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分享]江西财经大学的王善论解答外贸有关问题集锦



加拿大外贸

问:部分单据遗失,如何处理? 问题详细 议付行将L/C下的全套单据通过DHL寄给开证行,但是开证行说只有收到部分单据,其中不包括正本海运提单。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出口商收不到货款,进口商也提不到货。如何处理,能让出口商收到货款,进口商提到货?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理论上来说,只要议付行有明确地记录表明受益人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合格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确定的付款责任,即使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但实际上开证行都不会乖乖地付款,而是拒付了之,以免麻烦。UCP500第16条免除了银行的邮递责任,邮递部门对邮递物品的损毁也有最高赔偿限制,而且还需证明其有过错。因此,责任及损失只能落在出口商头上。出口商为减少损失:1、查询提单有无可能遗漏在议付行,有无可能是开证行撒谎;2、及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络,告知实际情况,探讨解决方案,并确定货物下落,不可随意放货;3、牢牢控制货物,待进口商付款后再电放。当然,肯定要向承运人提交相应的担保。

问: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出口货物保险的问题。我们公司是一家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经常涉及出口货物保险(CIF)这一问题。在实际的业务当中,经常会碰到投保日晚于开船日的情况,而且可能晚于一个星期或更久。但在我们的要求下,保险公司也会开出投保日早于开船日的单子。所以,我就想咨询一下,这种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如果有效,但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的欺诈,采用保函的形式要求在倒签的这段时间产生的货损由投保人承担的这种方法是否可采用?在做T/T和L/C时又有什么区别?
答:1、保险公司倒签保单是为了满足出口企业能向银行或客户提交合格保单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2、由于实际投保日晚于货物出运日,保险公司对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当然不负保险责任,保函要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3、尽管如此,因为倒签后的保单是要背书转让出去的,如果提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便保险事故发生在实际投保日之前,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函抗辩,只能先行赔付,再找投保人;4、对于投保人而言,可能的麻烦会是如果出险,如何准确界定事故发生的时间。5、这种做法的结果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中是一样的。怎么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完全可以提前投保或预约保险以避免倒签保单。

问:LC有这样的描述:“VOC REPORT PRESENTED BY SHIPPER”VOC(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是由南京商检局出具的。所以开证行提出不符。但是我认为,此处PRESENTED只是指由SHIPPER提供,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是由SHPPER出具(ISSUED),SHIPPER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VOC就可以,至于是谁出具的应该不是问题。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我可以要求驳回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吗?答:presented by shipper,我的个人理解也是应由shipper来出具这份单证。碰到类似无法确定其含义的要求,可请开证行予以澄清。

问:1.如果L/C中 FOR TRANSPORTATION TO ...: LISBOA BY SEA其中LISBOA打错了,请问是否需要更改证?2.货描栏如有:FOB ANY CHINA PORT,请问其是否需要显示在发票和产地证上?
答:1、最好改证。若实在来不及,可在单据上先照搬LISBOA,再以括号的方式加注正确的港口名称。2、要,贸易术语也构成货描的一部分,且此时的ANY CHINA PORT应以实际的装运港替代。

问:有关L/C要求的发票SUCH AS"03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请问可不可以用带有签发人名字的并有公司名称的印章签发?它所指并不是一定要手签,是吗?2.它所指的03是不是一式三份,是吗?没有规定是正本还是副本,是吗?3.如果来证要求1份正本2份副本,那我做单时要不要注明正本和副本吗?
答:1、可以;不一定要手签,可以任何方式签署。2、是的,指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为正本。3、最好在正本上明确注明“original”字样,副本单据无需特别显示“copy”字样。

问:进口马口铁,CIF成交,信用证支付。货到码头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此时已经到支付日。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先将足额款项存入银行,再等待协商?
答:信用证属单证交易,开证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并不过问单货是否相符。您说已经到支付日,应该是银行早已接受了单据并承担付款责任。此时即便是对方存在明显欺诈也无法阻止银行付款。因此,关于货物质量问题只能依据合同解决。

问:在将产品销往俄罗斯时,双方只签“订单确认书”(不正规,只由双方代表签名,但无公司章),而没有正规的合同、订单,这样可以吗?万一有纰漏,该确认书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吗?
答: 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任何方式订立。你所指的“定单确认书”应该可以证明双方契约关系的存在。但由于其缺乏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比如商品检验条款、纠纷的解决方式条款、准据法条款等),会对日后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留下隐患。因此,建议妥当的做法还是应订立比较完善的书面合同。

问:我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外商要求更改交单期。对于信用证的交单期,我一般规定是15或21天。对海运我是规定15天。但外商经常要求更改。你认为如何规定比较合理?
答:海运和空运我是分别对待。信用证交易中限定受益人交单时间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方到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滞港费、滞报费等)。因此,合理的交单期是多长时间,应取决于货物的运输时间与单据在各环节流转时间的比较。一般而言,大约是在7-15天。

问:L/C 中并没有规定短溢装(百分之多少)这个条款,那我实际装运过程中也发生了短装,这是否也够成了不符点.
答:1、除非信用证明确禁止分批装运,否则无论短装多少都不构成不符点,因为可以理解成分批装运、分批支取。2、即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你也可以短装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减幅则不适用。(UCP500第39条b款) CIF 条件下,目的港拥挤而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滞期,费用由谁承担?谢谢尽管CIF条件是由卖方支付运费的,但卖方仅需支付通常的主运费即可,在运输期间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目的港的滞期费)仍由买方承担。请问如何在字面上区分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

问:以下文字:Drafts at :150 days from bills of lading date.是在提单日150天后开汇票呢还是开汇票后在提单日150天后付款?
答:1、Available with/by: deferred payment/acceptance;2、汇票还是正常地在交单前签发,这里指的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做成“150 days after B/L date”。

问:信用证常规定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给申请人装运通知,那受益人在交单时如何证明已满足上述要求? 如何信用证规定用传真发送,如何证明?如果信用证规定用邮寄,是不是用邮局收据即可?
答:1、如果信用证只规定受益人需做什么,但未规定须提交相应的单据,则属非单据性条件,无需向银行或客户证明,你自己照办即可;2、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会规定相应的“fax report”,“postal receipt”等需一并交单。

问:在开证行在单证有不符点退回单证,如果提单上有不符点,在交单期内二次交单时,船公司重新签发提单是不可能的,那用更改章更改不符点,可以吗?
答:当然可以。但最好同时要求船公司在更改处加上小签,尽管ISBP并没有这个要求,但不少银行还是坚持要这样做。

问:L/C中未规定卸货港或仅规定一地理范围,提单上应如何表示?
答:1、不规定卸货港的情况不多见,它会显示在“For transportation to:”的栏目中,也有可能在货描的贸易术语中;若确实没有,则适用UCP500的第21条,银行将接受以任一港口为卸货港的提单,只要与其他单据或规定不矛盾。2、若仅规定一地理范围,根据ISBP第83段的规定,提单必须标明实际的卸货港,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问:我司有票大货客人坚持在外箱唛头和成分标上印MADE IN TAIWAN,可是纸箱厂死活不肯印。国家规定有的产品要做商检,有的不用做商检,那做了商检的大货外箱上必须刷上属于我国商检机构统一的商检号,但是不做商检的大货按理说印上MADE IN TAIWAN没问题吧?以上的大货待出,为纸箱问题搞的非常麻烦,盼请指教,谢谢!
答:纸箱厂不印是正确的。客户的要求纯属不合理,为了他自身的蝇头小利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法。作为卖方也不应接受其要求,而且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问:我们的大货通过中间商走。L/C 要求的SHIPPER 是中间商。但是CO没办法开在香港的SHIPPER的,所以只能开我们大陆厂商的。您说这样的做法CO和B/L在SHIPPER 上不是有瑕疵了吗?还有,我猜想中间商要将SHIPPER写上自己的名目的也是不让终端客户知道实际的生产厂家,但是被C/O 这么一折腾不是什么都露馅了吗?
答:1、除非L/C对CO另有规定,CO的这种出具方法可以接受。依据是ISBP的第200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因为CO仅仅是一份客观地描述货物产地的中型单据。2、提单的shipper做成中间商对你司有一定风险,请慎重考虑。

问:1.改证费是按照每一次修改收费(无论修改几处),还是按照每处收费?2.不符点的扣款问题。记得您说过:“不符点的扣款应该是按照每批交单一次性收取的,而不能每个不符点扣去若干金额”。我想问的是:这里是不是说“在一批交单中,无论有几个不符点,都是扣除一个固定的金额?”
答:1、改证费是按照修改次数收费(无论修改几处);2、是的。当然还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规定,极个别的信用证规定“USD50.00 will be deducted ... for each discrepancy”,应是“for each presentation”才对。

问:我们最近准备做一个FCA条款的合同,但是没有经验。从书上看INCOTERM2000,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由其照看即是完成了交货,后面又说货物装船后就算完成了交货。我们这批货买方已指定了承运人,装40'的货柜。那么我们究竟是将货物装柜后就算完成交货还是货柜装船后才算完成交货?这还关系到交货日期如何确定。比如合同上说交货日期(Date of delivrey)是11月10号一起以前,那是指我们将货物交承运代理人的那一天,还是装柜的那一天,还是装船的那一天?货物装柜后到装船前的风险由我们卖方承担吗?费用也是付到货柜组装上船为止吗?再问一下,我公司地址在A市,签的是FCA B市,两市同属海南省,那么FCA所指的卖方所在地是A市还是B市?合同执行在即,请告知一些该注意的问题。
答:FCA术语指卖方在货交承运人后完成交货义务,此后的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交货日期也就是货交承运代理人的那一天。第二个问题你大概想问的是FCA区分交货地点是否在卖方所在地,以明确有关装卸费用分担的问题。你这种情况的卖方所在地当然是指A市。

问:提单的装船批注是否一定要注明船名及加上船公司的小签,一个正确的装船批注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装船批注是指“已装船”批注,一般包含如下内容:1、船公司盖上“ON BOARD”印章(若提单上已有事先印就的ON BOARD字样,则无需额外批注);2、若装船日不同于提单签发日,则还应注明装船日期;3、若是收妥备运提单,或在船名前有“INTENDED”字样等情形,还须标明实际的船名。ISBP认为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修改,因而提单的签发人无需对其加以证实(比如盖章、小签等)。

问:叙里亚一中间商与我司签定一合同并开出了IRREVOCABLE SIGHT OF L/C.我司在合同和L/C规定日期内生产完毕并准备装运(已装集装箱,船未开),但突然接到客户通知说要取消定单.我司只能暂时撤船.请问王老师有什么好办法解决此问题.
答:1、首先客户明显违约。有可能是客户那边发生了什么变故,例如市场、资金等问题。但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对方责任的话,你得权衡可能支付的代价以及实际损失。2、尽管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若坚持出货交单,对方挑不符点以达到拒付的目的是轻而易举的。当然要与客户及时沟通,了解真实原因,以期商定妥善的处理办法。

