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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发票和箱单的时候, 原件是不是要敲公司章和签字章,同时在票据下方打上ORIGINAL。 而副本是不是不用敲公司章和签字章,同时, 在票据下方打上COPY。请教大家。多谢了![em08][此贴子已经被kenanbt927于2005-6-18 21:29: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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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打上original或cop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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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 20条: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Ⅰ.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 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c.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所以,楼主的做法比较合适。[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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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国际商会)关于正本的决议
正本单据决议(ICC Decision on original documents)
有关UCP500第20(b)条
所指“正本”单据的确定
―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的决定
本决定强调正确理解和适用UCP500第20(b)条的必要性。本决定并未从任何方面修订UCP500第20(b)条的规定,而仅反映了ICC银行委员会1999年7月12日一致通过的对该条款的正确解释。
背景
在过去的几年中,ICC银行委员会收到了一些关于银行任何确定何为信用证下“正本”单据及是否有必要将其标明为“正本”的咨询。为方便参考,现复述UCP500 第20(b)条规定如下: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有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和看来是用下述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
复写;
单据签字可以手签、传真签字、穿空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它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字”。
正本的确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审单员会遇到几个与正本有关的问题,包括:
表面正本性
银行负责确定一份单据是否表面上为正本而能与副本区分开来。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包括以订入条款-如UCP500第23(a)(iv)或34(b)-要求,银行不承担确定一份显然的正本是否为唯一正本的责任。银行依赖出单人将单据作为正本而非副本对待的显然意图。
因此,一人发出传真或在白纸上影印或以复写纸复写制作单据可推断为意图制作副本。另一方面,一人在白纸上打印其建立并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文本而制作单据可推断为意图制作正本。相应地,载有传真签名的单据或从电子储存的文本整体打印的单据(甚至包括出单人的信签和/或签名)可推断为出单人意图将其作为正本,在实践中银行也接受为正本。
表面看来为正本但实际不是的单据
银行不承担确定单据是否实际为正本的责任。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不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或伪造负责。如果一份单据表面看来为正本或被标明为正本但实际不是,则其提示可能在适用伪造或欺诈提示的法律下产生特殊的抗辩、权利或义务,而超越了UCP500的规定范围。
UCP500的要求:
UCP既不要求也不允许超越单据的表面审核单据事实上是如何制作的,除非单据是由银行通过接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再打印而成或通过其它需打印接收到的讯息的系统获得的。第20(b)条中“…produced or appearing to have been produced”的语句并不推翻第13(a)、13(c)、14(b)或其它禁止开证行或保兑行基于外来事实确定相符性的法律和惯例的规定。
正如20(b)条中包括的“also”一词(“…banks will also accept as original(s)…)表明那样,该条在区分正本与副本方面的规定既非周延也非穷尽。例如,在不考虑20(b)条时,将电子储存文本打印在白纸上而制作的单据如果表明看来为正本的话,可以接受为正本。
20(b)条不适用于表面看来只是部分通过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或复写制成的单据。这样,一分影印件当被出单人手工盖戳、填具日期、完成或签署时就不再是“影印制作”的了。
第20(b)条中“标明为正本”的附加条件可以在单据上的任何标记或单据文本中的任何表述表明出单人意图将其作为正本而非副本而满足。相应地,表面看来是由电子储存的文本打印在白纸上而成的单据如果同时注明为正本或包括信签或手工标记则即为第20(b)条中所谓的“标明为正本”。
第13(b)条规定以UCP条款中界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确定提示单据的相符性。在确定“正本”单据方面,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可按如下所述:
第20(b)条的正确理解
一般方法
银行审核信用证下提示的单据,除检查其它事项外,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为正本单据。银行将任何载有表面看来为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作正本对待,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为正本。相应地,除非单据另有表明,单据将被视为正本,如果:
它表面看来为出单人手工书写、用打字机打制、穿孔或加盖戳记;或者
表面看来记载于出单人之原始函电用纸上;或者
声明其为正本,除非该声明表面看来不适用于被提示的单据(如表面看来该单据为另一载有该声明的单据的影印件)。
手签单据
与上述A条情形一致,银行将任何表面看来为出单人手签的单据视为正本。例如,手签的汇票或商业发票被视为正本,不管该单据的一些或全部其它部分是否为预先印制、复写或以影印、自动处理或计算机系统制作而成。
传真签字的单据
银行将传真签字视为等同于手签。因此,表面看来载有出单人传真签字的单据也被视为正本单据。
影印件
银行将任何表面看来为另一单据的复印件的单据视为非正本。但是如果该复印件表面看来为出单人以手工标记该件而完成,则按上述A条,由此所得之单据被视为正本,除非其另有注明。如果单据表面看来是将文本复印到原始函电用纸而非空白纸上而成,则按上述B条,该单据被视为正本,除非其另有注明。
传真提示的单据
银行将任何由该银行的传真机上获得的单据视为非正本。如信用证允许传真提示,则放弃了提示一份以传真提示的单据的正本的要求。
对正本性的声明
按照上述A条或C条,加盖有“正本”一词的单据被视为正本。单据中类似“两联正本之一(duplicate original)”或“三联之三(third of three)”的声明也表明其为正本。如载有类似“如另一份同样内容和日期的单据被使用则本单据作废”声明,则也表明该单据为正本。
对非正本性的声明
单据中关于其为另一单据的真实备份或另一单据为唯一正本的声明表明该单据为非正本。单据中声明其为“顾客联(customer’s copy)”或“托运人联(shipper’s copy)”既不否定也不肯定其正本性。
什么不是“正本”?
一份单据表明其非为正本,如果它:
表面看来通过传真机制成;或者
表面看来为另一单据的复印件而又未经手工标记或未复印在表面看来为原始函电用纸上;或者
在单据中声明其为另一单据的真实备份或另一单据为唯一正本。
-----转自秋风的影子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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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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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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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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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写上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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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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