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第一章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支付方式为汇款、托收及信用证。
国际结算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有的产生于外部环境,有的产生于内部业务操作,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政策及法律风险:因未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规章制度办理有关业务或业务交易合同、法律文本不完善及法律手续不完备等产生的风险。
(二)国家风险:因交易涉及的往来银行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局不稳、外汇管制严厉或发生战争、暴乱、制裁等事件影响正常的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变量变动带来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风险等。
(四)操作风险:指银行因自身内控机制不完善或管理漏洞造成的风险。如我行业务人员未按客户委托和指示或未按权限管理规定办理业务,业务人员业务水平或经验不足,出现人为失误;或系统操作程序发生错误等情况造成业务操作失误而产生风险。
(五)结算风险:指银行交易工具失灵不能如期收到应收款项而造成损失的可能,这种风险可能由于银行间清算系统失灵造成,也可能因跨国交易在交易时间和制度上的差异而产生。
(六)欺诈风险:主要指欺诈一方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单据、提供虚假证据等骗取银行和交易对手资金和货物的风险。
以上这些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因风险类型以及发生的程度而不同,可能造成银行资金、市场、信誉的损失,也可能会对银行自身经营和发展前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风险防范是银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对风险的监控,除了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从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平稳运行而进行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并对银行进行监管外,银行也应从微观层次上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监控:
第一,健全内部控制体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内容包括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例如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对往来对象包括银行、客户实行额度管理、通过内部检查、稽核监督对业务进行事后管理。
第二,利用业务信息、管理和监测系统加强对业务的监管,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防止系统风险;
第三,开发并利用多种管理工具规避和转移市场风险;
第四,通过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严格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五,通过完善业务法律文本,防止产生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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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汇款业务
汇款业务是指汇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一方,来完成结算的一种方式。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以资金的流向不同可以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在我国境内又可分为境内外汇划转和境外汇款业务。外汇汇款一般用于贸易项下的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及资本项目的国际支付和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等。
汇款业务风险防范重点在于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办理业务时,应重点审查汇出款项是否符合外汇政策,并严格按照客户汇出汇款申请书要求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审查汇入款项的来源,并根据外汇政策及我行规章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汇入汇款业务。
一、 汇出汇款
汇出汇款是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把外汇款项通过银行的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
(一)主要风险点
1、客户提交的汇款手续不全;
2、汇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3、客户资金不足;
4、客户申请书的印(签)章不符;
5、未严格执行客户的汇款指示。
(二)风险后果
1、政策风险: 汇款手续不全或汇款不符合政策规定, 被监管部门处罚;
2、资金风险: 客户资金不足或汇款申请书不真实, 导致我行垫付资金, 造成资金损失;
3、 信誉风险: 未严格执行客户汇款指示, 造成错汇.漏汇.或延误等, 影响我行对外形象和信誉, 以及资金损失.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
2、审核客户的汇款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的有关规定;
3、审核汇款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以及申请书上的各项内容是否已填写清楚等;
4、查实客户的帐面资金是否充足, 做到先扣款后汇款;
5、选择正确的汇款线路和汇款方式, 确保不被延误;
6、选择恰当的帐户行和代理行解付汇款, 避免帐户行帐上资金头寸不足或非货币清算中心等问题而造成延误; 如收款人所处的国家或地区是列入被美国制裁名单的, 要避免选择在美国的帐户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
7、准确缮制汇款指令, 发出前应有专人复核, 特别是汇款币种、收款人名址、帐号、金额等要仔细核对, 避免错漏;
7、 严格按经办、复核和授权程序履行职责;
8、 退汇: 电汇/信汇的退汇, 只有在收到帐户行/解付行贷记通知或退款确认书后, 方可向客户办理退款手续; 票汇退汇, 只有在我行收到正本汇票后, 方可将款项退还客户;
9、 款项汇出后, 如汇款人要求修改收款人名称.帐户或减额等, 须征得解付行同意后方可生效, 减额的退款手续按退汇处理;
10、 修改增额, 按一笔新的业务处理;
11、 我行依据汇款人的申请,向汇票的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后,须待接到付款行已办理止付、并确认同意退汇的确认书后,才能办理给客户的退汇入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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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划转
境内划转是指境内汇出汇款,即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我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汇款)、汇出的币种为外币的汇款业务,它包括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
(一)主要风险点
1、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划转;
2、错划、漏划或延误划款。
(二)风险后果
1、可能被监管部门查处。
2、引发与客户的纠纷, 造成我行信誉或资金损失.