问:我司出口到印度的货,是老客户.一整套议付单据交到议付行,银行审单员未审出任何不否点,直接寄给开证行.L/C 中其中对保单是这样的要求.:TRANSHIPMENT/DECK SHIPMENT RISK MUST BE COVERED IF GOODS ARE SUBJECT TO TRANSHIPMENT/DECKSHIPMENT.实际上我们货物没有发生转船也没有发生舱面装船,当然在保单上投保险别这一栏这句话没有显示.后开证行提出不否点,我司议付行去电反驳不否点不成立,后开证行也没有来电.当然这不否点不成立.我想问王老师,由于这个客户是老客户,我司马上又要卖一批货物给这个客户.那我现在的保单投保险别这一栏要显示上面的那句话吗?
答:即使不发生转船或舱面装船.(我司议付行审单员说要么象它L/C 中照抄上去)若货物没有转船,也未装舱面,当然就不必投保相应险别。对方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问:1.您曾经答复产地证若无特殊要求,出口商可以自己出具,我想问,这样的产地证有没有具体的格式,另外是否所有国家的海关通关时都要求产地证,如果是出口商自己出具的。能否达到国外海关的要求。2. 如果L/C规定是“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是否是B/L上必须要标明“ON BOARD”。
答:一般情况下,B/L 不显示CLEAN 其实就是指清洁提单。就信用证交易而言,若信用证对产地证的签发机构、内容、格式等没有具体要求,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不矛盾的产地证,银行就应予以接受。至于能否达到进口国海关的要求,就得由进口方将其海关的要求告知卖方了。否则,受益人是无法得知的。2、是的,提单上必须以事先印就的措辞或事后以批注的形式显示货物已装船。清洁提单无需显示CLEAN字样,当然还不得有不良批注。

问:产地证的consignee是不是和提单的consignee一致呢?还是产地证的consignee是申请人呢?信用证上没有特殊要求,只是要求做产地证,如果和提单不一致,是不是就是不符点。
答:1、若是记名提单,则产地证上的consignee应与提单一致;2、若是不记名或指示提单,则产地证的consignee可做成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当事人。

问题概括 l/c要求全套提单consigned to XXX bank
问:1,这样的提单对出口方来说是更具保障还是更具风险?2,在这样的要求下,保单上的抬头怎么打?3,在这样的要求下,开证行收到提单后如何交开证人去提货?开证人是否要承兑付款后才能拿到提单?
答:1,属通常做法,但开证行的资信应不至于太差;2,并无关联,取决于L/C对保单的要求;3,在开证人赎单时开证行背书提单;当然,无论提单如何出具,开证人理应付款后才能从银行手中获得提单,即赎单。

问:当国外的供应商提交进口L/C赎单的时候,银行在审核单据的时候没有发现不符点。我们在L/C上有这一条规定:“Beneficiary Certificate stated that one original of certificate of Heat Treatment issued by USDA & one original of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for Performance issued by Beneficiary bank have been sent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within 1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现在单据即将付款,但是我们因为货物还没有到港,熏蒸证书以及保函正本还没有收到,我想问一下是否可以拒付该笔货款!谢谢!
答:不能。1、信用证系单证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2、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上述“受益人证明”即可,银行并不过问受益人是否已经照办,银行更不过问你司是否收到或者何时收到。

问:有一信用证上第41D项:AVAILABLE WITH /BY XXXX BANK BY PAYMENT OR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而且信用证没有对汇票的要求,那么如果要议付的话,是否需要出具汇票,如果需要的话,汇票的受票人应为开证行还是付款行?
答:1、议付信用证须提交汇票;2、如果信用证指定了付款行,则汇票的受票人做成该指定的付款行。

问:您好!我有以下两个问题:1,关于分批装运,同一港口、同一时间装运,同一航线,不同的目的港,是不是分批装运?2,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有两个40尺柜到一个目的港,一个40尺柜到另一个目的港,要出两份提单,这样做有没有问题?3,信用证下要求谧按?天后,把所有应交银行的正本单据寄给买卖方一份(TO ORDER开证行),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答:1,属分批装运;2,没问题,且理应出两份提单;3,会有问题,如此则意味着交银行的只是副本单据或并非全套正本。买方在从银行付款赎单之前已经得到正本单据,那么银行手中的单据已经“一文不值”。卖方存在钱财两空的风险。应坚持全套单据交银行,只邮寄副本单据

问题概括 信用证22D和33D条款
问:信用证在对提单要求里有这两项要求.1)cost additional to the freight as shown in article 33D not acceptable.2)transshipment sub article 23D is not applicable.我在信用证里找了好多遍也没找到33D 和22D两条条款,我猜想是不是UCP500里规定的两个条款,没有必要在信用证里写出来,请您给我解释一下33D和22 D条款.信用证的价格条款CNF JEDDAH.
答:是的,它指的是UCP500种的两个条款:33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23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i.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或ii.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信用证的意思是排除上述两个条款的适用。

问:我收到一份尼日利亚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行是DIAMOND BANK, 通知是CITIBANK上海分行通知我们的,他指定的DRAWEE是CITIBANK。 我现在想问的是现在CITIBANK 是他的偿付行,而不是保兑行(未出现CONFIRM)。那么这样CITIBANK付款后,如果对方银行拒付,它是否有权利追索付款?而且信用证还要求我把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船期后马上寄付给他。而且他要求了很多的检测手续,本身这份单子就是做的试订单,金额就不多,如果我这样做下来不但要贴很多,还担负很大的拒付风险。您说是嘛?他还要求我做PRE-SHIPMENT INSPECTION BY COTECNA INSPECTION. COTECNA 是什么样的检测机构呀?
答:与尼日利亚贸易需格外小心,那是个盛产骗子的地方。即便是正常贸易,该国的进口手续也是以繁杂著称的。 1、DRAWEE BANK是付款行,它付款后不得行使追索权。2、自寄提单风险很大,在将货权已经放给客户的情况下,再做信用证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建议删除该条款。3、既然是试单,金额也不大,还不如做T/T,否则还不够支付银行费用。4、PSI(装船前检验)是少数发展中国家要求做的,且需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可咨询我国的检验机构。

问:最近客户要求我方开立保兑信用证,因从未开过保兑信用证,故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谢谢!1.如果保兑行和议付行不是同一个银行,议付行在审单后认为没有错误,付款给受益人,然后交单给保兑行,保兑行却发现了有单证不符,此时保兑行该怎么办?能向议付行追索吗?2.保兑信用证中电索是允许的,那么是不是对进口方来说有很大的风险呢?
答:1、信用证一旦加具保兑,保兑行也就承担了无追索权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还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若保兑行发现单证不符,也就没有付款责任。若保兑行已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单证不符,保兑行也无权追索。2、不存在很大的风险。

问:空运单是不是只有承运人才能出具?还是承运人或者任何运输代理均能出具?
答:1、依据UCP500第27条的规定,空运单据应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发。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时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2、另据ISBP的相关规定,若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House AWB或Freight Forwarder's AWB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无需表明承运人名称

问:我现有一信用证关于产地证与植检证要求如下:1、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certifi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or government authorities.2、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这样我司在出具产地证是潍坊商检局出具落款盖章时签字为weifang ching,盖章为山东省商检局.而植检证上的产地为yantai china.这样是否算不符点?
答:1、Form A是固定由商检部门出具的,符合government authorities的规定;2、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没有明确签发机构,依据UCP500第21条的规定,签发人可以是任何人。因此,就上述两种单据的签发人而言,没什么不符。

问:泰国客户可以供应我们原糖,但希望我们提供BCL,所以他才能给我们报一个有竞争力的价格,但是现在对于BCL的准确意思,我还是很模糊,烦请王老师指点迷津。
答:BCL: Bank's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即由你司银行出具的证明你司资信状况等相关情况的信函。

问:我现在遇到一个很麻烦的事情,这是我第二次做L/C,我司南美客人L/C已开半个月,现客人突然提出因专利权的问题要停止生产,并且换成其它产品替代,同时要求很紧张的交货期,客户要求如果不能交货,那他就要取消订单。请问,在客人开了不可取消的L/C后,他可以随意的取消订单的吗?因我现在的货已经做的差不多了,如果真的取消会给我造成很大的损失。您能给一些什么建议吗?我总是怀疑客人是否是故意作难。L/C对开证方没有任何的约索吗,怎么才能让受益方有丝保障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L/C开出后,中途可以随意的修正的吗?是不是任何条款都可以修正?包括金额,及其它条款。
答:1、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2、关于换货的问题应与对方耐心协商。如果确是因为专利权的问题,可接受对方的换货要求,但应重新确定交易条件;因此而给你司带来的任何损失,你司还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3、如果客户是故意刁难,不想要货,也只能作罢,除非采取法律行动的收益大于成本。

问:在什么情况下议付行对所付的货款有追索权,如果我提交了所有议付行认为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那么议付行是否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谢谢。
答:很多包括国际商会的专家还一直在为议付的问题而大伤脑精。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援引票据法的规定,坚持认为单据若遭汇票的付款人(开证行)拒付,则作为议付行可向汇票的出票人(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但严格依据UCP500来讲,如果议付行认为单证相符,且议付了该相符单据,则事后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上述争议是针对议付而言,但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银行真正地“议付”单据。以我国的银行实务为例,受益人交单时想做“议付”,却被要求与银行签订一份出口押汇协议,协议上明确规定若单据日后遭开证行拒付,银行可行使追索权,也就相当于抵押贷款了。由此可见,出口押汇与议付是有区别的。既然银行做的是押汇,且有协议为证,当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了,而无论议付行在审单时是否存在疏忽。

问:即期付款L/C,开证行是否承担单据邮寄中丢失的风险?看过两种答案,UCP500否认开证行承担此责任,但有教材认为需在即期L/C中承担,请教!
答:UCP500第9条关于开证行的责任规定:“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因此,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将相符单据交到了议付行/交单行(即上述的指定银行),就构成了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等)。换言之,单据在邮寄途中的遗失风险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问:最近我们对外拒付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到单。但今天银行通知我们,对方将不符点修改后,将更正的单据重新送交了。现在,我们该如何操作?
答: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更正不符单据。若受益人针对此前据以拒付的不符点进行了更正,且更正后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不得提出新的不符点以达到拒付的目的。

问:今天我在阅览您的一些回复邮件时听您说把DOCUMENT控制在手是对出口方有利的.最近我遇到一些事情.我公司在去年出口一高柜货到土耳其,却遭到客户拒收.付款方式是30%T.T FOR DEPOSITE,70% D/P.为了减少损失,我将提单等DOCUMENTS退回,修改了CONSIGNEE.但是正当第而CONSINGEE去海关提货时,土耳其海关称必须拿到出口方证明,第一CONSIGNEE的授权证明,及第二CONSIGNEE的证明才能提到货.因拿不到第一CONSIGNEE的授权,我司的货直到现在还停在土耳其的KUMPORT.请问在此情况下,我还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土耳其海关的做法是不是为保护当地的企业?
答:这属某些国家海关不合理的保护性做法,包括中东、南亚、南美国家都存在这种做法。一般来讲很难获得原收货人的授权证明,否则也不至于要退货或改变收货人了。出现这种问题时后很难解决,只能适当让步来与对方协商,或其他可行的办法。最好是事先预防,比如充分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合理约定结算方式、将提单做成指示提单而非记名提单等。

