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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请点击标题下的蓝色字“国际贸易融资”关注我们作者:宋昌纯,韩国外换银行首尔贸易服务部的首席专家
翻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 吴小羽、李妍
简介
在民法系及普通法系国家,信用证被普遍使用。尽管法律体系上存在着差异,但信用证案件的裁定结果是基本一致的,且不会因国而异。
商业习惯法是信用证法律建立的基础。商业习惯法虽然不是由任何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但却是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包括银行)可以使用的最佳惯例。在商业习惯法这一最佳惯例下所隐含的是公平交易,因为一旦丧失了公平交易,这个机制中的参与者就会很快失去诚信及信心。
公平交易存在于善意原则中的原因
这就是民法系及普通法系国家都将公平交易纳入善意的法律概念中的原因。公平交易在单一案中是如何体现的还要依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及其客观背景而定。
首先,在民法系国家,善意原则是首要原则并贯穿于一切交易。这个首要原则适用于所有交易包括信用证。民事法典中的善意概念是公平交易且具有案例特定性,即公平交易在不同的案例背景下会有更加明确的表现。
其次,在普通法系国家,公平交易存在于普通法法院裁决下的一切交易之中。虽然有时提及善意,有时引用合理预期,但结果都是相似的。公平交易及合理预期都是一项客观的标准。他们不是参与者的内心想法,而是一个客观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感知和判断。
合理人标准
不论是在民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所有熟悉侵权法的人对合理人标准都不会陌生。但合理人标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视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公平交易、合理预期、客观预测以及合理人标准都源自一个事实,即没有一条刻板的法规是可以涵盖所有案例的。即使我们不喜欢瞬息而变的法律,但如果法律一成不变,那会是更大的灾难。
善意原则是法律的工具,在纠纷产生时提供了一个内容相对确定并且可以预期的客观标准。
民法系及普通法系管辖权中的善意
在民法系国家,善意原则已经被法院在不同的案例裁决中明确的阐述过。
在普通法系国家,善意的原则并未被明确而是暗含在案例之中。以信用证为例,尽管民法系及普通法系之间存在差异,但判决结果是相当一致的。
在韩国的信用证案例中,像其他所有的案例一样,善意的原则也应用于信用证案例中。上述原则取决于案例的具体情况及背景。
信用证案例主要集中于开证行发出的不符点通知是否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原则主要指通常开证行处理不符点通知的标准实务的做法。
信用证的条款、UCP、ISBP、ICC官方意见以及DOCDEX决议均为善意原则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法国的信用证案例中,善意原则被用于支持欺诈例外的原则,即只有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才能止付信用证。而基于受益人与申请人债务问题的纠纷是不被允许止付信用证的。
瑞士的信用证案例中,最高院裁定,如果一份信开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那么在欺诈的情况下,善意的议付行是受到保护的。在案例中善意原则适用于善意持票人。
在美国的信用证案例中,不存在严格的排除规则,公平交易是根据案件中的不同情况来判断的。当受益人提交了不符的单据但单据没有被提不符点,法庭是不会允许受益人使用排除条款从开证行获得付款的。
《美国统一商业法典》 第五篇信用证篇
尽管美国是类似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美国有一部类似于民法系国家商业法典的《美国统一商业法典》。在这个法典中,第五篇是信用证篇。
尽管《美国统一商业法典》中的大部分篇章给善意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但第五篇信用证篇中却将公平交易排除在善意定义之外。
这是否意味着,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中的其他篇章不同,根据第五篇信用证篇的规定,银行没有义务审核公平交易中的合理标准?这似乎就是我们在此需要对这一奇怪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
银行作为受托人
银行是客户资金的受托人,正因为如此,相对于其他普通的受托人,银行承担着更高的义务。与其他的银行、客户及任何和银行签署合同的一方进行公平交易是理所当然的事。善意不仅仅是一项义务更是银行的本质。如果银行不从善意的角度出发行事,客户怎么会将它们的资金留在银行呢?
因此,《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将公平交易从银行人员的善意职责中排除出来,对客户及银行人员来说,都是很奇怪的。
《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的官方评论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的官方评论来看,他们对于在信用证交易中将公平交易纳入银行人员善意职责中是有一些疑虑的,信用证操作可能会因为独立原则受到破坏而陷入危机,而独立原则是信用证法律的及实务的核心。
信用证中的独立原则
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的官方评论如此纠结的信用证法律及实务中的独立原则,到底是什么?