(三)防范措施
1、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仔细审核客户提交的汇款申请资料;
2、审查客户的划转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查实客户帐面资金情况, 做到先扣款, 后划转;
4、准确选择汇款方式、汇款路线和收款银行, 避免线路迂回造成延误;
5、严格按制度要求,做好具体业务的复核和授权工作。
三、汇入汇款
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收到国外银行汇入的款项并按照国外银行的汇款指示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业务。
(一)主要风险点
1、未能准确解付汇款;
2、 未按规定审核和区分款项来源;
3、 未按款项来源性质办理入帐手续;
4、 未按规定对大额和可疑汇款进行申报;
5、 错误退汇。
(二)风险后果
1、资金误入非收款人帐户被使用后无法追回,造成我行赔款;
2、未按规定对款项来源、性质进行区分, 以及对大额可疑进行申报,被监管部门查处;
3、 未办妥手续即行退款, 造成我行资金损失。
(三)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汇款指示核对收款人户名、帐号相符后,方可办理入帐手续;
2、 对汇款指示不清楚或收款人户名帐号不符或其他难以从表面判断汇款所属等情况的,应先将款项转入我行暂收帐户,按照先行内、后行外程序查实后方予解付。具体可参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
3、收款人不在我行开户,如汇出行明确指示收款银行,我行应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将款项原币划入收款人的帐户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如汇出行未指定收款人银行,我行应及时通知收款人,确认收款人真实身份后,为收款人办理解付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
4、严格按款项来源、性质办理原币入账或结汇入帐手续;
5、 收到汇出行提出退汇(止付)要求, 如款项未解付, 可办理退汇;
若汇款已经解付, 应与收款人联系, 待收款人将款项退回,并书面授权我行办理退汇后,方可办理退汇;如收款人不同意退汇或仅同意部分退汇, 我行亦应如实通知汇出行, 等候汇出行进一步指示。
6、若收款人主动申请退汇, 应填写“汇入汇款退款申请书”。我行在确认
已收妥需退汇的原币资金后,与汇出行联系,按其指示办理退汇。或经查询后,仍无法解付的无头汇入款,我行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退汇费用从退汇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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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值得借鉴!顶你一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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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托收业务
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汇票(或同时附带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可划分为进口代收和出口托收业务,根据托收单据中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托收的支付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责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我行所承担的资金风险较小,但办理业务时必须注意遵守国际惯例、国家外汇政策,并符合客户或国外银行的要求,认真地履行托收行或代收行应尽的义务。
一、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是指国外托收行将单据寄往我行,要求我行代其向出口商提示单据并予以付款或承兑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叙作进口代收业务时,我行对所收到的代收单据必须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才能交给进口商;如果我行在付款或承兑前放单给进口商,或因单据保管不善造成遗失,则我行将承担客户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我行在收到单据后必须妥善保存单据,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正确地处理单据。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进口代收业务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 付款交单(D/P AT SIGHT OR AT XXX DAYS SIGHT)
即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在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才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
1、主要风险点
(1) 未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2) 未办妥付款手续即行放单给进口商。
2、风险后果
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
3、防范措施
(1) 认真审查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是否存在我行无法执行的事项, 如有, 要求托收行修改, 否则我行拒绝为托收行办理托收, 并将单据及时退还托收行。特别注意不得接受汇票作成我行为付款人的托收委托;
(2) 放单前, 必须要求进口商办妥有关全额付款手续, 包括足额的备付资金.进口付汇所需的手续如进口报关单,客户同意付款的确认书, 如进口商不在<<进出口付汇名录>>内, 须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等, 付款手续完备后, 方可放单给进口商. 放单时应办妥签收手续;
(3) 如进口商要求部分付款或无偿放单, 应征得托收行的书面同意;
(4) 客户未办妥付款赎单手续前, 我行应妥善保管好单据.