问:作为进口方,我们通常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为15天。但比如是3月3日发货的,那应该是从3月4日开始计算期限,还是从3月3日开始?这15天是否只指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如周六、日、元旦等)是否不算在内?同理,海关计算滞报费及码头计算免费堆存期是只算工作日还是连续计算?
答:1、估计您所指的应是交单期限的计算,因为有效期一般都是一个确切的时间。从发货日后的次日(3月4日)起算;应连续计算,但如果交单期限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银行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该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营业日。2、连续计算

问:今有一信用证,受益人为一跨国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但提单上的发货人是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为此,银行认为提单上出现了第三方,为不符点,需扣除相关费用。问题: 1、受益人提出,信用证上没有说不接受第三方单证。是不是信用证上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即意味着不接受?2、银行并没有向开证人提示有该不符点,是否银行失误?经联系开证人,开证人表示可接受该不符点,并已向银行承兑了全部货款,银行是否还有权利扣除该不符点费用。开证人是否能通知银行免收该费用?3、为避免该情况的再出现,是否应该由开证人在开证时注明接受第三方单证,但这样做,对开证人有没有什么风险,需注意什么?
答:1、依据UCP500第31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该不符点不成立。2、不符点费是银行处理不符单据而收取的费用。收取该费用的前提是单证不符,且银行或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并付款;如若拒付,也无从收费了。若对方认定不符点成立,那肯定是要收取不符点费的,开证人不能通知免收。目前要做的只是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银行不能据以扣款。3、不必。根据ISBP的解释,如果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则意味着除汇票外的所有单据均可由受益人以外的当事人出具。

问:书上说:“在大宗商品交易下,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问题上发生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收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买方不愿意负担卸货费时, 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s Hold(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 在商订合同时, 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s's Hold(舱底交货)字样。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我的问题如下:1、上面这段叙述是否可以理解成CIF Liner Terms 只有在大宗商品交易下适用?· 2、正常情况下,在CIF条件下卸货费是否理所当然由卖方负担?INCOTERMS CIF R B6 DIVISION OF COSTS中这样写道:buyer must pay unloading costs including ligh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s, unless such costs and charges wer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这段话如何理解?3、什么情况下要强调班轮条件?即在CIF 后面加上Liner Terms?4、是否用CIF LinerTerms就可以达到约束卖方使用正常班轮直航或不绕航的目的?
答: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货物的装卸都由承运人负责,也就是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了装卸费用;而在程租船(不定期租船)运输的条件下,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谁承担须在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因而可以推论,对贸易术语作了变形则属非班轮运输。针对您提出的4个问题:1、不可绝对,取决于实际的交易情况及运输成本的比较;2、若未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则由买方承担;3、CIF Liner Terms并非强调使用班轮运输,而是进一步明确在程租船运输的条件下,关于卸货费用的分担参照班轮运输条件的做法,也就是由船公司负责装卸,装卸费用打入运费成本,由支付运费的一方(CIF为卖方)最终承担了装卸费用;4、这属两个不相关的问题。

问:接到一信用证上有一条款如下:+in case of delay in shipment 1 per cent of invoice value per day will be deducted from proceeds by XXXX bank. I.E 1day late shipment 1per cent of invoice value will be deducted, 2 days late shipment 2 per cent of invoice value will be deducted etc. etc.鉴于目前工厂生产情况,迟期装运经常会出现。该条款到时是否会造成障碍?
答:1、该条款不应出现在信用证当中。若装运迟延,则运输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银行就可拒付。该条款意味着受益人可提交装运日期与信用证不符的运输单据,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的机制。2、对受益人而言,若无法按期装运,应争取更为宽松的装运期限。否则,事后欲通过倒签提单或接受类似上述条款的做法只会得不偿失。

问:在进口业务中,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请问如何控制因货到后短量而造成的风险?在信用证中规定货到后复验付款可以吗?如何操作?如果单据已到银行怎么办?挑单证不符,有退单风险吗?
答:1、信用证属单证交易,单货不符是进口方较容易面临的风险;2、在信用证中规定货到后复验付款是无法操作的;解决该问题仍应从单证着手,可在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由你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当事人签发的检验报告,以确保货物数量及质量;3、另外在合同中可约定货到后的复验及索赔条款;4、若单据已到,理应依据UCP500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单据,对相符单据立即付款赎单;若单据不符,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拒付还是接受不符点;不可蓄意挑刺以达到拒付的目的,这样只会损害你司及你方银行的长期利益。

问:我从德国进口一套医疗设备,付款条件为90%信用证,10%货到电汇。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CIP BAODING CHINA,由于我的疏忽,在给外商开立信用证时为CIP XINGANG CHINA。外商按信用证提交单据,我同意付款。但外商拒绝付新港到保定之间的陆运费及保险费。请问当信用证与合同发生冲突时,合同就没有效力了吗?对了,外贸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为95%即期信用证,5%尾款货到后T/T支付,如果外商拒不付内陆运费及保险费我能在尾款中扣除吗?另外,我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在24小时内将装船通知和发票、提单传真给我。可是外商并没有这样做,我没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您说这样算不算与信用证不符,如果外商及时传真给我,我就会在外商提交单据前修改信用证了,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了。
答:1、当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应以信用证为准。因为信用证中与合同不同之处可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再说,受益人只有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才能顺利获得银行偿付。2、就信用证交易而言,只要客户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此类证明即可,你司是否收到银行并不过问。3、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在信用证之外与客户另行协商解决了。还有5%的货款在手,与对方协商应不至于太被动。

问:有一个问题,十分为难。 好不容易争取的客户,价格比较理想,就在付款方式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我们是做鲜水果出口的,因为以前有过诚信失败的教训,所以我们坚持做信用证,但客户作的最大让步就是提高价格,将付款方式由50%D/P 50%后T/T改成50%D/P和50%D/A。我方明白这里面也有风险,但又不想丢掉客户。因此请教王老师,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该如何控制或减少风险。另外除做信用证外,还有那些可行的付款方式。
答:再好的价格收不回来也是空的。1、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Know-who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how.);2、除信用证外可采用预付与D/P相结合等方式;3、使用海运提单,在收到全额货款之前牢牢掌握货权;4、采用CIF等自行控制运输的贸易术语;5、先做小额试单;6、分批交货,以分散风险。

问:在L/C下,实际货物有唛头,但因太复杂了,我在做单证时都把它改成N/M ,这样可以吗?
答:仅就单证相符而言,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唛头,这样做当然没问题。但唛头是供承运人及提货人识别货物之用,为妥善起见,还是注明为好;况且电脑制单,复制即可,也不麻烦;也可在发票上注明唛头,其它单据显示“AS PER INVOICE NO.XXX”。

问:信用证项下的COMMERCIAL INVOICE 是不是一定要BENEFICIARY 出, 可不可以由第三方出?
答:依据UCP500第37条对商业发票的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但是,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下允许第一受益人可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者例外。

问:根据ISBP第69条的规定: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这里我对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有一点不理解,有些人认为此条的适用是信用证规定了包装的才适用此条,(包括我司的议付行),但有些人也认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包装(或是以何种形式包装)此条也适用,对于这一条一种比较认同的看法是,只有大宗货物,难以用包装或个数计算时比如石油,大宗粮食等,才适用此条,现有一般的产品出口也是有包装,假如用这一条理解的话,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增减幅的话,那不就是都不允许有增减幅了吗?不知您对于以包装或个数计算这一内容是如何理解的,到底是信用证需要约定呢?还是我们实际以包装单位运输或计价(信用证不用约定)?
答:你所引述的ISBP第69条/段实际上是对UCP500第39条的进一步解释。对该条款的理解应注意其措辞为“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如在货物数量一项规定为:xx CTNS/PCS/DZ,并不是只要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货物包装(如“Packed in cartons”)就适用该条款。因此,若信用证中货物的计量单位为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积(升、加仑)、重量(吨、磅)等,出口商交货时不可能确定精确数字,应有5%以内的增减幅度。

问:L/C相关的条款如下:1) FIRST LOT: 50 PERCENT NOT LATER THAN 1ST JANUARY 2004;SECOND LOT:50 PERCENT NOT LATER THAN 1ST MAY 2004.货物的总金额为20万美金,数量为10只。2) 5 PCT MORE OR LESS IN QUANTITY AND AMOUNT IS ALLOWED.(此处的理解为?是单纯符合数量或者金额就可以,还是都要符合呢?)我司根据L/C的要求,第一批货物在一半数量与金额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出货并顺利结汇了。数量下浮3%,金额下浮4.3%我现在的问题是,第二次发货的数量与金额如何操作才能符合L/C的要求,即第二批的5%的浮动是指在一半的前提下(即金额为10万美金,数量为5万的基础上)?还是在符合总数(第一批与第二批的金额与数量的总和:即只要两批的数量与金额的总数符合增减5%的)的前提下呢?
答:在此情况下,除总量要在5%的范围之内外,所分各批货物数量也应在5%的范围之内。因此,第二批装运货物数量应是在5万的基础上增减5%。

问:在信用证中需提供的文件,没注明是正本还是副本时, 是按正本处理还是按副本来处理?
答:关于单据的正本和副本问题,因情况各异,比较复杂。一般而言,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更详细的规定请参照以下资料:1、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2、《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第31-35段

问:我司近来一直在同客户商谈销售事宜,期间一切往来都使用传真形式,也从来没有提起过最后要用合同书来确认合同。最后我司的发价,得到客户传真的确认。但我们双方没有签定合同书。我司正在筹备货源的时候,客户又发来传真,否定从前的接受,认为我们没有签定确认书,合同不成立。我司认为虽然使用传真方式,但我司明确发价,对方也已经在传真中明确接受,已经满足合同成立的所有条件。但对方坚持说合同不成立。由于标的巨大,若对方毁约,将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我知道签定合同书后,从前所有往来的函电传真等,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留做将来举证。但没有签定确认书也从来没有要求签定确认书的时候,往来传真情况下,对方在传真中接受我方发价,能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答:1、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的《合同法》都未限制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经过有效的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双方的交易就已经达成。双方的谈判磋商纪录可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若对你司造成的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依据上述记录向对方索赔。2、尽管如此,建议日后还是签订书面合同为好。因为书面合同较为完整,也是双方履约及解决纠纷的依据。比如在前述情况下,在函电磋商中一般不会谈及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那么如何向对方索赔将会变得非常麻烦。

问:有关提单的日期,提单上签发日期是不是可在实际发货期之后,但不超过最迟装运期?以及装船通知上的TIME OF SHIPMENT 是否一定要是实际装运日期呢?
答:1、一般而言,提单的出具日期被视为装运日;若提单载有加注日期的装船批注,则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无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之前还是之后。2、根据上述“装运日”的界定,装运日不能迟于最迟装运期。3、装船通知上的TIME OF SHIPMENT应为实际装运日期。

问:我司有一信用证,客户要求我司提供一份集装箱装运单(CONTAINER MANIFEST),详细如下:ONE COPY OF CONTAINER MANIFEST IS REQUIRED ONLY WHEN CARGO RECEIPT STIPULATES SHIPPER LOAD,STOW AND COUNT。我对此句翻译不是很明了,希望您抽空帮忙翻译一下。但我司的货物不够装一个整柜,是送到指定仓库和另外的厂家合装成一个货柜的,(FOB价)我想问的是:出这个CONTAINER MANIFEST是指必须是一个公司的货物要装一个货柜,还是可以和其他的合装成柜?
答:CARGO RECEIPT上若显示了“SHIPPER LOAD,STOW AND COUNT”(由发货人装箱、理货及计数),则需提交一份CONTAINER MANIFEST。与是否整箱货还是拼箱货无关。

