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母公司签订对外合同,交由全资子公司执行(两者都是法人实体且都有对外经营资质)。一般的操作是用母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并办理退税及收汇事宜,母子公司间签订内贸合同以便于帐务处理。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别的出口办法?
例如 母公司打算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具体的实施交由子公司全权负责,这样是否可行??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出口主体是否就只能是对外签约的主体(代理出口除外)?
请大侠们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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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老鸟提供方案,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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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只不过是一张纸罢了,税务局看的是谁收汇,谁出口,那么就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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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张纸,有时让人喜极而泣,有时让人欲哭无泪。
按你的意见,只要外方同意给子公司打外汇就行了?
那出口时合同签约主体也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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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理解这么一个原则:
如果你收到外汇了,就必须得有东西或服务出去,东西出去了,退税自然也就归你了(如有)。
正常情况 收汇-出口-退税只能是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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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就是这样,合约这玩意,给客户和税务的那啥,自己开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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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
另外注意谁出口,进项增值税发票开给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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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口,增值税发票就开给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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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可以是一个公司,也可以不是一个公司。
如果两者不同,即“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境内发货人”代理出口,两者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这时候,外销合同由“生产销售单位”与外商签订,“境内发货人”是第一报关出口和收汇单位。
如果专票开给“境内发货人”,“境内发货人”可以申报退税。(外贸综服企业退税即如此操作);
如果“境内发货人”在退税系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给“生产销售单位”,后者就可以自行申报退税了,前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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