号内,即出口数据不可以分批申报。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出口数据的税种系统自动默认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发票: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出口发票指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录入或代理出口证明上的‘离境日期’录入。
●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
●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
●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美元汇率:根据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录入。
●人民币金额:计算机自动产生(美元离岸价×美元汇率)。
●核销单号:按外管局统一的核销单编号录入,号码长度为9位。此项指标在无‘远期收汇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远期收汇证明:根据外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的证明编号录入。此项指标在无‘核销单号’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56、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号码应如何确定?
答:进货凭证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4位缴款书批号+7位缴款书字轨号+2位项号(共13位)。对于2000年以前的专用缴款书,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以后的缴款书,需把括号内6位批号的年份前两位去掉,保证录入的是4位批号;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
(3)《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FPD+分批单号码
(4)普通发票:PT+普通发票号码5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按照录入商品代码后自动生成的标准计量单位折算进货。58、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5)出口数据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6)出口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7)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的进项数据与出口数据对审。59、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等。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进项数据的专用税票号码在总局下发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金额一致等。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等。
(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出口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60、出口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备案?
答: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
(1)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2)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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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外贸企业对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答:在清算期内,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而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外贸企业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申报的所属期一律视为第“13”个月,即所属期录为“××××13”。6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上有那些规定?
答:(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6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67、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70、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和下列单证和资料,申请办理退税。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规定退税率计算。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 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以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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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标机电产品在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8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83、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范围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退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8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有哪些条件?
答: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8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投资总额如何确定?
答: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3)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总额、无形资产投资总额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额。8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何掌握?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8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答: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8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付款凭证;
(4)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8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9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91、对已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增值税专用 设备折余价值
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金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9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能享受退税?
答: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
(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
(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
(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9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能否享受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9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部分已退税款入中央库。95、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1)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
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②修理修配发票;
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②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9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9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如何办理退税?
答: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需提供下列凭证: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98、海洋工程结构物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9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100、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再销售给内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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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购进的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10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然后再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103、外商将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在保税区内仓储,然后再出口的,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104、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如何处理?
答: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境内关外”,出口加工区在关境以外。105、哪些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其所含的增值税准予退还给区内生产企业。106、哪些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不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10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108、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109、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有何征退税的规定?
答: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并销售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110、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其他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答: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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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什么是“四自三不见”业务?
答:“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112、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如何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的规定,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113、第一次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出口企业申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并安装成功后,除进行必须的系统配置[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中将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等准确输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在“用户注册”中,将随同软件一起取得的本企业的二十位注册号准确输入,予以注册,并妥善保管该注册号;
(2)要进行常用商品名称和常用商品计量单位的设置。将本企业出口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添加到“常用商品名称”和“常用商品计量单位”中,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以后在基础数据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明细录入时,只需从“常用商品名称”和“常用商品计量单位”中选择;
(3)“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本企业常用的、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中。以后在基础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税明细录入“出口商品代码”时,对照需录入的报关单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选择。
114出口企业如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答:(1)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2)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指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数据。
操作步骤如下:
①用户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底账数据。
②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③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④用户出可作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3)结关信息查询: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操作步骤如下:
①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②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115、、外贸企业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际收到经审批通过的出口退税与原申报退税数不相符时,应调整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116、如何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答:在税务上是根据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来区分的。(国税发[1994]031号)
进料加工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按自己的设计经过加工装配生产成成品后再销往国际市场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统称对外加工装配,是指国外客户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委托国内生产企业作为承接方,以本身具有的厂房设备、技术和劳动力,按委托方所提供的品质、规格、款式等要求,加工成成品后,运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使用,承接方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加工费)。
它们主要的区别:
(1)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要用外汇从国外购买的;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的来料由委托方提供的,不需要付外汇的。
(2)进料加工进口企业对进口料件拥有所有权;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对来料、来件是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3)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4)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加工费)。117、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的单证?