问:有一个概念我比较模糊,就是不记名提单TO ORDER 和指示提单 TO ORDER OF SHIPER/BANK,他们分别是怎么背书和指示的呢?区别在哪里?
答:"TO ORDER"与"TO ORDER OF SHIPPER/BANK"都属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栏显示为"TO BEARER/HOLDER"。"TO ORDER"与"TO ORDER OF SHIPPER"的指示提单由发货人背书;"TO ORDER OF BANK"由相应的银行背书。

问:我有一张L/C, 其中有一条是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ONE SET OF ORIGINAL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TO PEWAG INC.,但我不清楚,这个证明书应该怎么写,里面要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比如什么时候寄出的?怎么证明已经寄出了呢?ONE SET OF ORIGINAL DOCUMENTS 可不可以就指一份正本提单呢?因为我们答应给客人寄去一份正本提单的,要不然像原产地证书一类的单证寄给客人一份正本后就没有了正本C/O交单了呀.
答:1、接受自寄提单条款,货物就已经放给了客户,应考虑你司的收款安全。而且在这种条件下信用证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2、就满足信用证要求而言,该单据并不复杂。单据名称为"STATEMENT",内容照搬原文即可,加上时间并作签署。3、信用证所要求的正本单据当然不能寄,可邮寄副本。

问:我公司定期从德国一公司进口大量原料,成交数额巨大。上个月,我公司从该公司进口少量另一产品,采用的CIF价,总价值为675美元,运费为725美元(运费由德方支付),我方支付货款为675美元。但海关同时征收了货款和运费的关税,理由是运费高于货款。请问这是否合理?
答:海关在确定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一般是依据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但海关也有权依据它所认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问:我在做单据的时候,银行有要求要我打汇票,汇票上的日期是填L/C开证日期还是发票日期还是议付日期?我在学校的时候老师说是填L/C开证日期,可是我们科长说是填议付日期,所以我有点糊涂了!汇票上有多个日期。
答:汇票的出票日期应填议付日期。而你所说的开证日期应是填写在出票条款中的,即“Draw under (name of the issuing bank)(L/C No.)(L/C date)”。

问:假如国外客户拒绝付款。在我司留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凭此领回已经发运的货物。也就是说是不是提单持有人就相当于货主,另是否还需要其它的单据或证明提货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几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只需凭其中一份就可提货;2、你司能否领回货物,要看提单上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出具方法。最好发货人是你司,且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

问:我司最近所出货物到伊朗,因信用证规定在中行议付,而我司却在工商行交单,交单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我司通过银行和客户交涉,客户同意接受不符点并说已经付款,但我处在客户付款后3周了却没收到款,工商行发了两次电传催款却没收到开证行回复,请问王老师我们应怎么办?
答:既然信用证限制在中行议付,则最好照办。但依据国际商会的解释,贵司在工行交单本身并不构成不符点,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仍应付款。不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指单据存在其他的不符,还是仅指未通过中行交单。无论如何贵司应加紧催促客户,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确定货物下落;更重要的是争取交单行催促开证行,确定单据及款项的下落。

问:我收到一个以色列L/C,其中有一附加条款:all docs to be issued in english or accompanies by a translation to english noatrized by a notary public. description of goods in field 45 must not be translated (Article 37c of the UCPDC 1993 ICC 500)这一条款,理解上有两个意思:1.所有的英文签的文件需要公证,所有的伴随有翻译的文件需要公证另外一个意思:2.所有的英文签的文件不需要公证,而只有所有伴随有翻译的文件才需要公证.我始终觉得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但我方银行告知"2"才是对的.最近中东局势不稳.我怕客人因为到时我们的单据没公正而挑不符点拒付.
答:以英文出具的单据无需公证,以其他语言出具的单据需译成英语并作公证。建议删除该条款。

问:与外商第一次合作,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是否合适?我方为卖方,出口一批货物到科威特。现付款条件达成协议为:T/T预付30%,见货运提单付60%,余下10%货到付款。Delivery Terms:FOB shenzhen.,对方要求装船时配有:a)配有商业发票原件(出口国(中国)商会认可的)b) 配有原产地证明原件c) 配有装箱单原件d) 配有提单原件请问,付款到时会不会有问题?
答:1、应该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尤其是初次合作的客户;2、在确信对方的资信状况之前,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建议T/T预付30%,对方见提单传真件后付60%,收款后再寄正本提单,余10%货到后xx天内付款。

问:我公司一直通过外贸公司生产美国某公司的品牌服装,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有部分服装需转为内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销售这些有该品牌商标的服装,或者用该商标生产服装用于内销?
答:会构成侵权。1、如要内销处理,需拆除商标;2、你司无权自行使用该商标。

问:现我司一意大利客人要求做D/A,Payment at 90 days with accepted draft. We will give the draft to the Bank before to take the documents. The accepted draft in Europe is under the law control and it is a sure way of payment because we are obliged to pay the draft without delay.我想问一下意大利有这样的法规来限制公司付款吗?如果有,应该怎样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点?
答:1、D/A的风险很大,实际上就是赊销了。2、我不确定意大利是否有类似法律规定,但最终是否付款取决于对方的商业信用。3、建议改用其他更为安全的结算方式,如L/C等。

问:L/C只要求做C/O,而未对其Consignor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有明确要求。交单时银行会不会认为是不符点?如果不可以是第三方的话,那我的发票抬头就只能作成第三方,那发票跟C/O都是第三方,怎么交单呢?
答:1、根据UCP500的规定,发票的抬头只能是受益人;2、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C/O的Consingor,也只能做成受益人。

问:在进口化工产品合同中,关于如何确定何方的商检为终局性结果, 外商CFR合同中约定:inspected by the independent surveyors at the port(or shore tank)of loding shall be final.Q:1、该约定是否是不公平条款?2、我方应提出何种方式来保护我方利益?
答:该条款明显对卖方有利。你司可争取约定卖方在交货时应对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履约的依据之一;同时约定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天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问: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受益人是可以改换新的没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的。但如果开证行已经同意付款,而因为所提交单据中存有非实质性不符点扣除不符点费用,这个时候能否依然在信用证有效期和议付期内,向开证行换单消除不符点以节约不符点费用?如果可以,该如何换单?能否不要求开证行退单,而直接另寄单据过去?
答: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取决于各银行的实际做法。由于该费用实际上就是银行处理不符单据时所收取的费用,既然开证行已经同意付款,表明其已经接受了不符单据,也就是已经“处理”了不符单据。因而,此时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换单;即便接受,也不会免除已经发生的不符点费。

问:我们知道,止付令的签发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要求的,但国内买方有时因为货价下跌等非欺诈性原因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法院也允许签发。这个时候,卖方通常可以在国外起诉开证行的海外分行并胜诉,得到货款。我想问的是:1、开证行与其海外分行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还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如果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海外分行是不能作为主体被起诉的。这样一来,是否国外卖方在海外起诉的只能是国内开证行,胜诉后从开证行海外分行那里划拨货款?2、卖方在海外胜诉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从开证行的海外分行获得货款。请问,货款是怎样最后从买方的帐户下划去开证行海外分行的帐户呢?因为国内法院判决止付令禁止付款,而国外判定卖方胜诉而获得货款,这样一来两种判决发生矛盾,开证行的海外分行是如何以国外的判决对抗国内的判决而获得付款呢?3、卖方在海外起诉开证行的条件是否一定是卖方的汇票已经经开证行承兑等而追究开证行票据下的责任?如果卖方的票据没有经过开证行或保兑行等的承兑或议付,开证行对卖方不存在票据下的责任,卖方能否单纯以开证行违反信用证下凭单据无条件付款这点诉开证行违约?
答:在进口业务中,由于我国某些银行及法院为了片面地维护进口企业的“正当”权益,无视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经常无理拒付信用证甚至滥发止付令,这种做法早已遭致包括国际商会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指责,对我国银行的信誉及司法公正等问题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以下就你所提出的问题谈点个人观点:1、大多数国外法院认为中国的银行是国有的,无论将国内的开证行还是国外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它们一般都直接将开证行在国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2、国家间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复杂得多,它还取决于国家间是否签有司法互助协议等问题。若卖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而我国法院签发了止付令,国外法院一般是不予承认的。因此开证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基本上是无从抗辩的。3、若单证相符,或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卖方可单纯以开证行违反信用证项下凭相符单据付款的承诺而起诉开证行。

CIP贸易术语的进口清关问题
问:我现有货物需要报关 地点是从挪威到南京(目的港)然后需要送至芜湖。我公司为挪威公司子公司(在上海),与对方(芜湖)订CIP合同。想请问,我公司能否代替挪威总公司在上海报关。或者 能否委托南京报关公司报关,并送到芜湖。
答: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P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买方只需支付货物运抵芜湖(目的地)的运保费即可,不必过问进口清关的事宜。

问:1.信用证要求提供“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是指多式联运提单吗?),提交“ocean B/L”议付可以吗?我在老师以前的解答中看到,说提单的名称不会影响议付,是这种情况吗?2.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那么多式联运提单是不是物权凭证了?3.信用证要求“send a copy of B/L to opener by airmail”是不是只要寄复印本给开证人就可以了?如果信用证要求寄1/3的正本提单,我们可以接受吗?买方是不是一定要凭full set of B/L 才可以提货?
答:1、“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是指多式联运单据,提交“ocean B/L”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2、MTD不是物权凭证;3、是的;不接受,买方凭1/3提单即可提货,无需全套。

问:印度一公司向我方发来一份purchase order,(以前我们有过交易,装货港均为青岛港)上面有一款:shipment from Shanghai seaport, 我就这个问题向买方询问,他说可能是打字错误,就按以前的方式(在青岛港)交货即可。我是不是要求他们重新订正purchase order呢?
答:应该要求修正。最好是由你司做一份正式的合同过去。

问:我有一问题想请教!(1)我收到一信用证要求用"OCEAN BILLS OF LANDING"但船公司给我们开的是"TRANSPORT BILL OF LANDING'银行说联运单也包括海运提单,我想问这会不会造成不符点,而且,我们让船公司开"OCEAN B/L"时,他还让我们出具保函,说出了风险由我们负责,我想问这是为什么?(2)还有就是提单"通知人"一栏,我们一般填申请人,信用证要求MARKED NOTIFY OPNERS" 银行让我们填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名称,这样可以吗?
答:1、仅就提单名称而言,是不会有问题的,无需更改;2、OPENER是指开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即可。

问: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而我方未提交全部单据,包括保险单,那此时买方拒付是否合理?所谓象征性交货,我方交货义务是在将单据提交后完成还是在将货装船时完成?
答:1、按照Incoterms的规定,CIF术语项下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无论卖方是否向买方提交单据。2、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后完成。

