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银行业务中福费停和押汇的区别



加拿大外贸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下!

    福费廷是指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二、特点
    (一)客户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得到出口货款,且银行对客户无追索权;
    (二)缩短客户资金回笼周期,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三)不占用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提前取得出口退税的权利。
    三、币种、期限和利率
    (一)福费廷业务的贴现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

    (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信用证远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我行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开证行的风险程度确定福费廷业务的利率。
    四、面向的客户
    (一)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往来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收付汇记录正常;
    (二)融资申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出口信用证为远期议付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且其项下汇票须经开证行承兑。
    五、办理要点
    (一)企业填妥《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二)提交出口信用证及其项下全部修改、贸易合同副本、全套出口单据及签字、文件真实性的证明等文件;
    (三)我行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企业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一、进出口押汇的定义和分类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讲,押汇是一种以运输中的货物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的票据贴现。其安全程度对银行而言要较一般贷款和贴现为高。而且,由于押汇的货物通常为已经装船在运的货物,付款前途已有着落,所以其风险较以一般货物为担保的贷款为低。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出口押汇,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进口押汇。依据银行办理押汇业务时有无凭信,还可以把押汇分为有凭信的押汇和无凭信的押汇。有凭信的押汇,是指押汇行除了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部货运单据以外,尚须依据外地银行对进口商所签发的含有担保性质的凭信,最常见的如信用证和银行担保书。无凭信的担保,则是指押汇行在办理押汇业务时,只依据出口商所签发的汇票和所提交的全部运货单据。
    在实务操作中,最常见的出口押汇形式是出口信用证押汇,也最易产生纠纷。本讲我们重点谈一下出口信用证押汇中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之后,凭信用证及货运单据提交押汇行要求议付押汇。对于押汇行而言,由于这种押汇有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信用保障,因此风险较小,收款比较有保障,但必须根据信用证条款和相关规定审查出口商所提交的信用证和货运单据以确定是否能够做到单证严格相符。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0年6月29日,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海外)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出以中国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申请人,日本迅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指定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海外)有限公司东京分行为通知行。1990年7月16日,卖方凭信用证及货运单据提交日本崎玉银行(以下简称押汇行)要求议付押汇,其中提单由印度尼西亚船运公司签发,《商业发票》、《质量和数量证明书》、《装箱单》、《普惠制证明》等均一致注明货物由印度尼西亚主要港口吉列邦(Cirebon )装船启运,目的港是中国海南洋浦港。押汇行审核全套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遂借款给卖方。1990年7月23日,开证行收到上述单据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即于当日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54.34万美元。买方于1990年7月30日、7月31日两次将154.34万美元汇入其在开证行的帐户。
    信用证议付后在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40日后,目的港未得到任何船务公司关于该批货物抵港的消息。买方以怀疑卖方有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可能买为由恳请开证行和押汇行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共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对卖方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避免遭受诈骗的损失。由于未得到两行的答复,买方又于1990年8月23日、9月17日两次致电开证行指出提单上没注明装货港(装货港位置写成了“21000包尿素”),目的港本应写“中国南海洋浦港”,却写成了“Cirebon Indonesia Main Port”(即印尼主要港口吉列邦),对单据表面上存在的严重不符点,押汇行和开证行由于没有认真履行“合理小心审核一切单据”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商会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5条规定,故对审单中失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行均认为自己履行了合理小心审核的义务,拒绝对损失承担责任,遂引发了诉讼。(案例摘自魏家驹主编的《涉外经济合同实务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大家可以看出这个出口信用证押汇纠纷案的核心问题是信用证条件下的单证必须相符。
    我们知道在出口信用证押汇中,卖方负有两种义务:一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二是提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买方有相应的受领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如果买方所受领的货物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向卖方请求承担责任。因此,信用证下金额的给付只看押汇单据与信用证指示是否相符合。只要符合,则不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买方也有归还银行所垫付款项的义务,这是信用证的独立性使然。但是,如果押汇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买方可以拒绝补偿银行垫付的款项。这是因为押汇单据大多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关,单据有瑕疵,往往意味着标的物没有如期装船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仅凭信用证,买方就可以拒付货款,押汇银行由于过失接受了有瑕疵的单据,其必须要承担因此带来的责任和损失。因此,押汇银行必须慎重行使审查单证权。
