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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关于你论坛相关帖子涉嫌造谣诽谤广告公司的名誉权
Date: Thu, 27 Oct 2011 06:57:06 +0800
律 师 函
编号:京邦律函民字2013第C130108号
致外贸论坛: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告的委托,指派武绍智律师就你网站论坛侵犯委托人名誉权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
广告是一家B2B在线交易平台,广告前销售总监胡经科从MFG离职以后,创立了Parts-sourcing.com网站及上海硕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你网站论坛上发布大量有关MFG各类负面、不实消息,造谣诽谤,严重侵犯委托人的名誉权。其链接如下:
http://bbs.shanghai.com/thread-4784874-1-1.html
http://bbs.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4744270
http://bbs.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4652728
http://bbs.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4158063
MFG已经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来澄清该事件,并且已经对胡经科以及相关公司正式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且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毁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你:请你网站论坛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将论坛上诽谤委托人的帖子删除。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你网站论坛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一切损失。
望你网站论坛慎重考虑此事,在本函限定的期间履行相关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本律师函共贰页)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绍智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附: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2号楼1002
电话:(010)85892499
传真:(010)8589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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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曲折 自有评判
无意去浪费时间在这个事情上,从此将不在允许发新贴讨论MFG, 如有出现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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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
其实里头有些骗子公司也经常性在宣传,是否一并给“咔嚓”了!
俺准备专门单独弄个贴子,把过往经历中许多的贸易骗子或金融骗子给单独“供起来”!
顺带那些个垃圾邮件-也是骗子类型的,也给“供起来”!
那些个不诚信的,也给“供起来”!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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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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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诽谤 要等调查清楚取过证才知道,这种动不动就对发帖人出律师信的公司,各位还是少惹为好,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死人 于 2013-9-24 1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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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岛、、、
不过一个律所居然还用QQ邮箱 真够高端大气上档次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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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见到 这所谓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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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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