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税务局的一位所得税境外合规审计师奥利弗(C. Oliver)做供称,老陈在加拿大进行会计业务时,通过收取未报告的投资收入、未报告的租金收入以及通过编造有效和无效的T1申报表而收取未报告的收入,积累了很大数额并存入上述中国银行的账户。税务局估算这些数额在200万加元左右。
奥利弗称,老陈帮助许多非加拿大居民报税,这些报税会有大量的退税,凡是个人的T4收入为7千至1万元,就会产生退税。此外,老陈还有其他不正当的收入来源。
老陈的律师向税务局方面承认,老陈有2个中国银行的账户,其中之一就是前文所提及的账户。虽然这些账户是以其儿子小陈的名义开设,但老陈才是这些账户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存入这些账户的资金全部来自老陈。
之所以用儿子的名义开设账户,老陈是希望自己去世后,账户中的所有金额都将转给其儿子。
但奥利弗依然认定,该账户及其中的资金都属于小陈,原因很简单,「该账户是以小陈的名义开设的。」
而法院的罗素(B. Russell)法官认为,上述账户前后的所有资金都是由老陈提供,都是老陈从事会计工作时的非法所得。而在2013至2015年的3年间,该账户资金都是由老陈操控,只是偶尔藉助儿子小陈在先进科技的能力,因此是老陈而非小陈才是该账户的实际持有人,也是独自享受了该账户的利益。
由此可以断定,要在以上3年提交相关报税表的,不应是小陈而是老陈。因此小陈不应承担2013年至2015年的任何一项罚款。联邦税务局要重新评估相关的税务情况。此外小陈还能拿到3千元的司法费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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