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看到这样一句话,有些许不解,求解:英美票据法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出发,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无论其对价关系或是资金关系如何,凡是善意付过对价的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但是接着又说,如果票据签字被伪造,那么伪造签字后的持票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的要求,任何对汇票的清偿也不能作为对债务的清偿,但又接着说任何持票人应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人。
然后我的问题是
既然持票人被推定为正当持票人,那么他的权利就优于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那么,签字被伪造这一缺陷是否也包括在里面呢?
还有如若签字被伪造的话,正当持票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的要求,意思是他得不到票款吗?可以追索吗?向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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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学生,深入研究此类问题是必要的。一般的外贸业务员完全没有必要研究此类问题,这些知识基本很少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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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生的,的确是想知道关于这个问题的在实际案例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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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最好在课堂上听教授的课程,在这里请教,你得到的知识,可能与书本上的有差异,可能会把你引入无所适从的境界。
国际贸易的知识都是系统性很强的,必须循序渐进的学习,要想掐头去尾,只学感兴趣的知识点,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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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建议很好,但是我觉得,我迟早也是要步入外贸行业的,所以不应该只是在学校里埋头学习,否则到时候就会觉得所学知识与实际案例大相径庭。所以就想听听这里的大神们在实际案例中如若碰到这类问题是如何看待以及解决的,然后我是在看一本书的,应该是系统性地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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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为是在英美法系下的讨论,所以在学者研究论文中有提到,英国1882年法与UCC法都对正当持票人和持票人的概念作了区分。
首先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来人式票据(无记名票据),则持有无记名票据的人都是持票者,至于能否成为正当持票人,则需满足三个条件:
1)对价
2)善意
3)不知情
4)合乎票据条例规定
满足了即是正当持票人
第二种是捡到或偷盗等意外获得 非来人式票据(记名票据),则若有后续对价转手等情况的话,造假怕是躲不过的一个环节了,在此后若有持票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对价
2)善意
3)不知情
4)合乎票据条例规定
因此,
第一个回答是包括,只要后者满足以上条件
第二个回答看完上面的解释就明白了,然后这里面受损的人应该是丢失票据或者被偷票据的人。
参考文献
[1]孙韡.浅论我国票据法中正当持票人制度[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6):49-51.
[2]孙超,叶天娇.刍议正当持票人的认定标准——以英美法为中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4):71-73.
希望能帮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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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贸易已经忘记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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