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出口一个柜去印度,按D/P 付款。当时买家也没说单据要求,只给了个托收行的地址。提单收到三正两付,只寄了两证两付给银行,现在印度银行说只有两份正本不能付款。买家跟银行沟通无果,这是何解?1.柜子2/18左右到达印度,国内银行正放假,如果再通过银行寄第三份提单,最快要28到印度,又星期六,日,清关来不及。
2.D/P交单,单据不是买卖双方决定的么,如果买家肯付款赎单,为什么银行不同意付款,不是不会异议么。哪怕LC都有解,DP怎么这么麻烦
求大侠指点!!
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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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提单的收货人是如何写的?换句话说就是,你做的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因为正本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记名提单除外),且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可以用来向承运人提货,因此,是你们操作不当——为什么只寄2份正本,而不是把3份正本都作托收?收货人有理由怀疑在他们付款赎单后,另一份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将货物提走,致使客户款货两空。
如果买方同意付款赎单,那么,银行是没有理由不付款——D/P不是L/C,在付款人付款后。没有银行任何干系,银行应该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后直接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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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剑鱼 发表于 2015-2-22 17:06
问题是:提单的收货人是如何写的?换句话说就是,你做的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因为正本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记名提单除外),且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可以用来向承运人提货,因此,是你们操作不当——为什么只寄2份正本,而不是把3份正本都作托收?收货人有理由怀疑在他...
记名提单,收货人就是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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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记名提单,那么,就不存在另一份正本提单被他人冒提货物的问题。
所以,代收行不会,也不应该在收到付款人付款的情况下不对托收行和收款人付款——除非付款人没有对代收行付款。因此,需要问付款人(也就是收货人)是否付款赎单?这与是否提供的三分正本提单无关。
这是D/P的风险所在,即D/P是商业信誉,收款人没有收款保障——付款人如果不付款赎单,那么,收款人毫无办法。
因此,目前应该强调记名提单只有收货人才可以提货,即另外一份提单是否提供给收货人,都不存在货物被冒领的问题。所以,收货人没有理由不付款赎单,且另一份正本提单无需寄给代收行和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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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剑鱼 发表于 2015-2-22 20:31
如果是记名提单,那么,就不存在另一份正本提单被他人冒提货物的问题。<br/>所以,代收行不会,也不应该在收到付款人付款的情况下不对托收行和收款人付款——除非付款人没有对代收行付款。因此,需要问付款人(也就是收货人)是否付款赎单?这与是否提供的三分正本提单...
如果这个上卡我,虽然是我们做错了,但客人的信誉可见一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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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原则,D/P托收付款业务,买方银行没有权利对单据提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买方银行(代收行)只要收到买方的货款,然后将全套单据交给买方,他们就完成了任务。是不是买方知道你们不懂D/P托收,故意给你们设置陷阱。海运提单有一份正本就可以提货,何况你们已经提供了2份,已经足够了,你们没有任何问题。
[ 本帖最后由 lewis9898 于 2015-2-24 1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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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卖方"字眼是不是笔误了,应该是"买方"才对.
根据楼主叙述的案情,特别是在买方无恶意的情况下(买家跟银行沟通无果),很大的可能是该银行的土政策做法.如印度银行常常将远期D/P当作D/A处理,被吃亏的人不少. 我都劝人和阿三别做远期D/P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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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卖方字眼现在更改成了买方,托收业务的相关当事人就正常了。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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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缩写,意思是付款交单,是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
解释二又称付款买单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种付款方式
即先支付海运费,代理或船公司才交付提单。
通常在货运代理或船公司接单的时候是不做说明的,等货物出运完毕,要交付提单的时候才会郑 重提出。
通常有两种放单方式:1.见银行付款水单(传真件)即可。2.必须款到账才行。当然如果有人愿意提现金付款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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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D/P(付款交单)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目前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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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风险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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