问:我们知道,CIF贸易术语下,是卖方为买方代办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为仓到仓,就是说,只要投保,保险公司便负责仓到仓之间保单上载明的风险。而且,保险费是打入货款,最后由买方承担的。我想问的是,因为卖方办理保险时候,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写的是卖方自己的名字,他日后凭背书转让保单;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出至装运港船舷前的路程,卖方有保险利益。这样来,如果该段路程出现保单所载的事故,卖方理所当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被保险人是他自己,而且他享有保险利益,而且海上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是仓到仓。但这段路程是买方付的保险费。请问王老师,是否这样情况下,卖方不用再自己投保卖方仓库至装运港之间路程的保单已载险别,搭便车即可,而买方却多交了保费,保了段同自己无关的路程,花了冤枉钱?
答:1、出现这个问题只是由于保险条款对承保人保险责任的起讫与贸易术语对买卖各方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不一样而产生的,二者无法也无需去统一;2、具体业务中承保人保险责任的开始地点以保单上所载明的地点为准,实际上该地点以装运港居多;3、正因为如此,在CIF合同下,一个精明的出口商可提前投保,以减少自己的保费支出。

问:我最近发现公司的合同中出现的某些条款,我理解不了。您能否帮我一下?如果合同中的交货时间条款中规定“2003年10月20日之前交货”,这个10月20日究竟如何界定,到底我们应该理解为装船时间,拉柜时间,还是什么?
答:这取决于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如是常用的FOB、CFR、CIF,则交货时间就是在装运港的装船时间;如是FCA、CPT、CIP,则交货时间就是在出口国境内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如是D组术语,则交货时间为将货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地的时间。

问:我司没有自营进出口权,所以委托出口公司出口.我司的产品的退税率是17%,出口公司按照9.45的汇率将客户汇来的美金折成人民币给我司.我看到一个关于退税额的公式:应退税款=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金额*退税率/(1+增值税纳税税率).按照这个公式,如我司出口额为10000US$,出口公司付给我司94500RMB,我司开出94500RMB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出口公司就能凭此获得退税额13730RMB.我觉得这样出口公司不是很划算吗?是不是我理解错了呢?
答:出口公司收入美元只能按银行牌价结汇,如1:8.27,而其之所以愿意按1:9.45与你司结汇,原因也就是有出口退税。否则,谁会去做这个亏本生意呢?出口公司(代理方)的利润高低,取决于你们谈定的结汇率的多少。以你的问题为例,代理方的毛利润 =(USD10000*8.27 + 13730) - 94500 = CNY1930其中代理方还要承担一定的出口费用以及税款利息。

问:我从一个网友提出的关于形式发票的问题中想到另一个问题.既然形式发票不能替代合约,但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只要出口商提供形式发票就算双方已达成交易.在我做出口的实践中,客户只要我提供形式发票,收到后即按照形式发票中要求的付款,似乎就是将形式发票当作合约来处理了.
答: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应签订书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构成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形式发票本身不是合同,也不能替代合同。由于形式发票的用途不一样,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其最多只能是买卖双方交易关系存在的证明。

问:我司日前与韩国某一公司进行贸易,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多次修改后的信用证日前还未寄到通知银行,而信用证有效期是在2003/09/30。货物已运到韩国,报关资料、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所需文件均已办好。我想请教一下:如果信用证在有效期内仍未寄到我司,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在收到客户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之前就发运货物是极为冒险的做法,此时卖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未能及时收到信用证或其修改,或者即便收到,但仍无法接受,能否收到货款就完全取决于客户的商业信用,而作为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付款保证的作用。就目前看来,提单日期已定,又是近洋运输,若交单期已过,再展证已无意义,建议与客户商量解决办法如下:1、改用T/T,将提单传真给客户,要求对方立即T/T付款,贵司收到货款后再寄全套单据;或2、改用D/P at sight;或3、T/T与D/P结合使用。同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货物下落,以便视情况采取相应行动。

问:1)据我所知,议付行收到单据并审核无误后会垫款给出口人,为什么如开户行拒付经交涉后最终将款付出,出口人会损失利息,钱不是由议付行垫给出口人了吗?2)海运副本提单用途是什么?必须和正本一致吗?在案例分析15中,开证行提出:对于正本提单上有承运人批注内容,而副本也应该有该批注的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提单副本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面内容均应与提单正本内容完全一样齐全。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符。是这样吗?
答:1、议付费用及开证行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最终由出口人(受益人)承担;2、是的。

问:贸易公司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所以属于买断出口经营方式: 买断出口经营方式,则要注意买断汇率的确定,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在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相等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1+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的公式来预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所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1.买断外汇牌价9.35这个范围是如何算出的?2. 如果买断外汇牌价就以9.49元来计算,对公司来讲又会如何?3.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相同,用最大值9.68来计算又会怎样?4.如知道买断外汇牌价,针对外贸公司的利润%如何计算
答:你所说得买断外汇牌价就是通常所指的代理汇率(结汇率)。代理汇率计算取决于外汇牌价、增值税纳税率、出口退税率等因素。1、代理汇率 = 外汇牌价*{1+利润率-[退税率/(1+纳税率)]}2、代理汇率最大值 = 外汇牌价*{1-[退税率/(1+纳税率)]}3、外贸公司的利润率 = 外汇牌价/代理汇率 - 1 + 退税率/(1+纳税率)

问:我司有一信用证要求提单上CONSIGNEE :TO THE ORDER OF ....BANK. NOTIFY PARTY 为开证申请人, 请问办一般原产地证(C/O)时,上面的CONSIGNEE 是写开证申请人,还是和提单一致写TO THE ORDER OF ...BANK.
答:可填开证申请人。

问:请教有关提单方面的问题信用证要求:WHEN CREDIT CALLS FOR SHIPMENT IN UNITIZED CARGOES SUCH AS CONTAINERS OR PALLETS OR THE LIKE,TRANSPORT DOCUMENTS MUST BE MARKED TO THIS EFFECT.1)请问这段话怎么翻译。2)如果是用集装箱出货的,是否在提单上显示:SHIPMENT HAVE BEEN EFFECTED IN CONTAINER。就可以了。3)信用证上经常出现的“SHIPPING DOCUMENTS”,“TRANSPORT DOCUMENTS”等都仅仅是指提单,而不包括同样由船公司出具的各种船证明,对吗?
答:1、你的理解是正确的。2、Transport Documents是指运输单据,即提单、空运单等;国际商会劝阻银行或申请人在信用证中使用Shipping Documents(装运单据)等UCP未定义的用语,如若使用,则包括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而不仅限于运输单据。

问:1) L/C中的47A下有一点:"LS ADVISE US URGENTLY BY 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 PRESENTATION AND NEGOTIATION DATE AND 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请问其中的"US"是不是指开证行还是开证人?"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 指什么呢,FAX算不算?"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是什么意思?2)L/C中的47A下有一点:"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ARE NOT ACCEPTABLE."不知"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是什么意思?3)L/C中的47A下还有一点:"ALL DOCUMENTS ARE TO BE DISPATCHED TO US AT THE BENE'S COST IN TWO SETS, ORIGINALS BY COURIER SERVICES AND DUPLICATES BY REG. AIRMAIL."请问这是要求我方(出口商)完成,还是要求银行完成?如果是要求我方完成的话,是不是除了46A中所规定的单证的份数之外,另外再多准备2套寄给客户?如果是要求银行完成,为什么不把此点列到78下呢?
答:1、这是对议付行的指示。“US”是指开证行;"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是指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比如密押等;"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是指在信用证到期时未使用的信用证余额。2、第三方运输单据,即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3、这也是对议付行的指示。SWIFT信用证格式都有固定的代码及其固定的内容。

问:我们收到一信用证,因为价格很低,所以与客户勾通后,他们答应用T/T的方式汇给我们提高的货款,不修改信用证,这样,我认为我们T/T那部分不能退税,但一外贸人员说,只要在报关时发票金额写全额就可以了,也就是报关发票金额和信用证发票金额不一样,但我怀疑能否行的通?请指教.(1)对于上一问题,如果提高单价的那部分钱可以通过T/T,而修改信用证上的单价,那也就是说可以答应客户做低单价的请求,我记得在以前的问题里,说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不可以全额退税,假如这样可以,那不帮进口人逃税吗?我觉的国家应该是制止的.(2)我还有一问题就是,假如客户接受我们的不符点,开证行要不要扣不符点费,客户有没有权利制止.我想知道不符点费是归谁所有. (3)受益人的名字掉一单词,严重吗?用不用修改?(4)信用证的有效期过后还可以修改再用吗?
答:没问题。能否退税与付款方式无关。1、这只是相当于信用证和T/T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并不影响退税。2、不符点费是开证行/付款行处理不符单据时收取的费用。正是在对方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才扣除该费用;若不接受就拒付了,拒付也就无从扣款了。3、最好改证。4、可以。

问:1。L/C中要求我们做装船通知并‘GIVING FULL DETAILS OF THE SHIPMENT’,我担心这没直接指出具体内容容易有不符点,这条款合理吗?请问我需要叫客户修改此条款吗?2。这话:‘COUNTRY OF ORIGIN MUST BE MENTIONED ON EACH BOX/CTN。’(是在BOX上面或CTN上打上制造国家还是BOX与CTN都要注明?)3。在L/C第48项‘: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VALIDITY OF THE CREDIT。’这里是指我方交单时间吗?要是的话,15天时间是否规定太紧了?因为我方确认提单收到提单然后还有寄文件到香港ITS文件加签来回时间,我担心时间不够成为不符点,请问这项合理吗?我需要叫客人更改这项吗?4。请看:WITH 5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THE DENEFICIARY MUST INFORM THE L/C OPENING BANK BY TLX TO TELEX NO。XXX OR BY FAX TO FAX NO。XXX OR BY SWIFT TO SWIFT NO。XXX PARTICULLARS OF SHIPMENT MENTIONING OUR L/C NUMBER, COMMODITY,QUANTITY OF SHIPMENT, AMOUNT, DATE OF SHIPMENT, NAME OF CARRYING VESSEL,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ETA CHITTAGONG, BANGLADESH, A TRANSMITTED COPY OF SUCH TLX/FAX/SWIFT MSG MUST BE ACCOMPANIED WITH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它这里要求TEL/FAX/SWIFT三个方式任选一个方式通知开证行,应该是受益人通知还是我方银行通知吧?但是装船后五个工作日内?是否有点紧,好像是没什么问题,但一下子资料不齐未做过去就是一个不符点了,你认为时间合理吗?要否客人更改?另外,若然我用传真方式发送此通知过去,难道我拿一张传真情况回执一起交单来证明它最后一句话要求?5。受益人银行里,客人在信用证里打多了一个字母,我应该叫他修改吗?因为我之前也做了几份甚至是打错受益人(我司)名称的,但也没改照做没事。你建议改吗?6。王老师,另外,我想问一下,因为我现在公司里做这些单据,从来信用证来了我就跟着做单就是了,并没审核里面的条款是否合理。以上问题是我朋友第一次做信用证叫我帮忙看一下条款有没问题,所以我也有疑问了,我应该怎样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
答:1、无需修改。由对方承担信用证指示不明的责任。2、ISBP建议不要使用有多种解释的“/”。但该要求在此属非单据性条款,问题不大。3、这是对交单时间的规定。一般而言15天是足够的,如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延长。4、5个工作日也足够了。由受益人通知。如以传真方式,提交传真件副本即可。5、受益人银行的名称多一个字母应没有什么问题.
问:1)我收到一份信用证,她的金额本来是72,000.00,可条款里却写成72000,00,如果我们发票做成72,000.00会不会造成不符点,这个用不用修改?(2)shipment in 02(two)equal lots for each lot separat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required.是分两批等量装运,两套单据吗?但可不可以用一个核销单,分批时间未做规定.(3)ORT QASIM 是何义?(4)对于我们,国外的付款行是不是议付行?这个条款:NEGOTIATING BANK MUST CONFIRM ON THEIR COVERING SCHEDULE THAT THE ADVISING BANK'S CHARGES HAS ALREADY BEEN PAID,问题是我们的银行只是转递行,并未议付,是不是我们只要出示付款收据就可以啦?
答:1、无需修改。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仅仅是金额表示格式的不同并不构成不符;2、要求分两批等量装运,分批制单,分批结汇;核销单与信用证无关,仅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之用,应是每批出口报关货物都应附上单独的核销单;3、It maybe a port of Pakistan, but please clarify it with your customer;4、该要求是针对银行的,你司无需出示任何单据;寄单行(无论是否做议付)在面函中注明通知行的费用已付即可。感谢您的祝福,这是您我共同的家园。
问:我司与一荷兰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对方订购一个40尺货柜塑料杯(总金额USD8800),定金已付(30%),厂方已安排生产,但客人突然要求减少一半的数量出货,剩余部分出货时间定不下来。我司要求对方将剩余部分货物定金付过来,但客人不答应(其实对方的意思是取消部分订单)。由于当时报价是按一个整柜,价格很低,若现在数量减少,厂方不能维持原价格,于是我们提出如接受此数量需要对方加价,对方仍不接受。对方要我们接受其条件,否则取消订单,退回定金。请问对方行为算不算违约?由于我司未有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违约事项,造成现在很被动的局面。若我方扣留对方定金做为违约金是否可行?现厂方已停止生产。等待我司近一步通知!
答:你司已有定金在手,应处有利地位。对方单方面提出减少合同数量,已构成违约。你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定金作为补偿。