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的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2)生产企业购买国内免税原材料及其他一些特殊货物用于出口,需比照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与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4)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退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丢失需要办理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等;
(5)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发生销货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118、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答:为了使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能够更好的衔节,保证国家退税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主要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11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购进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什么?
答: “购进法”的管理主要是在没有借助计算机管理情况下,为减少工作量,而采取的简易方法。
(1)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生产企业在免税料件进口并做购货账务处理的当月,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材料采购明细账(复印件)等资料,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随退(免)税申报资料,于次月报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主管退税机关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和企业登记备案的手册号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在进行征(免)税和“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证明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月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并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提供给主管征税机关。12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购进法”管理有什么特点?
答:此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缺点明显:(1)免税料件集中在一起进口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比较集中,甚至出现没有出口就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计算,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2)企业在购进免税料件时,就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纳税申报时计算“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如发生退货或转内销补税情况,其退货部分不申报扣减“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转内销部分所补税款再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出口货物出现多扣减转成本金额,少计算应纳税金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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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什么?
答:“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
(1)生产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必须在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方面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另一方面,出口企业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如计划分配率>100%,则计划分配率=100%
(2)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并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该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按规定逐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和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并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并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和“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补开免抵退税的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征税率-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开出的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
(4)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122、目前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主要使用什么方法?
答:“购进法”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漏洞较多,“实耗法” 的缺点是手续繁琐。由于计算机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应用,为我们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计算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地区应该采用“实耗法”。本书主要介绍“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具体办理手续。123、如何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备案手续?
答: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一方面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另一方面持以下资料每月到主管接收退税申报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12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的具体填报内容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的具体填报内容要求是:
● 所属期:根据申报的年月填报。
● 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进料登记手册号:根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填列。“进料登记手册号”如果有重复的话,给出提示,且必须填写。
● 币别代码:根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合同约定的币别选定。
● 计划进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经海关核定的计划进口料件总值金额填列。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
● 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海关核定的计划出口货物总值金额填列。
● 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自动计算。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要求“计划分配率”≤100%,如果“计划分配率”>1,则“计划分配率”=1。
● 有效期限: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限(4位年、2位月、2位日)填列。
●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25、什么时候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
答: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时,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要提出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需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中会自动生成,但必须是已申请办理过备案手续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复出口货物。12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自动产生的,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 序号: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序号”。
● 进料登记手册号: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号”。
●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项目栏金额。
● 征税率: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项目栏金额。
● 退税率: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项目栏金额。
● 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扣减额”项目栏金额。
●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项目栏金额。
● 备注:自动引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备注”项目栏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27、如何审核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主管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上报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和电子数据按规定进行审核。
(1)对出口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中“进料加工手册号”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审核,审核其“进料加工手册号”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
(2)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退税进行审核的同时,根据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明细数据,对其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不同手册号,分别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28、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答:生产企业必须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前将该手册项下的所有进口料件按月或集中一次,根据《进料口货物报关单》上内容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并附报如下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
(1)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
(2)进口合同原件。12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的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 所属期:根据申报的年月填报。
●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进口日期填报。此栏不能为空。
● 进口报关单号:由 9位“海关编号”+1+2位项号组成。如果有重复的话,给出提示,且必须输入。
