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据Richmond News等媒体报道,华人郑女士(音译)遭遇电信诈骗,通过中国银行(加拿大)列治文分行向骗子汇款了6.9万加元。发现被骗后,郑女士认为中国银行(加拿大)列治文分行对她被骗负有责任,于是把银行告到BC省高等法院,结果遭到驳回。
郑女士不甘心,再接再厉,向BC省上诉法院申诉。这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她的部分诉求,认为她有权起诉银行疏于对她可能遭遇诈骗提出警告,郑女士得以有第二次机会要求银行承担一定责任,以赔偿她的损失。
2018年5月中旬,郑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中国领事馆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有郑女士的驾照号码,而她一个月前才刚刚取得驾照。
骗子称有针对郑女士的逮捕令,她因卷入一起国际洗钱案,正在被调查。郑女士要么在调查期间飞回中国坐牢,要么将一笔资金转到香港,这笔钱将在调查结束后返还给她。骗子还警告她要对调查保密,否则就要入狱。
郑女士说,她被这些威胁“吓死了”,于是在一周后前往中行列治文分行,寻求银行柜员协助,将6.9万加元从她的账户转到中行香港分行的他人名下账户。 而这几乎是她账号里所有的钱。
作为汇款程序的一部分,银行让她填写并签署了《汇款申请单》,其中包括一项免责条款,主要是规定汇款行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汇款申请的要求办理转账,而无需对不正确或不当付款承担责任,除非错误完全由银行的疏忽、故意或不当行为造成。
郑女士声称办理汇款的过程中,银行柜员和值班经理都没有询问她有关转账的安全问题。当天的值班经理也是该行的合规官。
他后来表示,当天没有问郑女士安全问题是因为她“看起来很焦虑、压力很大”。但因为这是一笔超过1万加元的国际转账,合规官询问了郑女士与收款人的关系。郑女士没有回答。此外,合规官作证说“没有注意到任何不寻常的事情”。
2018年6月,郑女士得知自己被骗了。她还了解到当地媒体甚至在她汇款之前就已经报道了这种类型的诈骗行为。
因此,她认为银行在交易发生时就知道这种普遍存在的骗局,并于2020年8月对中国银行(加拿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对她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BC省法院和高等法院都驳回了郑女士的起诉,理由是没有真正需要法庭审理的问题,或者即使该银行确实知道当时很猖獗的欺诈伎俩并且没有警告郑女士,但根据免责条款,郑女士也不可能拿到赔偿。
郑女士表示不服,再次向BC省上诉法院提出申诉,这次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评审小组支持了她的诉求。
根据法庭文件,本案的焦点有两个:银行是否存在疏忽以及银行能否免责?
1、银行是否存在疏忽?
主审案件的法官Justice Griffin指出,汇款当天,有几个因素足够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警惕:
· 郑女士在银行时一副忧心忡忡、压力山大的样子;
· 这是一笔来自个人账户的大额汇款;
· 这几乎是郑女士账号里所有的钱;
· 郑女士亲自到了银行网点,银行有机会当面进行安全审查或者讨论;
· 交易与郑女士开户文件中申报的账户用途是处理日常收支不符;
· 郑女士称,在她汇款前,这种欺诈手段在加拿大主要城市就已经很猖獗,而银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类骗局。
法官发现,对诈骗行为提出警告是银行调查义务的一部分。但在之前的审判中,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不知道类似的欺诈行为影响了其他像郑女士一样的人,也没有警告过她,否则郑女士很可能会意识到她被骗了,并停止交易。
因此,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银行是否知道此类欺诈行为而未警告郑女士是一个真正需要审理的问题。
2、银行能否免责?
郑女士签字的《汇款申请单》包含一个免责条款。此前她的起诉被驳回也是因为初审法官认为,由于该免责条款的效力,郑女士不可能获得赔偿。
但郑女士认为,银行的行为整体上是不合情理的,即明知欺诈,却没有警告她,然后依赖免责条款把自己摘出去。
上诉法院的Griffin法官指出,《汇款申请书》是一份标准格式的合同,对此郑女士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银行让郑女士签署这样一份包含免责条款的文件并据此确认转账指示是否合理,也是一个真正需要审理的问题。具体责任的认定将取决于后续审判中对事实的调查结果。
而且,免责条款是针对汇款行为发生之后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在汇款之前,银行应当善尽调查和警示义务的责任。“如果银行履行了这项职责,就不会发生影响转账的其他步骤,包括填写和签署包含免责条款的《汇款申请单》。”
Griffin法官指出,“从这个角度来看,索赔并不是基于处理转账的错误......而是基于银行在第一次得知郑女士希望进行此类转账时没有就欺诈行为向她提出警示。 ”
最后,上诉法院搁置了此前的驳回起诉令,允许郑女士上诉。后续的审理过程将针对上述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调查。
现在,郑女士可以继续她的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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