问:我方与一台湾客户达成一笔FOB上海、付款方式为TT预付的交易,客户指定了货代公司,我方收款后货交货代公司并委托货代公司办理了报关,提单出来后,有两个问题:1、货代公司说提单需背书,请问预付TT条件下为何需提单背书?2、因货比提单早到,客户要求电放,货代公司要求我方出电放指令,请问既然运输由买方负责,为何需我方出电放指令?
答:1、提单是否需要背书,与付款方式无关,而取决于提单收货人(CONSIGNEE)得出具方法。如果是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SHIPPER,则发货人必须背书。2、发货人才有资格指示承运人放货。

问:我有一些缩略词向您请教:1、Road: no dangerous good ADR 2、Sea:no dangerous good IMDG 3、H.S.Code 4、在CIF中the delivery time是在买方所在地(即目的地)的收货时间,还是指在交货港的收货时间。
答:1. AD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2. IMD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3. H.S. Code: Harmonized Goods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4. 在装运港的货物装船时间。

如何在单据上显示扣除应付广告费?
问:根据约定我公司应按合同金额的3%付客户广告费,客户提出在开L/C时直接扣除,如果这样的话请问我公司的发票和汇票如何制作才正确?
答: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97%。

问:我的客户开具的信用证DOCUMENTS REQUIRED中有一条;9)IN ADDITION TO L/C VALUE,INTEREST IS PAYABLE BY THE OPENER FROM THE DATE OF NEGOTIOATION TILL MATURITY AT LIBOR PLUS 0.4 PCT. P.A. OR THE PRIME RATE FOR THE CURRENCY OF THE CREDIT PREVAILING ON THE DATE OF NEGOTIATION WHICHEVER IS LOWER. SEPARATE DRAFT AND INVOICE FOR THE INTEREST ELEMENT SHOULD ACCOMPANY DOCUMENTS.请问是不是关于贴现利息的条款?如是,金额是如何计算?
答:这是说利息由开证人(开证申请人)承担。与你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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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下,以下是王老师的信箱地址:http://www.guomaoren.com/wfaq/list.php?pageNum_rsQuiz=1&totalRows_rsQuiz=504[em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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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东西不顶一下我都要抽我自己了!
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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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问我以下两个问题:
1。信用证可否由开证行经寄受益人,而不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 通知? 我告诉她不可以,因为我接触过的都有通知行通知。不知道我回答得对不对?
2。信用证项下单据可否直寄开证行,而不通过议付(交单)银行交单? 我的回答仍是不可以,她说我的答案不对,他们老师讲过可以。如果可以,请告之理由。

回答内容 1、UCP并不禁止开证行将信用证径寄受益人,但一般不会这么做,因为受益人自己无法核实其真伪;
2、受益人可直接交单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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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议付的时候碰到以下问题,请指导。
产品单一就一种,合同上的单价和数量分别为USD12和11887PCS,总金额即为USD142,644.00,信用证上只规定此总金额。
但客户要求我们多生产11PCS,送给他们,由于总金额已固定,但除以11898PCS的话,单价就是有好几位小数了,请问我该怎么制作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才能避免产生不付啊?
回答内容 只要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即可(可少不能多),因此,单价做成11.98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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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关于出口交单单据通常要求单证一致,我想请问是实质一致还是形式一致,也就是说字面一致就可以.例如,信用证要求:提单NOTIFYING APPLICAN INDICATING'FREIGHT COLLECT",NAME AND ADDRESS OF SHIPPING CO'S AGENT IN IRAN.请问在提单上应该怎么显示?谢谢您的赐教!

回答内容 单证相符的标准仍然是严格相符,即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及其所适用的UCP相关条款的规定。
该条款的要求是将提单的notify party做成applicant(名称与地址),还须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collect”字样,以及船公司在伊朗的代理的名称与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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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据要求里有一点“All documents except B/L to be made strictly in the name of "ABC company"但信用证的开证人表示确是“M/S ABC company",请问,我们“ABC company"为抬头做单据,会否构成不符?
2、单据要求还有一点“No break up of freight and insurance should appear on any of the documents". 其意思是否所有单据上都要打上“No break up of freight and insurance”就行了?

回答内容 1、没问题,M/S并无实质含义,不影响所指向的当事人。
2、不必显示这句话,只要单据上不单独列明运保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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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EXW成交,买方派代理人到卖方工厂提货,从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角度分析:既然工厂交货之际也就是物权转移之时,则到底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若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则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对不具有物权的货物是否有出口权?若是以买方的名义办理,则卖方收汇后无法办理核销手续,因为卖方没有出口通关单。

回答内容 在采用EXW术语确实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就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加以变通。
1、若货物交给买方设在国内的采购商或代理商,以代理商的名义出口,这是实际上就是内销了。
2、若要获得出口退税或方便外汇核销,就得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需要与买方协商出口清关的费用由其承担,或采用EXW Cleared for Export等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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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中的I/O EXISTING是什么意思?
举列如下:
IN FIELD 49, READ:" WITHOUT"(I/O EXISTING)
<原证的49: CONFIRM>

回答内容 I/O means instead of.
以WITHOUT替代现有的CONFIRM,也就是将FIELD 49的内容从CONFIRM改为WITH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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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上次您解答我的问题。
今天公司收到一份香港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是香港的永亨银行,转让银行是香港的恒生银行,通知行为宁波商业银行,开证申请人为香港的ABC公司,第一受益人为香港的DEF公司,我们公司为第二受益人。问题如下:
1.请问做可转让信用证对我们来说有没有风险?
2.我们把做好的单据交给我们银行,我们银行再寄到转让行,我查了网上的资料说第一受益人要到转让行换单,然后再把单据寄到开证行,不知道他们这是怎么换单?寄给开证行的单据还是我们做的原来的那套单据吗?
3.第一受益人怎么拿他们的利润部分?
4.开证行是先把钱给转证行,然后由转证行再给我方银行吗?

回答内容 1、尽管是信用证,但作为第二受益人已经没有多大的收款保障,存在较大风险;
2&3、当初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就已经将单价及总金额做低,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换取其中的汇票及发票,再次交单。差价部分就是第一受益人的利润;
4、第一受益人在转证时一般都会加入保留条款,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证相符,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款项后才会支付给第二受益人。
因此,第二受益人的风险是:第一受益人拿不到钱(换单后单证不符),第二受益人也拿不到钱(即使提交的是相符单证);第一受益人拿到钱,第二受益人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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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中保公司投保,一般的操作过程:知道船名、航次后,提前投保,因为一切原因开航日期会有些变动(比如说原本11号开航的后来12号开航),这样事先出的保单上的“启运日期“和提单上的开航日期就不一致了。如果等提单签出后再让保险公司出保单,这样会影响及时向银行交单。
请问,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回答内容 填写“as per covering B/L”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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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2006.2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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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收到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 HongKong 开来的信用证,其中有这一条意思不太明确:
Confirmation of the credit by the overseas bank is required and confirmation chares are for account of 2nd beneficiary.
还有以下具体是什么意思,我不确定:
From of DOC.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同时此客户为了便于他方的避税,下订单采用FOB,而LC标注freight PREPAID,而银行通常就给我们摘录成CFR,我觉得不太稳妥,想请教王老师的建议,谢谢!

回答内容 1、由海外银行保兑信用证,保兑费由第二受益人承担。
2、未加保兑。
3、按信用证做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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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来证申请人为“M/S ABC LTD”,我做单据时抬头也写成“M/S ABC LTD”还是直接写“ABC LTD”,还是两者皆可?再有装箱单中,我们的货物是袋装,但每袋重量不一样,那这情况下,装箱单中毛重净重我就直接写总的数字可以吧?因为没法写成单位每袋重多少,在乘上袋子数量的样子。您同意吗?最后一问:客户让我出具质量保证书,“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GOODS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我出具时如果内容就只照打前面的英文可否

回答内容 1、关于公司名称前的“M/S”,二者均可。
2、可以,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
3、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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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的要求是这样:
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FROM: ZHONGSHAN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ANY ITALIAN PORT
贸易条款是:FOB ZHONGSHAN
LC要求MULTIMODAL B/L
提单上是这样显示: PORT OF LOADING:ZHONGSHAN,CHINA
PORT OF DISCHARGE:RAVENNA,ITALY
PLACE OF DELIVERY:RAVENNA,ITALY
WITH 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实际的运输情况也就是这样,我觉得按信用证的要求是无法做到MULTIMODAL B/L的,
实际上它要求的就是一份OCEAN B/L,因为贸易条款是FOB ZHONGSHAN,所以ZHONGSHAN只有显示在PORT LOADING一栏,
而44B显示的是ANY ITALIAN PORT,那这也只能显示在卸货港一栏,这样做又不满足LC对于MULTIMODAL B/L的要求了,
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满足LC的要求,请您指教!

