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前两天突然发现海运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写法有很大的学问,因此特地在此总结一下。一是巩固一下自己所学的的(能总结出来会让自己对概念理解更透彻些),二是希望能帮助一下遇到同样问题的人(在学了很多,所以希望借此机会回馈一下)。当然,如果能有人指出其中的错误或疏漏之处,帮我更正一下,我会很感激的。写这个帖子,我也参考了很多资料,主要有由对外经贸大写出版社出版的傅龙海主编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同一出版社出版的姚新超编著的《国际贸易运输》第三版(手头上就这两本书,呵呵),当然还借鉴了相关的百度百科词条和维基百科。
1.言归正传,要说明海运提单抬头的写法,先要理解什么是抬头。
提单抬头即是收货人,即提单上“CONSIGNEE”一栏。
重要性:首先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而在提单的缮制中,最关键的就是提单的抬头的填制,这也是提单中最重要的一栏,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和转让,所以填写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或相关单据的规定。
2.说明白了抬头,接下来说一下根据提单抬头不同的提单分类
分类依据:提单抬头的不同填法
具体分类:
A:记名提单(又名收货人抬头提单),英文写法为Straight B/L.
B:不记名提单(又名来人抬头提单),英文写法为Blank B/L 或 Bearer B/L 或 Open B/L
C:指示提单 (又名可转让提单),英文名为 Order B/L
在C类指示提单中,根据”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C1:托运人抬头提单(又名空白抬头提单)
C2:记名指示人提单(又名指示抬头提单 或 记名指示提单)
C3:选择指示人提单
3.在具体讲上述不同提单的含义之前,先讲一个概念——“背书“(英文写法:endorsement)
A:含义
背书是单据(或票据)的所有人转让单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手续,具体的说,就是单据的所有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名或盖章,表示该提单的所有权(也就是提货权),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不同来源的解释可能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概念,这中间涉及到几个名词 ”背书人“,”被背书人“,”转让人“,”受让人“,”指示人“
可以这样理解”背书人“=”转让人“=”指示人“ , ”被背书人“=”受让人“
B:分类
a . 记名背书:背书人既要在提单背面签名,还要写上受让人的名字
(英文写法为special endorsement)
b . 空白背书:背书人只在提单背面签名或盖章,不写受让人的名字。
(空白背书又名”无记名背书” 或 “略式背书” 或 ”不完全背书“)
(英文写法为blank endorsement 或 blank endorsed 或 endorsement in blank 或 endorsed in blank)
C:备注
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若是空白背书,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D:关于空白背书的解释
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是肯定的了,但我参考了很多资料,发现具体到在提单后面背书时,对背书人的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a. 要求背书人在提单背后”签名或盖章“,也就是”签名“或”盖章“都可以,这也是要求最宽松的一种。(我们公司的提单就是只在后面盖个章)
b. 要求背书人在提单背后”签章“,即”签名+盖章“
c. 要求背书人在提单背后签上其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即”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盖章“。(这是我见过的对空白背书的定义要求最严格的的一种)
具体到用哪种,我想可能还要看公司习惯和行业规则吧。
E:背书的原因及意义 (引用自2楼剑鱼回帖及其个人空间的帖子)(原出处见2楼回复及此贴:http://bbs.shanghai.com/blog.php?tid=3437877)
a.原因:能够转让,便于流通
b.意义:经过背书后的票据或单据,交付给受让人后,该受让人或持票人将取得该票据或单据上载明的权利。具体到提单,则指持票人将有权向承运人或船公司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
c.过程详解: 背书实际上有两个动作:一个是在票据或单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比如业务中常见的提单,如果收货人一栏写得是TO ORDER的,一般都要经过发货人的背书,然后交给收货人——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是通过议付行转给开证行,再由开证行转给收货人;以D/P方式结算的,是通过托收银行将单据转寄给代收行,再由代收行交给收货人;以预售货款方式结算的,则由发货人直接寄单给收货人;等等......
