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行)保兑,保兑行承诺保证兑现收益人开出的汇票金额。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同时保兑信用证也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支付方式,但对于许多外贸工作者而言却未必能接受得了。为了对保兑信用证的有个了解,下面对保兑信用证谈了以下要点。保兑信用证几大要点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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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但楼主的帖子内容不知是自己经过选择性的摘录,还是直接照搬?不过从帖子内容来说,可以判断为是后者,或者是楼主自身没有全部消化——因为其中的表述不尽完美。下面做个补充和分析,以便对读者更为易于理解和运用:
1)保兑信用证不是什么新颖的支付方式,其实已经是很常见的支付方式,且但凡从事国际贸易多年,有着丰富经验的业者,对保兑信用证应该是非常熟悉,并被广泛使用——其原因如楼主第三条所述——而且对于陌生的开证行或信誉不佳的开证行都会主动要求保兑,从而避免风险,提高收汇的安全度。
2)自从UCP600颁布以来,但凡信用证皆不可撤销,所以,楼主的第一条就不是什么特点了。
3)楼主第四条所说的没有说明一个关键点,那就是:保兑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皆是没有追索权的——即保兑行的付款、承兑、议付如同开证行,皆没有追索权,这是保兑信用证最主要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区别于其它信用证的地方。
4)我们国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国有的四大银行自认为自己的信誉卓著,让其它银行保兑自己开立的信用证有损形象,所以不开立保兑信用证。但其它相对小一些的银行,尤其是现在有很多地方性的小银行,为了增加国际贸易结算,独立开立信用证的话,就必须要有保兑,否则国外卖家就不接受。因此,保兑与否,和由谁保兑,并不是绝对的——开证行可以不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但受益人可以自主要求另一家银行做保兑。
总之,保兑信用证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受益人获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从而收汇更为稳妥、安全,因为保兑行通常是信誉卓著的国际性大银行。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2-3-15 17: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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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这里是转贴。谢谢剑鱼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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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补充一点,针对垃圾国家的信用证,如果保兑困难,可以尝试走IFC的“全球贸易融资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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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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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兑信用证的无追索权指的是什么呢?保兑信用证比一般信用证的收费能高出多少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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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可转让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在票据被出票人或承兑人拒付时,向票据的第二责任人如其前手背书人追偿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学理解释,正当持票人于到期曰自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如果象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一样,持票人只能向付款人索偿,由于付款人个人资力有限,则持票人得到的保障亦有限。且汇票前手经流通转让将票据交到持票人手中时,就已经以一纸文书获得了相当的对价,现此文书发生问题,前手自应负责,否则即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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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保兑信用证无追索权,而是保兑行在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之后,审核没有不符点,则保兑行对受益人付款后没有追索权——即保兑行在开证行没有对保兑行付款的情况下,不能向受益人追讨已付的款项——这叫“无追索权”。
而非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在议付时,一般是自己垫款给受益人,即买下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再向开证行寄单索款。但如果议付行寄单给开证行后,开证行没有向议付行付款的话,议付行将有权向受益人追讨代垫价款,这就是议付行有追索权。
这就是保兑信用证与非不对信用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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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通俗易懂!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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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49A CONFIRMED可以分为WITHOUT,MAY ,CONFIRMED,分为不保兑,默认保兑,明保等。保兑之后说白了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保险,风险可以转移给别人了,当然前提是单据相符,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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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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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michaelyang1983 于 2012-4-15 21:17 发表
这里的解释基本正确,但有些说得不够确切,现做如下补充,以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
信用证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是电开信用证格式中的一个必选项目,即信用证中必须有这个条款,它的内容是说明该信用证是否保兑——也就是“保兑指示”,
其中CONFIRME 是要求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
WITHOUT :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为不保兑的
MAY ADD: 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即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如果收报行打算对该信用证保兑,那么就必须在该信用证上批注:“该信用证我行保兑”这样的字样;由于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指示,即收报行也可以不对该信用证保兑,而如果收报行不打算对该信用证保兑,那么收报行也应该明确批注:“该信用证我行不保兑”这样的指示。
这是这个信用证49条款的具体含义和解释。
至于“保兑之后说白了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保险,风险可以转移给别人了”这个说法不确切——保兑之后的信用证的确是受益人获得了在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信誉更好的银行的付款承诺的保证——即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除了开证行保证付款外,保兑行也对这个信用证担保付款——即如果相符交单后开证行不付款,保兑行也保证付款。因此说是双重保障,而不是什么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受益人一般先向保兑交单,以确保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先获得保兑行的付款——其意义如前面的讨论中的解释。
[ 本帖最后由 剑鱼 于 2012-4-16 1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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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你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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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个信用证,是保兑行发的
40B: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ADDING OUR CONFIRMATION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WITHOUT
这两个条款是矛盾的,请问这个信用证到底是算加了保兑还是不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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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收到的信用证是保兑行发的,且有如下内容:
40B: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ADDING OUR CONFIRMATION
则表明该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无疑。
至于有如下条款: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WITHOUT
这是指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即无需通知行再对该信用证做保兑。
所以,这两个条款不矛盾,且这个信用证是算加了保兑的——由保兑行保兑,而无需通知行再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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