回答内容 确实如此,信用证要求MULTIMODAL,而实际上只有海运一种运输方式。因此无法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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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箱唛非常复杂,可否在提单唛头处只显示"AS PER CARTON".付款方式是TT

回答内容 既然是TT,只要不会给客户提货带来麻烦,船公司也同意,就可照此办理。
如果是集装箱货,也可显示集装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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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票单据,被越南一家银行拒付,理由仅仅由于,装船通知中的船名未提及班次。我记得船名是可以不包括班次的,记得好像在国际商会的某个案例上看到的,但是怎么找也找不到。请问船名可以不包括班次吗?(信用证未作具体要求),如果可以不包括,请问我从那里可以找到出处,以便我引用具以抗辨。

回答内容 该不符点不成立。
反驳的依据是ICC Publication No.632中的R389:
“ Whilst a bill of lading will identify the name of the vessel which is carrying the goods to destination, there may be occasions when the bill of lading will indicate the voyage number for that particular journey. Whilst the bill of lading may indicate such information, any other documents (including a fax or insurance certificate) which only show the name of the vessel would be accep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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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的LC,要求提供
1>QUALITY CERTIFICATE IN 2 ORIG.AND 1COPY

2>INSURANCE POLICY 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THE APPLICANT(NAME AND ADDRESS) FOR 110PCT OF CIF
INVOICE,COVERING "ALL RISK"

请问:
1> 该LC中没有写明QUALITY CERTIFICATE(品质证书)的出具人是
谁,那该证书由我们自己出可以吗?
2>我门保险单的抬头为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不
 会造成不符点吧?其次,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不是要写成TO THE
ORDER OF (APPLICANT NAME AND ADD)?这样就不需要我们背书了
 吧
3>什么情况下保险单需要我们背书呢?

回答内容 1、可以。(UCP500 Art.21)
2、保单名称没问题;被保险人最好做成你方,然后背书成“TO THE ORDER OF THE APPLICANT(NAME AND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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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4

评论
信用证要求:
43T:ALLOWED 44B:TEFFIN SPAIN
46A:要求提交“FULL SETS OF BILL OF LADING”
出货实际情况:
提单显示 PORT OF DISCHARGE:VALENCIA,SPAIN
PLACE OF DELIVERY:TEFFIN SPAIN
请问:1)这样的提单是否符合该信用证的要求?(单证相符)
2)当信用证要求提供“BILL OF LADING”时,是否统指提单 (包括MULTIMODAL B/L,COMBINED TRANSPORT B/L,THROUGHT B/L ETC。),而不是单指OCEAN BILL OF LADING?

回答内容 1、不符。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应填写在port of discharge栏目中。
2、是的。一份提单无论其名称如何,关键看其内容是否满足提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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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报关资料是否要与信用证所需单据一致。
现在实际出货数量比原来与客人订的数量少了,最终货值没有以前多了,发生了溢短装,但在信用证中未出现数量要求,只出现了形式发票号码,不知道这是否购成不符

回答内容 银行不管报关资料,只负责审核你所提交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约定数量,也不禁止分批装运,则短装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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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有份以色列开过来的信用证,有以下四个问题急需你帮忙解决。
第一、附加条款中规定:ALL DOCUMENTS SHOULD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ON THE PRINTED FORMS OF THE ISSUER’S LETTERHEAD,SIGNED BY HANDWRITTING AND SHOWING THE NAME OF OUR BANK AND D/C NUMBER.这句话具体要注意哪几点,单据中不能出现一个中文字吗?信头有需要注意什么,是写谁的信头,CO上信头又要写谁的?
第二、信用证上未规定正本的发票和装相单要几份,只是说"DETAILED BENEFICIARY‘S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S PLUS 5 COPIES DULY HAND SIGNED AND STAMPEDBY THEM,STATING THAT ......" "ORIGINAL DETAILED PACKING LIST PLUS 5 COPIES"
请问要几份正本发票和装箱单?
第三、LC上要求"BENEFICIARY'S WRITTEN DECLARATION STATING THAT ONE SET OF COPIES OF ALL ORIGINAL DOCUMENTS WERE SENT DIRECTLY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SERVICE."请问做这个单据时规范标题要怎么写?还有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第四、附加条款上一条规定:"P/L SHOULD STATE THAT THE SHIPPING MARK "A.R.H AN-NASER BOOKSHOP" HAVE BEEN FIXED ON EACH CARTON."请问在做P/L 时一定要写上去的吧.

回答内容 1、该条款的意思已经很清楚。信头是指单据签发人的;单据中当然可以出现中文或其他语言,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已经用英语得以表达即可。
2、对单据的份数要求也明确了:一正五副。
3、BENEFICIARY'S DECLARATION即可,没有标题也可;晚于交货及寄单日,早于交单日。
4、是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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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要求提单显示:ANY CHINA PORT,提单上显示TIANJIN,CHINA而不是XINGANG,CHINA,会不会造成单证不符?

回答内容 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区域,提单上应注明确切的港口,且该港口位于该地理区域范围内。
如果实际的装运港是XINGANG,理应如实填写。
当然,仅从单证角度来看,在与其他单证不矛盾的情况下,将TIANJIN理解成TIANJIN PORT,填写TIANJIN, CHINA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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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信用证项下同一种货物同时装运,合并报关,签一份提单能否够成不符点?

回答内容 不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单独提交,因此,不符点成立。应分开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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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中的交单期限无指定一个确定的地点,如何确定,是否与有效期地点一致,UCP500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回答内容 交单地点一般是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但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交单地点可以是在受益人选择的议付行所在地;在信用证经保兑的情况下,可以是在保兑行所在地。
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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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c中规定:all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must show the l/c no.123" (此no.123非本信用证号)
 all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是否包括汇票?理由?
2。l/c要求汇票显示开证行名称,(IMPORT AND EXPORT BANK,HANOI)
 只显示issuing bang :IMPORT AND EXPORT BANK
  未显示(hanoi河内)是否为不符点?理由?

回答内容 1、all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应包含汇票在内。all documents本来就包含汇票;即使从negotiation的角度来看,也是议付汇票及其随附单据。尽管123并非本信用证号,将其作为一个额外信息照搬即可。
2、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信用证的这一要求在汇票的drawn under一栏注明即可。如果汇票的drawee也是开证行,且包含详细地址,则不符点不成立。如果drawee不是开证行,或者没有详细地址,则不符点成立。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未显示hanoi,而其所在的上下文也无法确定所具体指向的银行的情况下,应认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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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点疑问:
1。关于对产地证的要求:CERTIFICATE OF CHINESE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我们的产地证是贸促会出的,上面加有一行字列明“贸促会就是商会”。以前试过有银行对此提出不符点。这次L/C上多了个INDUSTRIES的字眼,那么是否银行更容易提不符点呢,我们有需要要求客户改证吗?
2。有关交单的要求:DOCUMENTS TO BE SENT IN 2 SETS DIRECT TO ```BANK。此信用证规定是不可以分批装运的,那为什么交单要分两套单交呢?这我就不明白了。请王老师指点,谢谢!

回答内容 1、不应认为不符。当然为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口实,能改证最好。

2、这应该是对你银行寄单的指示,不必在意。不过你得多承担一次银行寄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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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印度信用证中对B/L的规定如下:FULL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LINE VESSEL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SYNDICATE BANK, PUNJABI BAGH, DELHI INDICATING APPLICANT BANK LC REFERENCE.
但是附加条款中又规定:BILL OF LADING TO BE MADE IN FAVOUR OF APPLICANT.
1.请问关于B/L的规定是否前后矛盾,如果不矛盾的话,我们又如何来做呢?如果我们按要求做了,是否存在任何风险呢?

回答内容 该信用证自相矛盾,无法操作,应予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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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货描中是所有商品的总数和箱数,我公司业务员在发票和其他单据上的货描中完全照搬了信用证的条款。

我司银行说,发票和其他单据上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装运量,而不是总数,不应照搬信用证货描条款。这样会成为不符点。

请问:1. 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
2.《UCP500〉中不是说只要单证表面一致就可以了吗?
3.因为交单时间紧凑,换单已经来不及了,后来我司出去承诺书,申明承担开征行拒付的一切后果,银行才同意交单。这样做我司有何风险?是老客户。

回答内容 确实不能仅仅照搬,而应显示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名称。

“ISBP 63: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单证不符,当然有风险,银行可以拒付。拒付后能否安全收汇取决于客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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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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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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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Mr. Wang's professional and detailed reply.

评论
请问 CLEAN L/C 您有听过么, 如果有这一说法,请问是什么意思呀

回答内容
Clean L/C是相对Documentary L/C(跟单信用证)而言的,也就是只提交汇票,不要求商业单据(提单、发票、箱单等)。这种信用证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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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用证要求商检证一正两份,附页(唛头)是否也要一正两副,如果只出具一份附页没标明正本或副本,可以吗?

回答内容 如果附页是该单据的一部分,当然也应随附三份,无需特别标注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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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接到客户的L/C,其中规定:最迟装运期:2006年4月15日,信用证效期:2006年4月30日,交单期:装船后21天。
我司于4月15日装船,如果在21天后交单,则已超过了L/C效期,请问,此L/C是否有问题?

另:我司如果于4月30日交单至我司通知行(因5.1放假,银行5.8开始审单),是否也已经超出L/C 效期?

我与公司银行沟通,银行说没有问题,因为到期地在中国,没有风险,请问他们的看法是否正确?

回答内容 1、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单据,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就是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要求。
2、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受益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相符单据即可,而无论开证行收到单据时是否已经超过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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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伊朗LC,分别有以下银行:

51D:BSI ISFAHAN MEYDAN ENGHELAB BR.
41D:BANK SADERAT IRAN DUBAI U.A.E. BY PAYMENT

请问:1>我要求他通过中行通知,可是LC从头到尾都没有显示中行字
样,我该直接联系国外银行吗?
2>是不是限制41D的银行议付?限制国外银行议付这是不是个软
条款?有什么风险吗?是不是议付行必须改成中国的银行?
3>交单的时候,我是要自己选择交单行,还是直接把LC寄到41D的
银行呢?

回答内容 1、信用证中不一定会注明通知行,只要在开证前告知对方你指定的通知行即可。
2、51D是指开证申请人的银行;41D意思是指定BANK SADERAT IRAN DUBAI U.A.E.作为付款行,表明这是一份付款(而非议付)信用证。这并非软条款,没什么特别的风险。
3、只要信用证在中国到期,你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给你自行选择的国内银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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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去年七月份走了一票到英国的货,与客户是D/P交易,货到港后,客户一直不付款提货,说现在公司资金困难。结果船公司通知说若再不提货,就要变卖处理,由于货值不算太大(USD40000),且与客户交易已久,我们就同意改作D/A处理,结果他们提走货后就再没有消息。近日,我们收到该国一会计师事务所来函,通知说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由该事务所联合其他几家会计机构托管该公司审计及剩余财产分割问题,并于几周后通知我们处理意见。
这里我想请问王老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处理?可以要求该事务所做些什么?还有什么其他措施可以采取,以把损失减少到最少?

回答内容 大势已去。
除非你们的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否则只能按照英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并参与其清算程序。
可了解一下该公司的债务及剩余资产情况,如果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就只能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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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如果信用证上没有特殊要求,那么产地证上的SHIPPER的名称和提单上SHIPPER的名称不一致(提单上SHIPPER和信用证一致,但产地证上的SHIPPER是第三方名称),这样是否构成不符点?