(二) 承兑交单(D/A AT XXX DAYS AFTER SIGHT)
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向进口商提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向进口商释放单据。
1、主要风险点
(1) 不严格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2) 未办妥承兑手续即行放单给客户。
2、风险后果
被托收行追索, 造成资金和信誉损失。
3、防范措施
(1) 与付款交单(1)相同;
(2) 验明进口商身份后,要求进口商在汇票背面批注”承兑” 或”ACCEPTED” 字样、付款到期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及单据签收手续方可放单;
(3) 对外发承兑通知函电时, 应注意不得以我行名义承兑, 只能用付款人的名义承兑;
(4) 承兑到期, 如进口商要求付款, 必须备妥付款资金。 此外, 我行还必须查实进口商是否在<进口付汇名录>内, 否则, 须要求提供外汇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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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向国外客户收款的汇票及出口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寄往国外代收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主要风险点
1、 单据交接手续不清;
2、 未严格执行托收人的托收指示;
3、 选择了不恰当的代收行或误寄单据.
(二)风险后果
引起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甚至造成我行资金损失。
(三)防范措施
1、 客户向我行交单必须随附《客户交单联系单》, 清楚注明委托事项; 如客户委托事项中, 某些我行无法办到的, 应要求客户修改;
2、经办人员应对联系单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包括交单条件是否清楚, 付款人和代收行名址等. 同时应与实际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 金额. 、期限核对清楚,方可办理签收手续;
3、 按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名址寄送单据。如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名址与我行掌握的有出入, 应联系客户确认;若客户委托我行选择代收行,我行按以下原则选择:符合总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较好且与我行有过来往、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国家的银行;
4、 准确缮制出口托收面函, 确保委托事项与客户的委托一致. 单据寄出前, 须认真核对邮寄的地址是否准确无误;
5、 收到代收行对托收的任何情况反馈, 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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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托收,即收款人将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委托我行向境外银行办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入帐方式不同,光票托收分为立即贷记和收妥贷记两种方式。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因票据伪造、变造、虚假背书等造成付款行拒付退票。
(一)主要风险点:
1、选择了不恰当的代收行办理托收,延误收汇或增加托收费用;
2、采用了立即贷记托收方式为客户办理托收后被代收行追索;
3、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的手续不全或交接不清, 引发纠纷;
4、我行在邮寄票据过程当中操作失误。
(二)风险后果:
1、我行须承担造成延误收汇或增加费用支出的过失责任;
2、我行的托收款项无法追回, 造成资金损失。
(三) 防范措施:
1、要求客户在首次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逐笔填写“外币票据托收委托书”,清楚列明有关事项;
2、选择信誉优良.在货币清算地的帐户行作为代收行;
3、审核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并将票据正反两面复印留底;
4、对资信实力不足的客户,如采用立即贷记方式办理托收, 托收收回款项应待过了我行与代收行的协议追索期后方可进客户帐;
5、票据寄出前,应仔细检查邮寄地址是否准确无误, 并与邮电部门办妥签收手续;
6、托收款项收回后, 应严格按客户委托书上指定的帐户办理进帐手续;
7、遇国外退票时,与客户办妥签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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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方式的结算特点是: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信用证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是由于对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信用的把握、有关文件的处理、操作程序、结算和帐务处理等方面出现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叙做信用证业务,除了防范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信用证真实性、信用证条款的把握以及对单据的审核和处理,防范因单据处理不当产生的操作风险,防止欺诈的发生;同时对一些特殊信用证的技术处理也应谨慎、妥当。
一、 进口开证业务