    三、UCP与确认单证相符的原则
    与出口信用证押汇密切相关的一份重要贸易规则是1929年国际商会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该惯例于1933、1951、1962、1974和1983年先后修订,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了该规则。
    结合该规则相关规定,押汇银行确认单证是否相符应掌握以下原则:
    1、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在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必审核单据所反映的实际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因此,银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记载,至于单据背后的情况则不必也无权探究。实际生活里,银行因为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无从知晓,也不具备有关的技能和力量,因此其在信用证交易中处理的只能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行为。对于单据所表明的货物是否与实际货物相符、货物是否确实存在、单据是否纯系伪造、单据是否有足够的效力、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等,银行没有义务审查。本案中信用证的受益人事实上是在进行欺诈,但银行没有义务对受益人的诚信进行审查,也没有义务对其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判明。仅从这一角度看,银行对受益人的欺诈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单据之间一致性的确认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单单一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单单一致的原则应当理解为整体单据必须明确地与同一交易有关。也就是说,在表面上他们之间应该有联系,单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本案中没有单单不符的情况,银行在这方面不存在失误。
    3、以单据为唯一依据,根据单据本身作出解释,从而判明单证是否相符。即银行拒收单据的理由只能来源于单据本身,并且是单据表面,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单据外的事由。结合上述单单一致的原则,“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实际上是指银行有权而且只能从卖方提交的诸多单据的相互联系中来确认单据表面内容。对于某一单据表面的拼写、打印错误,甚至单据填写上的不规则之处,只要银行能从其他相关单据表面所载内容合理推测出其准确含义,银行就有权确认这种差错不构成严重不符。本案中,虽在打印填写位置上有误,但从整体提单上仍可以辨认出货物是由印度尼西亚主要港口吉列邦运到中国海南洋浦,故错误不会影响该提单的应有作用和法律效力,而且其他单据的记载内容也是一致的,与提单内容相互联系,足可以认定是同一贸易行为,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4、合理小心审单的原则。银行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必须尽合理之小心。如果尽了合理之小心,仍未发现单据不符,也属尽了义务。如果银行未尽合理之小心而错误地拒受或接受单据,将因此而负有责任或失去获得偿付的权利。实践中对此解释不一,英美法院一般解释为:任何人处于其地位均将为的同一小心,或具有普通知识技能的人在处理事物时应尽的注意。我国台湾最高法院于1980年的一项判决中认为,所谓合理小心,虽无具体标准,至少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四、押汇行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为了预防和控制风险,押汇行除了审查单证相符以外,通常还必须充分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在信用证押汇业务中,出口商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押汇行是凭借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押汇。这种在途资金融通是有追索权的,除非押汇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否则如果由押汇行本身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拒付或迟付,押汇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押汇垫款以及利息。但如果出口商的资信欠佳,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押汇行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追索便可能因为根本无钱可追而落空。因此,押汇行在受理押汇申请时,必须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2、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以及经济状况。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恶化,外汇稀缺,就会威胁到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已经由第三国信誉良好的银行加具保兑或者确认偿付。银行一般不愿受理出口商的押汇申请,而通常应在收妥货款后再交付给出口商。
    3、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果信用证的开证行资信欠佳,清偿能力不足,押汇行当然要慎重考虑,以免减少业务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4、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押汇行必须注意,它只是根据单据表面和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来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果信用证中含有违背上述原则的条款,或者含有某种超出出口商控制的附加条件,该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将不适合办理押汇业务。比较常见的一个例子是,信用证规定要凭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所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付款,这一条款附加了信用证以外的付款条件,实质上已经否定了信用证作为独立文件的性质,从而也就取消了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无条件付款责任的保证,因此,押汇行一般不应接受附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
    5、运输单据是否具有物权控制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各类运输单据中,一般认为只有海运提单具有物权控制力,即可以通过掌握提单来控制货物。而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通常只具有发货证明的效力。因此,押汇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注意,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运输单据并不具有物权控制力,那么对这种业务的审查应该更加谨慎。
    一般来说,在银行对上述注意事项进行审查并且核对单据以后,如果单证相符,押汇行便可以立即议付单据,办理出口押汇,从货款中扣除押汇利息(押汇行大都采用预收的方式来收取根据押汇利率和融资期限计算出来的押汇利息)后付给出口商。如果单证不符,押汇行便需要立即告知开证行。

评论
好帖,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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