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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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12、关于“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貿易”的定义及在税务上的区别。
答:(1)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俗称,三来一补企业主要从事对外的加工装配服务,所取得的加工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贸易是指以购销方式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实耗法与购进法有什么区别?
答:购进法与实耗法的主要差别是两者在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计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购进法”对进口料件在购进当期全部给予计算模拟抵扣,而“实耗法”对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再在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5、三来一补转为独资企业后仍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所取得的加工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继续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办理免税,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关单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7、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税?
答: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企业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18、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能否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不属于的则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9、样品出口,无报关单,应如何处理?是视同内销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0、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如何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在申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录入出口报关单时,其核销单号应为空;录入进、出口报关单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标注“KJ”,以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1、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应如何向国税局作黄单收齐申报?
答: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再据此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2、何谓“四自三不见”业务?
答:“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二、操作性问题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问题
23、已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已办理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退税申报期内(每月的1-15日)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4、一般纳税人的三资企业当月发生进口和出口后,是否必须在当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比如2月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在4月份才向国税申报,属不属于超期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2月进口料件的应在所属期2月份申报,逾期申报的需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后再补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如2月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申报“免、抵、退”税。
25、如何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登记手续? 有没有时间规定?
答: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6、进料加工手册因故延期,如何到国税局办理延期手续?新的合同有效期是否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还是修改原来合同的有效期?
答: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已办理延期的,在出口退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持海关核准延期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申请变更原登记手册的有效期。税局变更手册有效期,将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读入税局提供的全部反馈信息后,即可更新企业申报系统的数据,因此,企业无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新的手册有效期或修改原手册的有效期。
27、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在国税办理核销手续时需要交哪些资料?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1)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后再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28、出现报关单号码录错、核销单号码录错、出口发票号码输错时,该如何调整?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录错的,可在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时录入正确的单证号码。具体操作方法:在向导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模块中找到该份号码错误的单证,在录入“单证收齐标志”标志后,激活“出口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栏,此时录入一个正确的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即可。
(2)出口发票号码录错的,在申报时附一说明解释有关情况,税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人工跳过。
29、单号错误导致信息不齐,是否采用虚拟报关单进行调整?
答:报关单号录错的不要虚拟调整。如果企业收齐该报关单申报后,企业可以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核查正确报关单是否有信息且内容是否相符,如果有信息且相符,企业可以在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手工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直接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同时附一书面说明讲明有关情况,以便于分局正审时能相应对该报关单进行人工挑过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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