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我行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我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且单据之间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得到进口商的偿付,我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面临较大的风险是进口商信用风险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前必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调查进口开证的贸易背景,,落实保证条件;对收到的进口来单,一定要妥善保管,严格杜绝未付款/承兑而先行放单的行为;并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
(一)主要风险点:
1、未审查开证申请人的经营资格;
2、未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实力;
3、未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4、 未严格审查进口物品的合法性;
5、 开证申请手续不完善或我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开证申请人所要求的不一致;
6、 对增额、期限延长等增大我行风险的修改,未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二)风险后果:
1、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被监管部门查处;
2、被迫垫款, 造成资金损失;
3、引发纠纷, 影响信誉和流失客户。
(三)防范措施
1、 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如企业不在“进口付汇名录”内,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 以全额保证金申请开证的,应将相应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在信用证结清前不得提前支取和混用保证金资金; 信用证允许一定增幅的,保证金及备付款项应按信用证最大金额落实;额度内开证的, 必须查清客户在授信期内有无不良记录, 如有, 不予免保开证;
3、 从严审查贸易背景:掌握市场动态及商品的最新行情,防止进口商品价格过度偏离市场;属于管制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必须落实相关的许可证或批件; 补偿贸易项下的进口项目,应审查进口商提供的补偿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合同是否坚持了“条件对等、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因条件失衡,产品返销困难;对于以FOB、CNF成交的进口合同,开证前,应要求客户办好预约保险,防止进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造成出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正常的贸易周期合理确定付款期限,避免付款期限过长或过短,造成企业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资金回笼后被企业挪用等情况,形成垫款;
4、 仔细审查开证申请书, 如申请书上有自相矛盾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损害我行权益和信誉条款的, 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5、 对增额、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大我行风险的修改,必须落实相应的保证措施;
6、 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处理进口来单,避免卷入贸易纠纷;
7、 对外付款时,严格按照寄单行的付汇指示付款,并认真做好复核把关工作;
8、 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时, 需明确我行仅作为信用证的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转出金额\期限\商品数量等必须与申请书上的要求相一致;
9、 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时, 必须注意把子证与母证的关系衔接好,避免两证脱节, 加大了子证的开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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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即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我行对信用证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及时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出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办理寄单索汇、收汇及结汇等业务。
(一)信用证通知及撤证、退证的处理
信用证通知指我行收到国内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核实信用证有关条款后,将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客户。风险防范重点在于信用证真实性的确定和条款的审核,特别注意“软条款”可能带来的被动影响。
1. 主要风险点:
(1) 对来证或修改真实性未作核实;
(2) 未能完整无误地将信用证/修改通知客户;
(3) 未办妥相应的签收手续;
(4) 未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办理了撤证或退证;
2. 风险后果:
可能造成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纷争,导致我行承担过失责任。
3. 防范措施:
(1) 认真核对来证的印鉴/密押, 如有不符, 应一边通知受益人, 同时声明”印鉴或密押不符, 出货前请洽我行”, 一边向开证行查实;
(2) 收到来证后应立即办理通知,不得延误;
(3) 如将来证/修改邮寄给受益人,信封及其内容都须经过复核,防止错、漏寄;受益人自行来取,须证实来人身份,办妥签收手续;
(4) 收到信用证/信用证修改,须审查其完整性,包括内容是否有短缺,修改是否连号等,如不完整,应立即电询开证行。
(5)收到开证行主动要求撤证的通知后, 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同意撤、退证,必须书面回复我行, 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修改(如有)退回;
