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首先,看了一些说法B/L和C/O肯定是可以做双抬头的,所以这里恳请各位大侠指点如何操作。我们是内地出口公司CTHJ,另外agent是香港的OTIL。货物是出口到秘鲁的VC,做TT款的。
现在提单的shipper和产地证的exporter想要显示成CTHJ VIA OTIL,或者显示成CTHJ O/B OTIL。
请问各位前辈:
1.提单中的VIA和O/B有什么区别?这样显示可不可以呢?
2.我们的箱单发票抬头写成香港代理OTIL行不行呢?或者是不是抬头可以写成CTHJ / OTIL / CTHJ AND OTIL(这种写法是我自己编的)共三种写法呢?
3.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吗?
下面是我找的资料:
据悉,近来,我会部分地区的签证机构,不约而同的接到注册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在填写第1栏 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询问,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3.公司在其他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有些机构对此种做法未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造成了其在国际贸易程序操作上的“惯例”做法。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来源于:http://club.jctrans.com/thread-12395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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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出双抬头不会影响目的国客人清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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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中的VIA和O/B有什么区别?这样显示可不可以呢?
VIA和OB是一个意思 VIA一般加的是境外公司 OB后面加的公司是大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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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可以第三方的,并且能出双抬头 VIA是对应离岸公司 O/B是大陆公司 1个工作日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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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CO,因为只是清关文件,所以任何国家都认可双抬头的做法。
大陆公司用O/B,离岸公司用VIA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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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可以OB双抬头。
秘鲁产地证的抬头可以出证公司OB香港公司
产地证可以代理,有需要可点击企鹅咨询,有模板可参考,秘鲁产地证FORM R: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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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一直都可以使用双抬头的, 清关上完全不会有问题
提供箱单发票即可, 代办方式是,出证公司OB提单SHIPPER即可
[ 本帖最后由 CIS1255 于 2016-3-7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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