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据温房网:亲人去世,但还没还付完房款,家庭成员是否有责任继续偿还留下的房产呢?想必是一些人不得不经历的问题。来自MoneySense的一篇报道总结道,如果房主去世时房贷还没还完,所有权类型决定了谁应该对后续的房贷负责。
当某人去世时,遗嘱执行人必须列出死者在去世时拥有和欠下的所有东西。列出一份显示资产和负债价值的清单,可以帮助遗嘱执行人确定遗产的价值,以便进行遗嘱检验,向受益人提供他们将继承的财产的建议,并更好地了解遗产的现金流和支付义务。
当某人拥有一处房产时,这可能会伴随着抵押贷款或信用担保额度。根据资产的注册和持有方式,支付责任可能落在不同的人身上。
独有权Sole ownership如果死者拥有的房产抵押贷款只以他们的名义抵押,那么其他人就不会负责偿还贷款。这并不意味着未清的按揭贷款结余会被免除,它只是意味着家人和朋友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遗嘱执行人必须确保遗产继续支付按揭款项,直到物业售出为止。只要银行账户里有现金,这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过程。然而,如果遗产资金紧张,遗嘱执行人也会有一些其他的选择。
共同产权Joint Tenancy
在加拿大,大多数新移民家庭在买房办理产权时,都是由夫妻共有,房屋的产权就属于“联合共有产权”(Co-Ownership of land)。“联合共有产权”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知道,“联合共有产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而且这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这两种产权的方式分别叫做:
Joint Tenancy(共同产权) Tenants In Common(联名产权)Joint Tenancy翻译为“联权共有人”更容易理解。联权共有人必须具有四个“一致”特性:
时间一致(Unity of Time):所有联权共有人必须在同一个时间段购房、出售或者收获利益;
产权一致(Unity of Title):所有联权共有人只能通过同一份购房合同中获得共享的房屋产权;
利益一致(Unity of Interest):所有联权共有人拥有相同且平等的权益;
占有一致(Unity of Possession):所有联权共有人对房屋拥有同样的入住权利和占有权利。
四点缺一不可,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单独出售或转让各自的产权。
联权共有人具有“生者享有权(Right of Survivorship)”,这意味着当某一联权共有人去世后,其他在世的联权共有人将自动获得其产权并均分,若仅剩一人则持有完整的房屋产权。
如果父母及子女联名购买房屋,若父母去世,孩子可以自动获得父母的产权,如果孩子没有其他主要居所,无需缴纳任何遗产税和房屋增值税,按揭也会转到子女名下。
如果夫妻(同居伴侣或已婚夫妻)作为联权共有人共同拥有一项财产,并享有生者对财产的享有权,当一方死亡时,财产会转至未亡配偶。
当然,按揭也会转到配偶名下,而死者的名字也会从财产所有权中移除。这时候,寻找一位律师处理这种情况。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未亡配偶(而不是遗嘱执行人)负责支付抵押贷款,因为它不属于遗产管理。
Tenants In Common 翻译为“分权共有人”更容易理解。
分权共有人的特性是,同一个房屋,分权共有人可以拥有相同或者不同份额的房屋产权比例。分权共有人不具有生者享有权,任何一个分权共有人都可以将自己份额的房屋产权单独出售、转让或者做为遗产留给所指定的受益人,但将面临房屋增值税的问题。
跟朋友一起买房的人群,可以根据投资的多少,按比例分配住房需求和房屋产权。思想较现代化的伴侣,为了分清“你的”和“我的”,也会使用这种方法来决定房屋产权。
在分权共有下,当其中一名共有人去世时,他们的财产份额将流向他们的遗产。
在某些情况下,剩余的业主会选择购买死者的房产份额。如果还有抵押贷款,死者的那部分贷款将从那部分的房产价值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必须确保遗产支付其份额的按揭付款,直到死者的所有权份额得到处理。
来源:温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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