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百科区别“法治”与“法制”及其不同词性的英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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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12/07/12)邀请一些国内文、史、哲、法律、社会及艺术诸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了一份高考模拟试卷。其中[政治]14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该题是这样的: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请问,这中间的“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d by law)有什么区别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笔者想先指出该题的不严谨之处:首先,《宪法》第五条规定中的“法治”、“法制”与命题者说的“法治(rule of law)”、“法制(ruled by law)”在词性上是不一样的。其次,命题者要求说出作为名词的“法治”(rule of law)与作为形容词的“法制”(ruled by law)之间的区别,这样的题目是不够严谨的。 作为试题的解答或回答,笔者试述如下: “法治”相当于“纲”,往往指大的、根本性方面的(东西),如国家性质、国家治理方式、社会制度层面的(东西),比如我们可以说“法治国家”。从理论上说,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高于一切,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其上。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笔者将其译为rule of power)。“法治”作为名词时意为rule of law,作为形容词时意为that practices rule-of-law。 “法制”相当于目,往往指具体方面的(东西)。作为名词,其广义的意思包括“整个法律制度”,也即the whole legal system;而其狭义的意思则相当于“法律与规章制度”,用英文表达就是laws and regulations。作为形容词,它就是上面提到的“ruled by law”的意思,也就是“一切由法律来裁决的”。我们说“法制社会”就是说在这个社会里一切事都得按法律与规章制度办,而不是用金钱、权势或其他手段可以摆平的。而所谓的“法制教育”就是通过宣传讲解让你知晓各种相关法律与规章制度并提醒督促你严格遵守。 既然命题者在题目中使用了英文,笔者在解答中也借助于英文做了阐述。显然,对于懂英语的读者来说,增加了英文表述的解释会更清楚。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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