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随着互联网商业化进程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并与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发生着剧烈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如何更好的保护商家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呢?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有关域名
当前,对于“域名抢注”,国际上主要是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和原则来进行调整。首先,我们先对《商标法》做一个回顾。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结合构成,用以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确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对商标的使用、印制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在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2)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法律特征:(1)独占性(垄断性);(2)时间性(10年);(3)地域性。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权利表现在:(1)使用权;(2)禁止权;(3)许可权;(4)转让权;(5)续展权;(6)申请注销权。再次,义务表现在:(1)保证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义务;(2)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其它注册事项;(3)不得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的义务;(4)使用许可或转让注册商标必须遵循《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在研究域名抢注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域名。
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但是,由于Internet已经成为了全世界人的Internet,域名也自然地成为了一个社会科学名词。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
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2.103.24.68。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缺乏直观—你无法单纯通过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总统官邸还是一家玩具工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可以被地址服务器(DNS)解释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譬如你打算访问武汉热线,你不必输入枯燥的数字,只需输入武汉热线的域名www.wuhan.net.cn即可。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
域名具有以下特点:
1、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
2、域名体系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级别。
3、根据后缀的不同,域名还存在着类别的差异。常见的类别有.com(适用于工、商、金融企业).ac(适用于科研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行中心).org(适用于各种非赢利性组织);此外,还有以行政区的缩写作后缀的,称为“行政区域名”,如中国注册的顶级域名为.cn,美国的顶级域名为.us,山东省在.cn域下的二级域名为.sd.cn等等。
4、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
5、域名注册手续十分简便
二、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1、域名和商标之间有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在当前已经注册的顶级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据1997年的Inter NIC(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58%。
其次,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十一条对域名命名作了以下限制。
1)未经国家在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3)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4)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5)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该条规定基本上就是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翻版。
再次,当前对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
2、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明显区别。
域名毕竟不是商标,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表现为:
首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而域名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双字节的中文单独或其结合构成。因而,在显著性、识别性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
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会造成“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这是商标法所无法克服的一个弊端。
再次,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引发域名争议大战的因素中,许多都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例如:
1)构成域名的字符相似。如一家公司在网上注册了“Micros0ft.com”与“Microsoft.com”只有一字之差。若是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但在计算机键盘上,“0”与“o”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micros0ft.com”是否对“microsoft.com”构成域名抢注,传统的商标法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2)域名的发音相似。以域名“changhong.com.cn”为例,它对应的注册商标可以是“长虹”、“长宏”、“常宏”等等。如果其中一商标所有人注册了该域名,是否对其它商标构成域名抢注呢?这个问题商标法也无法回答。
3)域名的含义相似,例如:“changcheng.com.cn”是否对“greatwall.com.cn”构成域名抢注?这在商标法里已经是不容争议的问题了,但对于域名,这确确实实是一个存在的矛盾!
最后商标具有地域性。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
由此可见,域名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域名抢注问题与不正当竞争现象
域名抢注问题与不正当竞争现象之间也有着相当微妙的联系。
1)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抢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或其它标识来进行域名注册。
2)域名抢注直接导致网站的混淆。它使得许多企业在网络上无法利用自己已有的商标或商号这类无形资产创造商机,大大降低了其商标、商号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的价值。
3)许多域名抢注案件,被抢注的一方为了获得需要的域名,被迫向抢注者赎买。这种交易显然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抢注有以下几点优势:
1)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抢注比较客观。
2)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
3)与《商标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更加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域名抢注是一个新事物,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其具体情况也在不断的变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公证的判决。
但是,与商标法相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具有局限性,该局限性突出表现为在其调整范围上比它窄。
四、中文域名的抢注问题
网络的迅速发展,不断有新生事物产生,给人们带来新的兴奋甚至商机。当然,也会带来麻烦。正当人们为中文域名的出现欢呼时,一些麻烦也正向人们走来。
(1)费尽心思抢注域名可能无效。
早在2000年年初,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推出了他们的中文域名试验系统,接着外来户NSI和I-DNS也都跟进了中文域名市场。于是中国国内中文域名注册上演了一出网络时代的“三国演义”。三家在中文域名注册竞争中互不相让,争先恐后地推出了自己的中文域名预注册业务。短短的时间内,三家都笼络了一大批“用户”。