● 进料登记手册号:进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根据海关核发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填报。
● 进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需按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进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用户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
● 进口商品名称:根据进口商品名称填报。此栏由选定的“进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 计量单位: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进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进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 进口数量:按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口商品的数量填报。
● 币别代码: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
● 外币到岸价: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外币到岸价金额填报。
● 外币汇率:按进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 人民币到岸价 :根据(外币到岸价金额×外币汇率)自动计算填报。
● 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填报。
● 美元到岸价:根据(人民币到岸价金额÷美元汇率)自动计算填报。
● 海关实征税额:根据海关实征的关税、消费税填列。
● 缴款书号码:根据企业向海关交纳的关税、消费税缴款书的号码填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30、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答: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在海关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1)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3)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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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中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的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 所属期:根据申报的年月填报。
●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 进料登记手册号:如果有重复的话,给出提示,且必须输入。
● 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产品销售额。
● 剩余残次成品: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币金额。
● 其他减少出口成品: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 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折人民币金额。
● 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册的进口料件金额。
● 其他减少进口料件: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本栏的计算。
●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32、如何审核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
答: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后,对其所报资料进行审核:
(1)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所核销的手册号是否与企业申请核销的手册号一致;
(2)间接出口货物总值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合计数金额、以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记录的间接出口总值是否一致;
(3)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上的单耗计算)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是否一致;
(4)是否有已进口料件结转到其他手册上再复出口的情况,如果有,应将结转到其他手册上的进口料件金额从已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中扣减;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内容与进口报关单上的项目、金额、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所记录的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金额是否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用红字冲减。
对出口企业所提供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计算机主要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进口料件电子数据进行对审。具体审核项目为: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号、进口商品代码、币别代码、进口金额。对审核通过的,按不同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确定“实际进口总值”。
根据审核通过的出口明细、进口料件明细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数据,计算确定“实际分配率”,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各反馈给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13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具体内容有:进料加工手册号、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实际分配率、审核通过的出口额、准予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已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本次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补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13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各项目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各项目之间的关系是:
进料加工手册号、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和剩余残次成品金额为企业提供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数据;
进口总值为该手册项下申报的进口料件明细数据的合计数;
出口总值为该手册项下企业申报的退税明细申报数据的合计数;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准予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审核通过的出口额×实际分配率;
本次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准予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已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
已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为该手册项下已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累计数。
审核通过的出口额、准予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已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和本次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均按不同的退税率商品分层计算、统计,并按不同的征、退率计算补开免抵退税的抵减额、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补开免抵退税抵减额=本次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退税率
补开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次出具的免税料件总值×(征税率-退税率)135、生产企业在申请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时,是否必须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答: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136、为什么要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根据现行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一些免税材料用于出口的,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需比照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计算“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 ,由于此类材料不是正常的免税进口料件,不能按正常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进行征税、退(免)税管理,出口企业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37、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哪些材料用于出口,需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下列材料用于出口的,需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货物的国内免税原材料;
(2)出口加工企业购买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国家下达计划内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
(3)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双代理的方式,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进口的免税进口料件。138、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39、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答: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免税原材料或购进“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或已代理进口免税料件时,应填报《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购进国内免税原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或购进“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监管证书和发票复印件,或委托代理进口免税料件证明;
(2)买卖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140、主管退税机关如何出具《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其所购材料是否是国家规定的免税产品,审核其《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出《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出口企业。


评论
141、生产企业取得《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如何使用?
答: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将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进行抵减。142、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143、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还可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144、目前对生产企业从事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如何进行免税管理的?