(6) 如果是受益人要求撤、退证的,必须要求受益人退回全套信用证正本及修改等附件, 并立即通知开证行;
(7)办理撤、退证时应审查该证是否已经我行叙做打包放款。如是,应要求受益人立即归还我行打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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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审单、寄单与收汇
是指客户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运货物并缮制单据后,将单据提交我行,并通过我行审单、寄单并索汇的业务过程。
1. 主要风险点:
(1) 未按国际惯例和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
(2) 未办妥与客户之间的交接签收手续;
(3) 出单时未背批,导致信用证超额使用;
(4) 不正确缮制寄单面函/索汇指示或邮寄单据, 导致收汇延误;
2、风险后果:
导致收汇延迟或收汇不着, 引发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我行被迫承担过失责任。
3、防范措施:(1)应审查所交信用证/修改的印/押是否已核符、是否生效。如信用证/修改的印/押未核符或未生效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2)仔细清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份数是否相符, 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或修改有无缺号等,如单据份数不足或信用证内容不完整或修改有缺号,应要求受益人补足。
(3) 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信用证条款仔细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 应详细列明告知客户修改或由客户担保出单;
(4)审单人员应在收单后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单据的审核。将暂时未能出单的单据应与其它单据分开保管,并经常翻阅以防压单;
(5)单据审核完毕, 应及时在正本信用证背面作背批。
(6)审单时应审核信用证的背批记录,以确定信用证是否已超金额;
(7)电告单据不符点,必须有受益人的书面授权;
(8)按照信用证有关寄单、索汇要求办理寄单索汇手续;
(9)寄单前,信封必须经过复核以确保封里封外内容无误,防止错寄;
(10)向偿付行索汇时,应正确缮制索汇函/电,确保偿付行、开证行、信用证号码、索汇金额、付款指示以及信用证或偿付承诺所要求注明的其它内容正确无误;
(11)遇开证行无理拒付时, 应据理交涉, 并将拒付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
(12)遇开证行或偿付行拖延付款时, 应及时催收交涉;
(13)出口收汇登记时,应审查我行是否对该单据办理了押汇/贴现或打包贷款。如已押汇/贴现或叙做了打包放款,收汇的款项必须先归还我行押汇/贴现或打包款的本金和利息后, 剩余款项方可办理给客户的结汇或入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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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外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业务是指我行以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或履行责任时,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向我行提出索赔,我行须履行偿付义务。
对外担保一经出具,在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收到债权人符合条件的索偿,我行即无条件地代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或赔偿损失,,因此,对外担保出具前,我行必须严格做好对业务的合规性、被担保人信用和对外担保的条款三个方面的审查。对外担保业务中我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客户(债务人)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条款风险、反担保风险、政治法律风险及汇率风险等。其中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是最大风险,为防范此风险,必须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切实落实有关反担保条件,同时仔细审核保函条款,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一、 主要风险点
1、 对外担保项目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2、 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备或报批;
3、 未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进行审查;
4、 我行在保函中所承担的责任超出申请人对我行的授权。
二、风险后果
1、 担保项目不符合规定被监管部门查处;
2、 由于我行承担的责任超出申请人的授权, 我行履行担保职责后无法向申请人要求补偿;
3、 申请人资信实力不足,无能力偿还我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带来的损失。
三、防范措施
1、 认真审查担保项目及申请人的资格,担保项目及申请人的资格应符合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
2、 已核给申请人有专项授信额度或申请人提交了足额保证金;
3、 如属融资类保函在开出前应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如属非融资型保函,开出后应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限进行报备;
4、 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保函申请, 对不符合我行开立保函有关规定, 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损害我行权益和信誉或条款之间有矛盾或措辞含糊不清的条款,应及时洽客户修改或澄清。
5、 开出的保函须符合国际惯例, 并确保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申请人的申请委托相一致.