a).如果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写得是TO ORDER,那么都要经过发货人的背书。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收货人一栏中写TO ORDER表示的是:收货人凭指示。那么凭谁的指示?这里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发货人有权发出指示。因此,但凡是这种表述的提单,都需要发货人背书。
b).如果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写得是TO ORDER OF XXX(开证行或收货人),那么就不需要发货人背书。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收货人一栏中TO ORDER OF XXX(开证行或收货人),表示的是:收货人凭XXX(开证行或收货人)指示。那么因为已经明确了指示人,这里当然就不再需要发货人的背书(此时发货人没有背书的权利)。因此,但凡是这种表述的提单,都不需要发货人背书。
4.记名提单(又名收货人抬头提单)(英文名为Straight B/L)
含义:指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已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
特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取,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因此此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non-negotiable)。这避免了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掌握在货主手中。但也失去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质,失去了在市场中买卖单据就可以达到买卖货物的便利。
备注: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此时使用记名提单,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5.不记名提单(又名来人抬头提单)(英文名为Blank B/L 或 Bearer B/L 或 Open B/L)
含义:指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完全空白,不写收货人的名称,或指注明“提单持有人”(英文写法为Bearer)字样。
特点:提单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不需要背书手续就可随意转让
备注:a)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上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b)由于不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若发生提单丢失或被盗,以致再转让到善意的第三者手中,则极易引起纠纷。因此,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经过银行押汇的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这种单据。
6.指示提单(又名可转让提单)(英文名为order B/L)
A. 含义:指示提单是指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收货人的名称,只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XX指示”(To order of XX)字样的提单
B. 特点: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提单的背书也是仅对于指示提单而言的)
C. 指示提单嘛,里面有“指示”二字,所以在继续讲其用法之前,有必要先说一下“指示”二字的含义。
“指示”的字母意思不言自明,它相对应的英文词汇为“order”,我查了一下柯林斯高阶词典,它的英文解释为—— If you do something to order, you do it whenever you are asked to do it.汉译为“按照吩咐或要求做···”
指示分为两类:
a) 空白指示(或者叫不记名指示)
最常见的空白指示为“To order”,汉译为”凭指示“。也有的时候写为”To the order“(加了个定冠词”the“)
b)记名指示
记名指示写作"To order of XXX",汉译为”凭XX指示“,有有时候写为”To the order of XXX“(加了个定冠词”the“)
D.我们经常见到一种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背书”“的意思上面已经说得不能再清楚了,而”空白抬头“并不是抬头即收货人一栏是空的,它是指收货人一栏写着”To order“(或”To the order“)的空白指示的提单。所以虽然”抬头“和”指示“的意思不同,但这时我们可以理解为”空白抬头“=”空白指示“。而事实上也是如此,空白指示、空白背书的提单一般又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它也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提单。
E.指示提单的分类
在指示提单中,根据”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E1:托运人抬头提单(又名空白抬头提单)
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To order”(或”To the order“)(即”凭指示“)字样,由托运人背书后转让,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
这种提单在背书及交付前后提单的性质和用法会发生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本贴在开始讲背书的时候就说了背书实际上有两个动作:一个是在票据或单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所以具体到托运人抬头提单——
a).若只在收货人栏内写"To order"而不背书,则提单无效力。
为什么?上面说过这是因为收货人一栏中写TO ORDER表示的是:收货人凭指示。那么凭谁的指示?这里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发货人有权发出指示。因此,但凡是这种表述的提单,都需要发货人背书。
b).若在收货人栏内写“To order”并经托运人空白背书,则此提单成为不记名提单,任何持有提单的人都有提货权。而且正因为这样,托运人把这种提单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此时理解为托运人shipper)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提单在自己手里嘛),但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后,收货人即可凭单提货也可以转让提单。(备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提单的安全问题,因为此时的提单变为不记名提单,作为凭单提货的凭证,任何持有提单的人都有提货权)
c).若在收货人栏内写”To order“并记名背书,则此提单变为记名提单。
毫无疑问,此时承运人只能讲货物交给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背书的受让人)。
具体应用: 比如业务中常见的提单,如果收货人一栏写得是TO ORDER的,一般都要经过发货人的背书,然后交给收货人——通过信用证结算的,是通过议付行转给开证行,再由开证行转给收货人;以D/P方式结算的,是通过托收银行将单据转寄给代收行,再由代收行交给收货人;以预售货款方式结算的,则由发货人直接寄单给收货人;等等......
