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遇到个问题,请教各位。有个欧洲客户要生产一批玩具汽车,款式都是欧美品牌车型,如果找玩具厂接单做的话会不会需要车厂授权啊?
有哪位做个这个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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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挂上牌子那些的话,只是外形问题不大,但如果有挂上牌子,那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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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肯定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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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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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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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学习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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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肯定是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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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主品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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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主品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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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主品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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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名牌就不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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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涉及品牌的话,可以直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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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需要授权,即使66万漏油版的那款汽车也不会让你随便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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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都是一块铁,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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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坛经常看到这个问题,作为外贸行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发个帖子给大家一些法律建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从商标权方面来说,一般不构成侵权。相关的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模型上所附着的真实的汽车商标是模型的真正产品来源,因此,这种使用应当视为一种“非商标性使用”。
比如,以德国OPEL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德国AdamOpel公司(欧宝公司)是生产OPEL汽车的公司,1990年,欧宝公司在玩具上注册了OPEL商标;2004年,欧宝公司发现Autec公司生产销售一款以1:24比例缩小的OpelsV8遥控模型小汽车,而且模型车像原型车一样在散热格上有OPEL标志,Autec公司同时在该模型车上还标注了自己公司的“Cartronic”商标;欧宝公司认为,Autec公司在其模型车上标注OPEL标识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带有OPEL商标的模型车,是欧宝公司授权许可下生产的模型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针对该案,欧共体法院的法官认为,完全按照汽车实物制造模型小汽车在德国已有上百年历史,对玩具产品具有一般认知度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已经习惯模仿实物车制造模型车的事实,欧宝公司一直到1990年才在玩具类商品上注册OPEL商标,故对于消费者来说,其不太可能将实物车生产企业与模型车上该企业的OPEL商标联系起来,相反,消费者有可能认为,Autec公司销售的模型车产品上的OPEL标识,只是为了用来说明其模仿OPEL汽车制造模型小汽车的事实,而不大可能会认为这是欧宝公司或是其授权企业制造的模型车。鉴于此,Autec公司在模型汽车上对OPEL标志的使用,并不影响OPEL作为注册商标的本质功能,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从该论述中不难发现,欧共体法院的法官认为,Autec公司对OPEL标志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专利权方面来说,一般也不构成侵权,但要询问清楚客户购买的汽车模型是用于什么用途
对于他人生产汽车等比例缩小模型的行为,汽车制造商如果从专利法的角度进行维权一般是通过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判断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判断这两种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在种类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判断的依据是产品的用途,主要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对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近似非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可直接认定为不相近似。
类似案例如1999年,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名为“轿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专利号:ZL99312494.1)。2003年,锦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玩具汽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专利号:ZL03359894.0)。2004年11月,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被宣告无效。200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玩具汽车”和“轿车”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提交专利申请在先,因此不需要对比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宝马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至于为什么需要询问客户的使用用途主要是因为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如果产品模型是在玩具店销售,其主要用途应当是供玩耍或游戏,则属于玩具范畴,其与实物的用途和类别就应当不同。如果该模型是用于展览会、柜台展示(如手机专卖店柜台里的手机模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映实物外观,为了销售产品实物,则该模型不应当属于玩具,其真实用途实质上与实物是一致的,故应当视为实物。所以如果客户采购的汽车模型是用于玩具店销售那问题不大,如果是用于展览会等目的,就可能构成产品种类相似,此种情况建议在合同中进行相关布局约定。这种情况的类似案例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看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诉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等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
从著作权方面来说,需要具体判断。对汽车等工业产品而言,其本身的外部造型一般不构成美术作品,原因在于,大多数的汽车等工业产品的外部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离。尽管如此,对此类工业产品制作等比例缩小的模型,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原因在于,在精确缩小变成模型后,汽车等工业品的外部造型已经不再发挥“实用功能”,“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已经发生剥离,只剩“艺术美感”,因此某些汽车模型仍可构成美术作品。因此,对于汽车生产商或其授权的厂商设计推出的构成作品的汽车模型而言,其他厂商未经许可对这些模型进行模仿制作仍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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