这种火爆场面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因为“域名主权,不容相让”,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11月9日正式发布通告:“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将比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据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NSI或I-DNS的代理商向信息产业部提出注册申请,鉴于此前我国域名主管机构信息产业部有关官员曾明确表示,反对由国外公司来管理中文域名,所以这两个外来户的中文域名注册将很难获得批准,那么,在这两家机构注册的中文域名可能因为违规而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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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外域名注册商及他们在国内的代理商一般不区分单位或是个人,统统给予注册,但是在“CNNIC”最近颁布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有资格申请注册中文域名,而大量对中文域名同样感兴趣的网民个人却根本没有申请的资格”。
于是,不少网民便以自己单位的名义提交了申请,注册了中文域名,产权纠纷的隐患就这样产生了。中文域名是一种非常有限的、宝贵的资源,如果一旦被记在别人的帐上,发生权属纠纷,恐怕对于个人一方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3)新一轮的域名抢注在所难免。
早在英文域名独霸天下的时代,域名的抢注与反抢注就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和遗憾。现在,中文域名的出现给予了抢注者更多的选择。同时,防范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为域名变得更加困难。例如,长虹集团要想使自己免遭抢注之苦,只能抢先把一系列相关域名进行注册——“长虹”、“长虹电器”、“长虹集团”、“长虹信息”、
对商标持有人尤其不利的是,CNNIC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争议的时效问题。即使你享有合法的商标权利,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已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接受你的投诉。
(4)与中文域名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
首先是中文域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就视为作品,其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中文域名本身当然也属于作品的范畴,即使它只有区区几个字。如果一个中文域名和另外一个中文域名存在词语上的相似性,甚至构成抄袭,势必会发生知识产权争议。
其次,中文域名可能和传统作品之间发生知识产权争议。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在民族文化宝库中有大量的经典文学作品。在中文域名抢注过程中,肯定有不少来源于文学作品中的词语。例如:“神雕侠侣.com”就有可能侵犯金庸老先生的著作权。
(5)中文域名与网站名称的关系。
北京市工商局曾经发出通告,要求各网站将其名称进行登记。现在CNNICN推出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之中只规定了当域名与他人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处理办法,而并没有谈到中文域名与网站名称发生冲突的解决办法,如果有人注册一个叫“新浪.com”或“搜狐.com”,法规好像并没有表示反对。如果放任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行为,互联网上必然会发生混乱。
五、我对于域名侵权问题解决办法的设想
由于域名抢注的问题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用其中之一来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总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解决域名抢注的方法是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起来。
(1)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的处理机构。(行政上的双轨制)
在这方面,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台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为CNNIC全称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第三款“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以及第三条规定:“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
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来处理国内的域名争议,这样可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网络的高效运作。而且该机构必须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有利于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例如:法学界,信息产业界,电信部门,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商标注册与管理机构以及工商管理机关的相关问题专家组成。如果当事人不服这个专门机构的处理结果,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例如中院等。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行政上的双轨制”。
(2)域名注册程序。(程序上的双轨制)
为此,我国于2000年9月1日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从第十二条至二十一条即为域名注册程序。
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对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我认为,在域名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一些做法。例如:
域名注册采用两种程序:一种是原有注册过的,作为域名注册的简易程序;另一种是新设域名注册的普通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即申请人在申请域名的同时,应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该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确实存在着严格的对应。采用普通程序注册的域名还应经过公告,公告的目的是赋予公众以监督的权利,防止欺诈行为。出于保证网络远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应太长,以20天到一个月为宜。
这种“程序上的双轨制”的意义在于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保证经由普通程序注册的域名免受争议,而且,该制度也为域名注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此外,它还能刺激企业的品牌意识,促使企业抓紧域名注册。
(3)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2000年9月1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2000年11月1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规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达到了一定的目的。但我们还是要承认,这两部规章的条款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认为这两部法规中存在一个极大的漏洞。根据其规,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个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的权利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见《试行》17条)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阻止这一后果的再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一方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
其次,这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
六、域名抢注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
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即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他人无法得到。
何谓必然的联系呢,即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例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
(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对该域名应予注销,还可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个人或单位的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之情节,例如在抢注的域名网站内进行非法活动等。
其次,如果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注册人事先不知情,或是驰名商标等),可以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通过对上面的分析,我觉得应适用过错原则,即注册人在主观上对注册域名的抢注有恶意,或利用其注册的域名进行非法活动的,才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相信,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以及人们对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络问题研究的深入,一切问题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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