E2:记名指示人提单(又名指示抬头提单 或 记名指示提单)
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或”To the order of XXX“的提单
这种情况不需要发货人背书。为何?
这是因为收货人一栏中TO ORDER OF XXX(开证行或收货人),表示的是:收货人凭XXX(开证行或收货人)指示。那么因为已经明确了指示人,这里当然就不再需要发货人的背书(此时发货人没有背书的权利)。因此,但凡是这种表述的提单,都不需要发货人背书。
这种提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a).凭托运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写”To the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此时若托运人不背书,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卖家保留货物所有权;若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则提单就可以转让了。
b).银行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写”To order of XXX Issuing bank“ (或者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括号内的两种写法引用自并不多么权威的百度百科,lz未验证,请谨慎引用)
此种提单中的银行往往指的就是信用证支付时的开证行,收货人栏内写清开证行后,开证行通过背书就可以转让提单
c).收货人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直接打收货人的名称,如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或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To consignee’s order”)收货人在背书后可以转让。(括号内的两种写法引用自并不多么权威的百度百科,lz未验证,请谨慎引用)
E3:选择指示人提单
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中“某某”相当于记名指示提单,“或指示”相当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摘自百度百科,这个我也没搞懂,在此引用只是为了是帖子的介绍内容保持完整,当然,如有大神指点再好不过了)
[ 本帖最后由 知行天涯 于 2013-11-11 17:02 编辑 ]
评论
楼主辛苦,能够这样认真地总结知识点,并与人分享,理应鼓励。
不过光会总结知识点还不够,要知道如何应用,这就要吃透这些知识的基本概念,否则赶到用时,或者出现变化时,还是不知道如何灵活应用——其实,无论什么问题,只要吃透基本概念,那么,任他千变万化,都能够从基本点入手而一一化解。
这里从就楼主的一个摘录的内容说起——D:空白背书的原因——仅就楼主从百度摘录而来,说明楼主本身并不知道这个概念的出处,以及在提单这里的真实用途。
不错,楼主摘录的内容属于一种关于提单空白背书的解释,但是,空白背书的基本原因和实际意义是:能够随意转让,也就是便于流通。这是基于票据业务中的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操作方式,即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一个主要特征之一,而空白背书这种形式是票据转让和流通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没有限定票据的受让人,因此,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随时转让给任何人,而最终的持票人可以凭票据向付款人主张票据载明的票款。
非记名的海运提单因为是货权的凭证,具有实际货币价值,因此被算作“准票据”,所以,可以像票据那样通过背书而得以转让。而提单空白背书的主要原因是:发货人能够随时转让给其它买家,即当原收货人(原买家)不付款时,卖方(发货人)可以将有空白背书的提单随时转让给愿意付款的新买家,而且可以随时安排从原目的港转运到新的目的港——这是空白背书提单的主要意义和用途。至于中间商回避实际供应商和实际买家的信息,这只是有这种功能,而非空白背书提单的主要用途。
记名提单之所以不能够通过背书转让,就是因为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能够通过背书这种形式转让。且记名提单只有收货人才能够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载明的货物,而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而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如果卖方没有收齐全部货款,是不能够采用记名提单的,否则在记名提单签发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货权,那么,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则有款货两空的风险——这是记名提单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以上算是对楼主原帖的补充,希望与大家共同分享知识,共同进步。
评论
首先非常感谢2楼的指点,让我对背书的原因及意义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lz直接摘自百度百科的空白背书的原因严格意义上讲只是空白背书的一种具体的用法,而非其真正的原因和实际意义,故lz上述的直接摘录的做法确实很不妥。看了2楼剑鱼的解释,对此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现在我要做两件事:1,在1楼中重新编辑空白背书的原因及意义(参考整理2楼解释)。2,在之后具体说到指示提单时根据不同的指示和背书情况详细说明各种提单的含义、意义。
