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出个一个去马来西亚的高柜,客户要求提单出双抬头,即我们公司C/O 客户香港的一家公司,但是货代那边回复说只能用O/B,不能用C/O,而且客户要求FORM-E也要是双抬头,但是商检那边说只能是有一个抬头,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如果客户同意用O/B的话,那产地证和提单就不符了,会不会影响客户清关呢,谢谢各位前辈们帮忙了,今天下午3点前就要确认提单了,在线等,谢谢。评论
双抬头一般用OB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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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帮忙,问题是客户坚持要用C/O,他说他们那边税务要求一定要用C/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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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OB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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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里只有一个shipper,就是中间商。on behalf of是代为...办理的意思,说穿了你只是shipper的代办人。这种情况下你手中有提单也无法背书转让,因为你不是shipper。中间商则可以以shipper的名义与船公司沟通。
所以不明白为什么接受用要双抬头,风险太大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shipper只能是自己公司,除非收到全款,否则不建议使用双抬头.
工厂是A有进出口经营权,中间商是B,那么提单上显示A O/B B, FROM-E上也显示A O/B B就没有什么问题.
关于商检局只可以一个抬头的问题,将A O/B B显示在FROM-E的描述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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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的形式是用出证公司抬头O/B或VIA客户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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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人用过C/O的 不知道什么意思,都是O/B 或者是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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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香港抬头做FE的话,可以把香港公司当第三方公司来显示在证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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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好像也是代理的意思吧,CO好像有这样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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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与O/B的意思相近
C/O= care of 转交给;O/B=On behalf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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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意见 C/O= care of 转交给
如果提单SHIPPER用C/O形式,要以 (as shipper/principal)注明谁是主要SHIPPER
比如:
大陆公司 care of (C/O) 香港公司(as shipper/principal) -> 其中香港公司 为唯一指定托运人
大陆公司 (as shipper/principal) care of (C/O) 香港公司 -> 其中大陆公司为唯一指定托运人
关于产地证,
如果发票箱单是按香港公司抬头
产地证FE可以勾选第三方发票,出国内公司单抬头
然后在第七栏货描加上第三方香港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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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的形式是用出证公司抬头O/B或VIA客户抬头。没有用C/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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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客户香港的一家公司 可以显示在FORM E货名的啊 你们公司出具一个FE 然后勾选第三方发票 再在货名显示香港公司上去就可以了 这样的话 箱单 发票 用客户的香港公司来出 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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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可以出双抬头,出证公司VIA香港抬头,FE就只能出第三方发票,第三方抬头显示在货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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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正常现象怎么会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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