6、 收到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对外履约付汇之前,应凭保函、索赔书、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逐笔报批类保函)或登记证明(余额管理类保函)等相关文件报外汇管理局审批,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对外担保履约付款。
7、 严格按我行对外担保及现行的对外担保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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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是取得结、售汇(包括外币兑换)经营资格并经我行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进行的结售汇或外币兑换交易。结售汇业务包括结汇业务和售付汇业务。
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主要面临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风险,因此防范重点在于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政策、我行规定和程序办理结售汇业务,避免因违规操作受监管部门处罚;合理制定并管理结售汇汇率价格也是控制并减少我行资金损失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结汇业务
结汇是指我行按规定的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不同,结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业务。
一、贸易项下
(一)主要风险点
1、资本项目售汇混入经常项目;
2、未按规定出具或补制出口收汇核销联;
3、对于办理了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出口收汇,未预先办理还款手续,即为企业办理了结汇、入账。
(二)风险后果
1、未按照政策的有关要求将资本项下的出口收汇视同经常项目收汇办理有关结汇、入账手续,或未按规定出具或补制出口售汇核销联,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监管部门处罚;
2、未办理偿还融资的手续,即将收汇资金结汇、入账,导致资金被企业挪用,无足够的资金归还我行的贸易融资本息,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
(三)防范措施
1、应区分经常项目收入和资本项目收入,特别对于异常的大额收汇,应严格审核收入来源资料,避免资本项目收入混入经常项目收入办理结汇。
2、注意企业收汇情况与其经营情况吻合。
3、应严格出口收汇核销联的管理,包括应按要求出具核销联、不得重复出具核销联、执行核销联签收手续、按规定补制出口收汇核销联、务必收回错误出具的核销联;补制核销联客户须持补制申请经外管同意后我行方可为其补制,并在核销联上加盖“该核销联系补制请勿重复。”
4、对于现钞结汇,网点须审核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后方可办理。
5、对于已叙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福费廷等融资业务的出口收汇,应先偿还融资本息,并将余额办理结汇或入帐(或原币入帐后立即偿还融资本息)。
6、对于从外汇账户结汇的,应认真核对支票印鉴。
7、 进入结售汇系统操作时,应注意检查结汇汇率、出账/入帐账号、结汇金额、结汇性质等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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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项下
(一)主要风险点
1、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现钞收入结汇手续;
2、为非贸易项下收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二)风险后果
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三)防范措施
1、对于非贸易项下收汇,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注意企业收汇情况与其经营情况吻合。
3、非贸易项下现钞收入结汇需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三、资本项下
(一)主要风险点
未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下结汇业务;
(二)风险后果
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三)防范措施
1、对于资本项下收汇,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除部分地区当地外汇局已放开一定限额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外,其余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均需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4、资本项下现钞收入结汇必须凭外汇局批准件办理。
第二节 售付汇业务
售汇是指我行按规定的汇率将外汇卖给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付汇是指银行根据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对外支付的业务。售付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业务。
售付汇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我行未能认真审核售付汇的相关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售付汇业务,因此产生的风险后果是可能承担政策风险,遭监管部门处罚。对其风险防范措施,因不同的业务特点而不同。
一、贸易项下
(一)信用证/保函项下
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
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按规定审核客户的承兑/付款通知书等售付汇材料,防止无业务背景购汇。对于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的,我行不得接受不符单据对外付款,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我行付汇,必须经外汇局批准;
3、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4、需外汇局核准件或备案表的,应相应审核核准件/备案表;
5、对于开证时企业未能提供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的,应要求企业补充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等资料,如客户在购付汇时未能补交上述资料的,银行应于付汇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调回相应外汇结汇,银行应当配合并监督开证申请人收汇;
6、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同时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
7、售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
8、必须认真核对客户提交的承兑/付款通知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确认客户已同意付款,确认购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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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收
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按规定审核付汇材料,对于需备案表的情况,应审核备案表;
3、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4、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同时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
5、售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
6、必须认真核对客户提交的承兑/付款通知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确认客户已同意付款,确认购汇的真实性。
(三)货到付款项下