2楼剑鱼说到——“不过光会总结知识点还不够,要知道如何应用,这就要吃透这些知识的基本概念,否则赶到用时,或者出现变化时,还是不知道如何灵活应用——其实,无论什么问题,只要吃透基本概念,那么,任他千变万化,都能够从基本点入手而一一化解。” LZ感触很大,这正是lz努力的方向,把具体的理论知识吃透、融会贯通、并能够灵活运用才是真正学到家了。lz并非学的国贸专业(不过曾学过一门课叫国家贸易理论与实务),但因缘际会找了份国家贸易的工作,具体接触到外贸单证也就一月有余,但已深感外贸行业的博大精深,各种学问真是纷繁复杂。谁能想到就海运提单的一个小小的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就有这么多的学问,让我花了两天的时间还只是搞懂了个大概,看来真懂行需要太多的积累啊,我从小做事就没有毅力,写这个帖子的过程也锻炼一下吧。
接着体会2楼说的灵活运用(嘿嘿),我想这具体到(根据提单抬头的不同做法分类)各种提单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要了解不同抬头提单的做法和本身的意义,知道如何掌握提单的所有权,并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选用不同做法的提单吧。比如2楼提到的使用记名提单前一定要收齐全部货款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规避风险的方法。但事物存在即合理,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其不可转让,不具备流通性,因此若在实际运输中,若提交提单不以付款为条件,则可以由托运人将提单寄送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代交,而不通过银行,这样提单就可以更及时的送达收货人。而在提单的实际操作中,还可以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来借鉴时间迟误的问题,利用电放来解决提单未及时送达收货人的特定情形。我现在就知道这么多了,我希望能通过我的积累过段时间后能根据具体问题的不同要求做出不同的提单,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的解决各种突发状况,各种问题都知道如何“破”,嘿嘿。
有人说看书的过程是先把它看厚,然后再把它看薄。如果把这个过程用到外贸行业的话,我现在是刚着手开始把书看厚,后面的事多着呢。但我会继续看下去的,希望有一天我也能成为一个外贸达人。
还有,刚才说到风险,不在怎的,突然想到讲师曾讲过若以托收方式收款则签合同时应争取以CIF方式成交,把保险单掌握在卖家自己手里。(或许将来我熟悉了外贸后会写一写各种规避风险的方法,嘿嘿。)我感觉自己现在知道的一点东西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不成体系,所以还是先从写完这个帖子一步步做起吧。
[ 本帖最后由 知行天涯 于 2013-11-9 16:52 编辑 ]
评论
很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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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详细的分析,顶一个: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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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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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的分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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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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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很详细,今天又重新梳理了零散的知识,做的越多越担心不规范操作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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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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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的分享,受益匪浅哈~:)
[ 本帖最后由 Sales-A 于 2015-4-28 1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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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详细讲解,感谢分享
[ 本帖最后由 jade 于 2015-7-4 09: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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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写银行,但是之前信用证才的银行,这个我们其他客户都写的 客户自己,当然是老客户了,我想问下,写成客户银行,清关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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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maojianxinjolin 发表于 2016-8-30 1059
客户要求写银行,但是之前信用证才的银行,这个我们其他客户都写的 客户自己,当然是老客户了,我想问下,写成客户银行,清关会有问题吗
如果客户银行接受是可以的,不过不建议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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