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生活信息[葵花盛开在Montreal的日子]老公不經老婆同意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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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讨论处:老公不經老婆同意已經私賣房子,老婆該怎麼辦?http://forum.iask.ca/showthread.php?t=656882&page=4点击展开...  葵花付英律师解答:  呵呵,看了以上主贴和跟贴,群众的智慧无穷大,赞一个。  一、首先,需要查明楼主所言的这个婚后唯一自住房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的依据有:  1、在举行结婚仪式前,配偶双方未在婚姻合同中确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2、法定或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均自举行婚姻仪式之日起生效。  3、配偶各方的婚后所得包括未根据法律规定申报为个人财产的一切财产。  4、配偶各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制生交往时该配偶所有或占有的财产;在夫妻财产制期间该配偶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及源于此等财产的孳息和收益,但以遗嘱人或赠与人规定了此等物为该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为限。。。。  5、配偶双方无法证实其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推定配偶双方按均等的份额共有。  通俗地对相关内容补充解释如下:  1、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  2、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例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  3、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在楼主确定这个婚后唯一自住房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我们再来看相关依据及解释。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别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认定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呵呵,至于其他参与卖房交易的如中介等,因为他们都是专业人士,负有职业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交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真涉诉,可一并牵连入案,并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购房的第三方,是以显示的低价购入,有恶意串通之嫌,要求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是一点问题没有的。  我能理解楼主此时此刻的心情,但更希望换位思考丈夫到底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不没有事前通知妻子,在未取得妻子应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出。因为毕竟他应该知道,纸终包不住火的,这既然是唯一的家,为什么要自作主张卖?是为了给妻子一个更漂亮的新家?是为了为家庭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是因为遇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其他。。。请慎重查明真实原因,以求互谅互解。一日夫妻百日恩,多想想,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轻易动怒,甚或直接就想对薄公堂。伤情伤心的事,最好不要干,因为这是多少钱也换不到的。旁人只能给建议,但日子终究是要自己过,路终究得靠自己去走。  另补充,说是想转移财产,我觉得不是太可能,因为这如果真是夫妻婚后唯一自住房,他老人家再傻也不至于这样明目张胆。呵呵。当然,如果真是想处分财产,图求不轨,那,支持楼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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