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及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备案表、进口证明等;必须进入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报关单真实性、付汇后必须进行核注、付毕后必须结案并打印电子底帐;
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四)预付货款项下
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保函。
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五)深加工结转项下
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备案表、进口证明等。
4、必须进入电子口岸系统核查报关单真实性、付汇后必须进行核注、付毕后必须结案。
5、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6、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其中“是否保税区”应注明为Y。
(六)先支后收转口贸易
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
3、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4、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其中“是否保税区”应注明为Y。
(七)境内划转代理进口款项
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注意委托方应有现汇、收款人应有代理进出口权;
1、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或支票印鉴。
2、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3、汇款附言应注明“贸易、代理进口、原币划转”字样。
(八)境内划转代理出口款项
1、代理方和委托方应皆有结算账户;
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或支票印鉴
3、汇款附言应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
4、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二、非贸易项下
1、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资料,特别是税务凭证包括(国税、地税证明材料);
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注意审核业务真实性背景,特别注意企业付汇情况应与其经营情况吻合;
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资本项目项下
1、以现汇或人民币购汇还贷,我行须对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其他资本项目项下的售付汇业务,必须审核外汇局的核准件。
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
3、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
4、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以上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详见《招商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及最新的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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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代理国外旅行支票业务
旅行支票是指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发行的未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的一种定额支票,不包括我行代理的VTM卡等形式的电子旅行支票。代理国外旅行支票分为代售和兑付两项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操作风险,及业务人员未按照管理规定办理业务而带来的对银行信誉、资金等方面的影响。
第一节 旅行支票的预定、保管和领用
一、 主要风险点: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旅行支票的拆封、核对、签收、登记、领用及出入库等手续。
二、风险后果
一旦旅行支票遗失,将造成我行资金风险。
三、防范措施
1、应由有权人双签后对外预定;
2、坚持双人拆封、核对、签收的原则;
3、视同现金进行保管、存放和办理出入库、领用手续;
4、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对登记簿和结余实物换人复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结余旅行支票入出纳库箱保管。
第二节 旅行支票的代售
一、 主要风险点
1、 未按有关政策要求及行内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购买申请材料;
2、 未收妥资金即将旅行支票售与客户;
3、 未及时向旅行支票公司办理有关资金清算手续。
二、风险后果
1、 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监管部门处罚;
2、 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
三、防范措施
1、代售旅行支票时需按国家有关售汇、付汇的最新规定审核有关材料;
2、应认真核对“旅行支票申请书”的印鉴;
3、先借记客户帐或收妥客户资金后再将旅行支票交给客户,并让客户面签及在售出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签收。
4、及时将销售单第一联送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资金清算,以免因迟清算而被旅行支票公司扣罚息。
5、应要求客户当面初签,并向客户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节 旅行支票的兑付
一、 主要风险点
1、 对有疑问的或大额的旅行支票未经向旅行支票公司核对即办理了兑付;
2、 对于票样以外的空白和转让的旅行支票办理兑付;
3、 未认真核对客户的复签及旅行支票的有关要素;
二、风险后果
在上述情况下,我行为客户办理旅行支票兑付,将面临资金风险。
三、防范措施
1、应认真识别旅行支票的真伪,对有疑问的旅行支票或一次性兑付金额在
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应向旅行支票发行机构核对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已止付废票、伪票、假票,应立即没收,并及时与旅行支票公司联系;
2、对于票样以外的、空白和转让的旅行支票,不予兑付,只能办理托收;
3、应认真核对复签(小币种支票应要求客户明确收账货币);
4、 认真审查币别、金额,仔细清点张数。
5、 应正反面复印留存备查并尽快对外办理托收。
第四节 旅行支票的挂失、补偿与注销
一、 主要风险点
1、 受理挂失未认真审核挂失人的资料并及时将有关资料通知发行机构;
2、 未得到发行机构的授权,即办理旅行支票的补偿或办理了与丢失旅行支票不同币种的补偿或现金补偿;
3、 未经旅行支票公司授权,即办理了旅行支票的注销手续;
4、 办理旅行支票注销时,未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风险后果
1、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
2、可能引发我行与旅行支票公司及发行机构之间的业务纠纷;
3、未按规定进行旅行支票销毁的操作,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欺诈活动,给我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防范措施
1、受理客户的挂失申请时,应严格审核挂失人的资料,并将客户的挂失资料尽快通知发行机构,如发行机构向我行收取手续费,应按实向挂失人收取;
2、必须在得到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后,方可办理旅行支票的补偿业务。原则上不做现金补偿及与丢失旅行支票不同币种的旅行支票补偿;应在新的销售单上注明“Refund Issue”, 并将有关旅行支票补偿业务的资料寄往旅行支票发行机构。
3、必须等到旅行支票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应在正面和背面加盖“CANCELLED”或“AVOID,按照空白重要凭证注销制度销毁旅行支票,并在注销证明书上签字,及时将签字盖章的注销证明书寄往旅行支票发行公司。
旅行支票的具体操作详见《招商银行代理国外旅行支票业务管理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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