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银行不了解实际交易中的具体信息。因此,银行的操作不能基于实际交易信息。所有提交给银行的单据都被认定为真实的。欺诈是不被怀疑的。
信用证在买卖双方签订基础合同后才开立。但是,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和相关的合同相分离。银行无需去了解合同执行的进度或根据合同进度行事。
银行承诺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付款。银行的操作不是基于合同的进度,而是独立于合同的。这就是独立性原则,它并非一项法律原则,而是对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实际操作的一种简述。
信用证项下的公平交易之所指
就像法律项下的其他商业交易一样,公平交易也涉及信用证交易项下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行为。
在这个交易中银行可以分为开证行和议付行。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是有可能发生诉讼的,但这并不是信用证的法律关系。
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有可能在关于使用追索权问题上发生诉讼,但这里几乎不涉及公平交易。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有可能发生诉讼,但通常情况下都是开证行胜诉,并且这里也基本不涉及公平交易。
信用证诉讼的焦点
大多数信用证诉讼的焦点发生在开证行和议付行之间。当开证行基于单据上的某些不符点错误拒付时,公平交易可能就适用于解决此类纠纷了。
在不符点问题中,公平交易的标准通常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UCP、ISBP、ICC官方意见和DOCDEX决议等来决定的。
开证行和议付行之间的公平交易能够根据这其中的客观标准来确定。规则是既定的,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是可预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调查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以判断案例是否适用公平交易的标准。
独立性原则的例外
尽管存在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但有一种情况还是需要将基础合同和信用证交易结合起来做相互审核的。这就是欺诈的情况。
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独立性的原则是指仅仅处理单据,无需判断单据的真伪。
对于法院来说,为了确认开证申请人的欺诈主张,必须去调查基础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交易存在欺诈,法院会判定止付信用证。没有人会希望即使发生了欺诈,法院也无法止付的情况发生。
然而,当开证申请人声称发生了欺诈,独立性原则不会因为交易受到法庭调查而产生影响。甚至,这种欺诈例外的规定可以使信用证值得信赖,并且对于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来说都更加可靠。
信用证的严格相符
对于信用证法律中的严格相符常常存在一种误解。尽管表面描述是“严格相符”,但这并非是指无意识的、机械的、仅照字面含义而不管案例具体情况的一项要求。法院永远不会只看字面意思,而是会结合具体的背景去进行解析。这并非是说法官在案件中按照自己的希望或者自己认同的想法来解析词语。对于词语的理解必须是合理严密的,而且这种解析不能被称为字面含义。
在法律条款解析中,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可预期性是两个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法律条款的解析是不确定的,诉讼分析也是无法预期的,那肯定存在严重的问题了。
然而,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可预期性并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款死板及机械的解读。关键是具体的业务背景。没有明确具体的业务背景,任何分析就没有意义。
萨姆纳法官和严格相符规则
严格相符规则出自萨姆纳法官和 Equitable Trust v Dawson Partners案例。
案例中,信用证要求由chamber of commerce(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但提交的原地证明却是由Business Association of Batavia(印度巴达维亚工商协会)出具的。这被认定为一个不符点。商会并不等同于巴达维亚工商协会。但是在印度巴达维亚并没有商会,巴达维亚工商协会是当地唯一一家可以出具原产地证明的机构。萨姆纳法官裁定提交的单据是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
英国合同法中的严格相符
在上议院的Mannai Investment Company案中,信用证所要求的终止通知上显示的终止日期是1月12日,但实际上应该是在1月13日终止的。1月12日和1月13日是不同的,因此被视为不相符。但是上议院裁定,终止通知声明的终止日期1月12日是与相关的租赁合同条款严格相符的。这个案例中的评判标准是理性人的客观判断,并非是合同双方的主观意图。
法律的确定性及诉讼的可预期性来自理性人的客观判断所做出的解释。这可以称为相关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定律。
韩国、法国、瑞士和英国的信用证诉讼
在韩国、法国和瑞士,当信用证官司提交至法院时,善意原则将被使用,且善意原则中还包括了公平交易。
英国法中并没有纳入善意原则,因为英国的法学家存在一种疑虑,认为善意原则可能会给法律和诉讼的预期带来不确定的因素。但是,上议院是认可理性的分析标准的,并且上议院的推理和判定结果也是与民法管辖区域适用的善意原则相类似的。
《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善意定义中对于公平交易的排除
在《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中,公平交易是被排除在善意的定义之外的。由此可以推测,美国的法学家对于善意的定义中包含公平交易的观点是谨慎的。因为通过把公平交易从善意的定义中排除,可以从诉讼的初始阶段就避免滥用公平交易这一概念的情况发生。
尽管《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的善意定义中排除了公平交易,但这一篇中包含了银行标准实务的观点,这一观点与参与方的理性预期是相似的。在此种情况下,参与方是银行,是常常发生诉讼的开证行和议付行。
银行标准实务和公平交易
美国法律下信用证交易的银行标准实务的效果,与英国法律中对于善意行事的一方的理性预期,是相同的。
对于公平交易的排除会避免一些律师在信用证诉讼中利用公平交易的观点,针对信用证的基础交易结构进行抗辩。因此,即使善意的定义中没有公平交易的成分让人生疑,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中对于善意的定义也避免了针对公平交易问题的一些不恰当争论的发生。
总之,回顾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管辖区域以及一些特定的国家发生的信用证诉讼,不管是被称为善意,还是被称为对于参与方的理性预期或银行标准实务,善意在信用证法律和实务中似乎都在起作用,使得信用证案件的结果明确且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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