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有票出口的货物,合同是和台湾的一家公司以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签订的 发货到泰国最终客户现在台湾要求shipper写日本的一个公司的名字(可能最终合同是日本和泰国客户签的总合同,我方的机器是总合同里包括的一台机器由台湾卖给此日本公司)
consignee写的是to the order of xxx(泰国的银行,应该是泰国公司的银行,因为日本和泰国好像涉及到了信用证)
notify party是泰国客户
我们和台湾的合同是CIF,现在要求我们写成CIP
此事可否操作,有没有风险
本来收款条件是T/T to be paid at shipping document,是否需要发货前支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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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操作风险很大——
SHIPPER不是你们实际发货人而是写日本公司,且收款条件是T/T to be paid at shipping document,那么,一旦货物被装运,实际发货人没有收到货款,则将面临款货两失的风险——因为,实际发货人不是SHIPPER,就不能够主张货权,而货款未收,那么,岂不是款货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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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太大,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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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ORDER OF XXXBANK的提单肯定是有信用证的,只要有发货人和该银行的背书,提单货权就转让给泰国公司了,如果发货人不是你风险就很大。台湾把CIF条款改成CIP,你的运费成本会增加别的没什么。解决方法:你可以跟客人解释一下,如果出船公司的海单,他们通常都要求发货人必须是境内的,不能随便说想写谁写谁的。再不然你如果知道提单议付是在哪里的银行,找一个你信得过可以帮你扣单而且在议付行那里有代理的货代,让他给你出个可以换签的小单,不过这种方法要是最后你客人说不要货了你自己也麻烦的.....再有需要问的可以加我QQ哈:34195332,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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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很大很不解
Shipper为什么不写你们(客户如果不想让泰国那边知道你们的存在,完全可以在货代提单上Shipper写你们,但是船东提单上shipper显示其他家)?日本那家公司在中国有合法注册的公司吗(船公司的提单,都要求发货人必须是中国的公司)?这样操作的话,实质算是买单吗?这样看,你们自己都不用报关,你们的出口退税肯定没了
看样子像是信用证,如果Shipper不是你们,必须要求货款结清后你们才同意发货,因为出这样的提单就意味着货权都已经转交给了日本客户,你这边一点主动权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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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先收到所有款项,才能按客户的要求做;否则,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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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给出的条件是所有发货款交港口前付清 并按照原来的合同shipper写我司的名字
客户提出的方案是改成FOB条款 再协商改发货条款的金额问题 但我感觉FOB条款提单是台湾公司的货代出(不知道是否正确) 这样其实还是有物权的问题 当然如果收到了发货款就没事了 就怕老外总经理纠结于此不同意
如果改为Ex-work其实也有物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发货款交港口前付清其实也是没有风险的
谢谢大家,看看有没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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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这样不知道对出口退税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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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FOB指定货代,用哪家货代,客户应该会提前告诉你们,指定货代只会给你们货代提单的
Ex-work的话,要在装柜前收到100%货款才放货,是没风险的
FOB,因为是你们自己安排拖车,在还重柜到码头前,你们还是有主动权重新拉回来了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无论Ex-work还是FOB,比如装柜日期定在11月15日,必须在14日前确认是否收到全部货款,收到了便和其指定货代确认15日可以装柜,否则自动延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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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关系,可以出一份真提单给:shipper工厂和CNEE:收货人,一份假提单:shipper中间商和cnee: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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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建议可以 公司牵涉面太大 这种方案估计会被毙
自己的公司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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