回答内容 ISBP Para.200: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show the consignor or exporter as a party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or the shipper o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基于上述规定,产地证上的shipper可以是任何人。
因此,没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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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lc上面instruction 78 项对银行寄单的规定,比如说要求DHL寄,但实际银行是用EMS寄或者别的非DHL寄的单,这样对方可提不符点么?
问2:我记得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必须签字和注明日期,其他证明或保证根据其种类和性质决定。我遇到了印度lc要求质量证明 CERTIFICATE OF QUALITY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GOODS CONFORM TO THE CONTRACT,另一个是包装证明SELLER'S CERTIFICATE PACKING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CERTIFYING THAT PACKING SPECIFICATIONS IN THE PURCHASE ORDER IS STRONG,SAFE,SEA-WORTHY AND CAPABLE OF WITHSTANDING MULTIPLE HANDLING.再一个是重量证明CERTIFICATE OF WEIGHT/SURVEY REPORT BY THE SELLER IN QUADRUPLICATE SHOWING NUMBER OF PACKAGES,THE GROSS AND NET WEIGHT OF THE MATERIAL SHIPPED.如这些证明保证,我认为可以不需要加注日期吧,对吗?
3.关于单据签名,所有单据签名不一样是可以的吧,就是允许单据之间签名可以不一样是吧。谢谢您

回答内容 ISBP Para.13: ...Although it is expected that a required certificate or declaration in a separate document be dated, its compliance will depend on the type of certification or declaration that has been requested, its required wording, and the wording that appears within it.

ISBP Para.39: ...Even if not stated in the credit, drafts, certificates and declarations by their nature require a signature.

1、不可以。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符单据即可,交单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的问题不构成信用证项下的不符。
2、依据上述ISBP的规定,CERTIFICATE需要签署,至于是否加注日期,ISBP确立的是一个主观标准。为避免不同的银行的不同理解,最好都加注日期。
3、我想你指的应该是受益人签发的单据。只要受益人的名称一致,具体经办人当然可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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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的L/C允许转运,B/L中显示INTENDED M/V,根据UCP500 ARTICLE 23 已在B/L中批注货已在装运港装上实际装运船名(DOOWOO BUSAN),但开证行还提出不符点:“B/L DOES NOT INDICATE TRANSHIPMENT- SHOWS OCEAN VESSEL DOOWOO BUSAN AND INTENDED M/V:CAP CARMEL。 THIS MESSAGE CONSTITUTES OUR REFUSAL OF DOCUMENTS。”请问此不符点成立吗?

回答内容 实际承运船舶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于Intended Vessel。
批注合格,没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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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对香港开了一个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证开出后,受益人对信用证的一个条款不接受,由于是个拒收条款,我方不能做出让步。所以受益人迟迟不通知银行是否同意执行这个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金额庞大,我公司为开证支付了一笔开证保证金。我担心的问题是,受益人一方面这么拖着不确认,另一方面已经拿着这个信用证去当地的银行进行融资等活动。
我方已经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发函,要求其确认到底接受还是不接受这个证,但对方迟迟不做回复。这个行用证的有效期为100天,得到9月份才能到期,如果受益人一直不回复,我们的资金就撤不回来。
王老师,我向请教您,还有什么方法能够撤销这个证吗?

回答内容 这是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经常可能碰到的问题。
既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当事人共同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如果受益人不向银行提交单据,只是装船前融资(打包贷款),对你不会造成损失。
麻烦的就是交易结果的不确定,你不知道客户是否会履约,如果不履约,你又无法撤证,造成资金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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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有一批货是去埃及的.发票和产地证需要使馆认证.等认证的单据回来后我刚发现卸货港的英文写错了及"Alexandria"写成了"Alexander" 两个单词的意思都是亚历山大的意思,但是意义不一样,请问在清关中会产生什么问题吗?我们做的是T/T,也不担心付款问题.就是担心在在海关那能否顺利通关和提货吗?还有如果非要改的话,贸促会说产地证签个校对章就行了.那发票除了我们签校对章,还需要使馆确认吗?产地证是否还需要使馆确认呢?急切等待您的答案

回答内容 1、是否会对客户的进口清关带来麻烦,最好请客户向当地海关确认。
2、如果要更正,严格意义上来说仍需使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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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中国工厂
乙:美国客户
甲方出口货物给乙方,付款方式为D/P。出货后甲方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其他相关单据交由自己的银行以D/P的方式交到乙方的银行(美联银行 Wachovia)
一次甲方出了货值为$150,000的散货给乙方,出货后甲方将所有$150,000的提单作了一个D/P到美联银行。之后因乙方的资金问题,甲方被告知乙方暂无能力一次性赎单$150,000,需要甲方的银行给美联银行发个电函允许乙方可分批付款赎单。
甲方的银行即给美联银行发了电函,内容如下:
drawer:******
drawee:******
we hereby make below statement. the drawee(******) can make partial payment for the IM*** document. the single payment amount could be below $50,000, the drawee(******) can pick up the document right after they make payment for the documents accordingly.
we will take any responsibility under this matter.
之后乙方一直没有汇款给甲方,甲方银行追查到美联银行发现所有$150,000的提单都已被乙方拿出。
乙方是通过什么方式拿出提单,是否是因为甲方银行的电函有问题,让乙方有机可乘。

回答内容 该电文的表述并不严谨,但也不至于使得代收行分文未收就自行放单。
代收行违反了托收指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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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L/C被拒付并被扣费,理由是AWB- NOT SIGNED PER UCO500(IE CARRIER NOT NAMED)。
L/C中的要求是“ AIRWAYBILL SIGNED BY CARRIER OR HIS AGENT”,提交的运单是以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BEIJING , CHINA 为抬头出具,在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 处签章为“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GENT” ,并同时汉语拼音签名。
虽然已和客人联系,同意付款,但我想知道究竟是我的单据真有问题,应该怎样做才对,还是银行无理拒付?

回答内容 从空运单的字面上看,仅有agent的签章及抬头,没有标明carrier,不符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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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家首次合作的客户要开立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上海,客户在信用证申请上显示:PHOTOCOPY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BLANK ENDORSED "FREIGHT COLLECT",对于正本提单没做要求,这样的条款能接受吗?

回答内容 信用证的这种要求不常见。
如果你能确保只有在得到货款后才放货给客户(电放或邮寄正本提单),当然就可以接受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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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和国外一客户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为:30% T/T,70% L/C.请问商业发票上金额显示应为多少?若为总货款的话,则超出L/C的金额,肯定不行。如为70%的货款的话,那发票上货物的单价就要调整,肯定不行。
请指教。

回答内容 商业发票应显示货款总额,汇票应为70%部分(向银行支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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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客人要求开出PLLC(private letterhead l/c),即信用证不是由某个银行开立的,而是由该客人所属下的金融机构开立的。我想问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是否比一般的信用证风险大?能接受这种做法吗?

回答内容 国际商会在2002年曾公布过一个有关non-bank开立信用证问题的声明。
由于UCP的惯例地位,并不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开立信用证。但由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商以外的银行信用的付款保证以及获得相应的融资便利,而由客户下属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仍属于商业信用,因此你司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此类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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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有一条规定:“ONLY THE WEIGHT/PACKING/MEASUREMENT LIST MUST EVIDENCE THE FOLLOWING SHIPPING MARKS:
MODEL CODE
NET AND GROSS WEIGHT
NR.OF PACKAGES (STATED ON PACKING LIST)
而我们的客户以前规定的主唛是:
IM
STYLE NUMBER
NUMBER OF PCS OF GOODS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PROGRESSIVE NUMBER OF PACKAGE
请问:(1)做此票信用证结汇时,P/L上的唛头是用原来客户规定的?还是必须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字母一个不差地按L/C上的写?
(2)L/C交单时发票上唛头的写法应该按照哪个写?
(3)实际装箱时,箱子上的主唛按客户的要求写还是按照L/C上的写?

回答内容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严格遵照信用证的规定。
箱单以外的单据不得显示shipping mark.
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构成对合同的修改。
如不放心可与客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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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某公司已开出信用证,我司已经按要求生产完产品.在寄船头样时发现产品有一个小配件不符合其要求.因为客户当时已确认,所以责任在客户方.但客户以我司不按要求为名要求我司承担所有损失对产品进行修补.并说如果不这样做,就要取消订单.我想知道:
1.已开出的信用证,开证方能单方面取消吗?信用证已经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了.
2.如果我们与客户不能达成一致,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出货,取得合格单据向银行交单,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我们应该能拿到货款吧.
请王老师百忙之中方便答复一下.我要掌握足够的法码与客户谈判.

回答内容 1、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非经当事人共同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
2、最好是能与客户达成一致,否则如果强行出货,为达到拒付目的,对方会在单据中挑刺;即使开证行信用很好,单据也合格,客户也可以依据基础合同向你方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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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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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我江财的,王善论是我的老师。受益不浅,他真的是一个牛人啊。太有魅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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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希望楼主多加油.让我们多学习一些.继续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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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附的通知书上有一段话:
THIS L/C DOES NOT BEAR OUR CONFIRMATION.THEREFORE,DRAFT(S) DRAWN ON US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OBLIGATION FOR US TO PAY OR TO ACCEPT ON RECEIPT OF DOCUMENTS PRESENTED.
信用证关于开证和付款的描述:
51D:CITIBANK N.A CALCUTTA
42D: CITIBANK N.A SHANGHAI BRANCH
47A: WHETHER PRESENTED ON A L/C PAYMENT OR APPROVAL AND PAYMENT,ALL DRAFTS AND DOCUMENTS LISTED HEREIN MUST BE FORWARDED TOCITIBANK N.A. SHANGHAI BRANCH.
1问:信用证由花旗印度加尔各答开来,但是证上规定汇票付款人为花旗上海分行,且单证都提交上海分行,这样操作有无不妥?对我印度的客户有什么影响?
2问:花旗通知上的那段话说花旗上海分行对提交单据不承担付款责任,但证上有明确说了要提交单据给花旗上海分行,这样不是矛盾的么?这种情况作为出口商是否因该按证来办最好?

回答内容 1、没问题,而且如果单证相符,你司可以提前获得付款;
2、它是说不承担保兑责任,在该信用证项下花旗上海分行是作为开证指定的偿付行的角色。偿付行的付款并非终局的,如果单到开证行被认为不符的话,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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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您对30% T/T 70% L/C发票之问题答案:发票做100%全额,汇票做70%。
学生有两个疑问,请不吝赐教:

1.30% T/T 70% L/C中:如果发票做100%全额,汇票70%。岂不是单(发票100%)证(L/C 70%)不符吗?单(发票100%)单(汇票70%)不符?如果不符,如何避免?

2.保险单是按照发票(100% 金额)加成还是汇票(70%)加成?

3. 30% T/T 70% L/C 如果不要求汇票,发票如何做?还是100%吗

回答内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需要看你的信用证条款,如果信用证只有70%部分的金额,没有提到T/T部分的款项,所有单据就按信用证金额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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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要求将单据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 in 1 original and 3 copies issued by an independent surveyor at the loading port, indicating the actual surveyed quantity/weight of shipped goods as well as the packing conditions.

改为Draft Survey Report in 1 original and 3 copies issued by an independent surveyor at the loading port, indicating the actual surveyed quantity/weight of shipped goods.
请问Draft Survey Report 的效力如何?可以代替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 吗

回答内容 你是进口开证?
为确保单货相符,检验单据的名称倒不是问题,二者均可。问题在于该报告的出具人,最好是指定一家,比如SGS,否则的话任何人签发的检验报告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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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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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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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不断支持,俺会坚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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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解答,共享的精神,两个字: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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