答:现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免税管理中,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并做销售时,申请免税时需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提供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企业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不能及时取得,企业做销售并申请免税的应是工缴费,向退税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间滞后于做销售的纳税申报时间,退税机关也无法根据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确定企业申报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工缴费金额。待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这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如同虚设。为了使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征、免税各环节实事求是的得到管理,我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管理:生产企业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手续,生产企业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资料,办理来料加工已免增值税、消费税的核销手续。145、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答: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
(1)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146、如何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上的项目、内容与对应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行对审,审核无误后,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147、《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 所属期: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并进行申报的日期;
● 来料登记手册号: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 有效期限:海关核定的手册有效期,时间为按月表示;
● 合同进口总值: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进口总值”;
● 合同出口总值: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
● 合同加工费金额: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合同约定的加工费金额;
● 合同进口总值、合同出口总值和合同加工费金额按取得手册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48、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有关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149、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2)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5)出口发票原件;
(6)出口合同原件;
(7)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9)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150、如何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附报的资料后,要对其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与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对审,审核其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是否办理过申报备案,即是否办理过《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审核其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是否真实、有效,明细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金额是否与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出口合同上的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工缴费一致;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金额、数量是否与申报明细表上的金额、数量一致;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是否与申请核销手册一致,申请核销的手册是否有出口后又退运的货物没有冲减已免税出口收入;
(2)主管退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外部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并计算。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明细与海关提供的海关电子信息对审,审核其所申报的货物是否出口,是否有企业没有申报免税而有海关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明细与征税机关提供的征(免)税信息进行对审,是否有出口明细合计金额大于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的收入?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收入,是否已进行核销,其核销金额是否与已免工缴费收入一致;小于收汇核单上的核销金额,其少核销部分应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审核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一份给出口企业,一份给主管主管征税和管理的税务机关,用于监督企业进行税收调整。

评论
15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分主表和进口从表、出口从表。
(1)主表内容反映申报核销的基本情况:
● 所属期:来料加工申报明细的申报所属期,以年月表示;
● 申报序号:同一所属期申报的来料加工申报明细的申报序号;
● 加工单位:如果是本单位加工的,应为本单位名称;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为受托加工单位名称;
● 核销期限:为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确定的核销期限。
(2)进口从表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内容:
● 合同号:与外方签定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合同号码;
● 进口日期:进口报关单上海关签发的进口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 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应为12位,除了进口报关单9位号码,另加本关单下每笔货物的项号:001、002、……;
● 进口商品代码:进口报关单号对应的进口商品代码;
● 进口商品名称: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 进口数量:进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数量;
● 币别:进口商品的币别;
● 进口外币金额:报关单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的外币金额;
● 汇率:企业进口料件时所使用的外汇人民币汇率,应与账面数一致;
● 进口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到岸价和外汇汇率计算。
(3)出口从表反映出口货物的内容:
● 发票号:本笔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日期:出口报关单上海关签发的出口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 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应为12位,除了进口报关单9位号码,另加本关单下每笔货物的序号:001、002、……;
● 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出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出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数量;
● 记账凭证号:本笔出口做销售的记账凭证号;
● 币别:出口商品的币别;
● 外币出口金额: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的外币金额;
● 汇率:企业出口货物时所使用的外汇人民币汇率,应与账面数一致;
● 人民币出口金额:根据外币出口金额和外币汇率计算;
● 工缴费金额:本笔做销售的工缴费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5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生产免税货物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生产成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所支付的已征税款也应计入生产成本,不予退税。153、如果“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购买的原材料未单独核算,与其它货物耗用的原材料无法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确定?
答:按照来料加工贸易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154、生产企业承接外(工)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答:凭外(工)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本地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155、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如何对已免税货物金额进行税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答: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已免税货物金额进行税收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同一手册项下的审核通过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同一手册项下的海关电子信息出口人民币金额)
应补增值税=(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17%-[(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原内外销总收入]×原进项税税额156、生产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有关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但可以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为便于管理,出口企业发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157、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出具《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
(1)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58、《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
● 所属期:申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所属年月,以年月表示;
● 序号:同一所属期申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报序号;
● 申报日期:申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具体申报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 受托企业代码:受托出口外贸企业海关代码;
● 受托企业名称:受托出口外贸企业的企业名称;
● 开具证明税局码: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主管退税机关的代码;
● 开证明税局名: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主管退税机关的名称;
● 原因:代理出口证明遗失原因;
● 代理证明编号:所遗失的需要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
● 报关单号:补办所遗失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出口报关单号,应填写9位报关单号和3位项号;
● 出口日期:原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以年月日具体表示;
● 核销单号:补办所遗失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收汇核销单号;
● 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 单位: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 数量:出口报关单号对应的出口商品数量;
● 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单号对应的出口商品美元离岸价;
● 委托合同书:委托出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号码。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159、如何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答:(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上的内容一致。
(2)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将其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或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主管退税机关不予签发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主管退税机关方可出具《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产生。16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税,因此,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时,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只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不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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