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案情:瑞士某汽轮机制造公司向拉脱维亚某能源公司出售汽轮机,价值3,000,000美元。因当时汽轮机市场很不景气,而拉脱维亚公司坚持延期付款,因而瑞士公司找到其往来银行ABC银行寻求福费廷融资。该银行表示只要拉脱维亚公司能提供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的票据担保即可。在获悉拉脱维亚XYZ银行同意出保之后,ABC银行与瑞士公司签署包买票据合约,贴现条件是:6张500,000美元的汇票,每隔6个月一个到期日,第一张汇票在装货后的6个月到期,贴现率为9.75% p.a. , 宽限期为25天。瑞士公司于xx年12月30日装货,签发全套6张汇票寄往拉脱维亚公司。汇票于次年1月8日经拉脱维亚公司承兑并交拉脱维亚XYZ银行出具保函担保后,连同保函一同寄给ABC银行。
该银行于1月15日贴现全套汇票。由于汽轮机的质量有问题,拉脱维亚公司拒绝支付到期的第一张汇票,拉脱维亚XYZ银行因保函签发人越权签发保函并且出保前未得到中央银行用汇许可,而声明保函无效,并根据拉脱维亚法律,保函未注明“不可撤销”,即为可撤销保函。而此时,瑞士公司因另一场官司败诉,资不抵债而倒闭。
分析:此案例中的包买商ABC银行受损基本成为定局。按照福费廷业务程序,ABC银行在票据到期首先向担保行拉脱维亚XYZ银行提示要求付款。但由于该银行签发的保函因不符合本国保函出具的政策规定及银行保函签发人的权限规定而无效,并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有效,因未注明“不可撤销”,该行如不愿付款,也可随时撤销保函下的付款责任。
因此,ABC银行通过第一收款途径已不可能收回款项。如果转向进口商要求付款,进口商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该履行其对正当持票人——包买商的付款责任,该责任不应受到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但由于拉脱维亚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没有用汇许可,进口商也无法对外付款,因而,虽然包买商在法理上占据优势地位,但事实上从进口商处收款同样受阻。
福费廷属于无追索贴现融资,即便为了防范风险,ABC银行已与出口商瑞士公司事先就贸易纠纷的免责问题达成协议,但由于瑞士公司已经倒闭,从而,即使ABC银行重新获得追索权,也难以通过追索弥补损失。
启示:福费廷公司在签订福费廷协议、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前,一定要重视对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担保人本身资信情况和进口商所在国情况的调查。这些情况对于福费廷公司判断一笔业务的风险、确定报价、甚至决定是否接受这笔业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担保人的资信尤为关键,因而在实务中,担保人通常由包买商来指定。
此案中,ABC银行也是自己指定了一家担保行,但实际上对这家担保行的资信并非特别重视。至本案发生时间,该行成立也才两年多时间,办理业务的时间非常短,业务经验包括业务办理程序方面都不是很成熟,对于福费廷这样的复杂业务,接触更少。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反政策及业务规定的问题。
其次,本案中的包买商对进口国的相关政策法律也不十分清楚,对基础交易情况、货物情况不具足够的了解,对客户资信也未作必要的审查和把握。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在包买时,包买商对一些重要的单据文件如用以了解交易背景的合同副本、用以防范进口国政策管制风险的进口及用汇许可证等也未做出提交的规定和要求。此案中包买商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的发生就源自于对风险的疏于防范。
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提要
目前,在我国进一步开展与完善福费廷业务,对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外贸出口的发展,应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机遇和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福费廷业务中的风险问题,探讨了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结算业务作为金融市场开放的首要领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福费廷,这一低风险、高收益的结算产品在西方国家已有近四十年的发展历史,而在中国大陆还几乎刚刚起步。在此有必要对福费廷业务加以研究和引进,以更好的迎接挑战。
一、福费廷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语的“A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提供担保的大额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或大的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国内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业务,而融资商则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福费廷业务有两大特点,一是无追索权的融资,即出口商的汇票贴现是一种权利的卖断,包买商在出口商处买断的票据到期时若无法承兑,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二是债权的贴现,出口商将远期应收帐款票据卖给包买商,在债权凭证上加注“无追索权”,获得包买商的即期付款,其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贴现。
二、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在开展福费廷业务上已具备了基本条件,但由于起步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在我国出口贸易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对银行等融资商来说,福费廷业务可谓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融资业务,以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1、利率风险。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使用固定利率,因此对于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较高。在选择期和承担期中,由于利率上升会导致包买商的融资成本上升。对于这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何定价,既可以保证融资的利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同时又能够使出口商接受,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问题。
2、承诺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之前,按照一般惯例,出口商将向福费廷融资商支付一笔承诺费。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进口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恶化,融资风险将增加,外资银行若不愿意再以原价格成交,中资金融机构却已向客户做出融资承诺,这必将使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无论是终止合同还是提高价格,都将对出口商造成损失。
3、流动性风险。我国票据贴现市场不成熟,使得国内银行在买入出口商远期票据后,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票据、分散风险。由于福费廷业务通常融资时间长、金额大,一旦在各家银行推开,形成一定规模,势必将产生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4、贸易欺诈风险。福费廷业务服务于出口贸易,中资金融机构对出口商作票据贴现后,放弃追索权,这是福费廷业务的魅力所在,但也容易为不法商人利用,使用贸易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因而,一些外资银行为防止贸易欺诈情况的出现,往往会对其前手保留追索权。还有些外资银行言明不承担国外法院止付的风险,也会对中资金融机构保留追索权。所以中资金融机构一定要与客户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条款,适当地规避有关的业务经营风险。
5、客户流失到合作方的风险。在目前市场情况下,中资银行目前主要是将承接的客户业务转给外资运作,以自身的客户优势与外资银行的雄厚的资金及管理优势相结合,借助外资银行的福费廷专业机构开展福费廷委托代理业务。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福费廷业务中,真正的融资商是外资银行,国内出口客户的资料将很容易被外资银行获取。如果外资银行不甘心只做福费廷的二级市场业务,而借合作交易之机,跨过中资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一级市场竞争,与中资金融机构争夺客户资源,这将会使中资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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