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贸
请问提单SHIPPER显示客户,实际发货人(我们)有风险吗?以前没遇到过要显示客户,哪位高手知道?先谢谢啦。。。评论
你表达的不清楚,提单上的SHIPPER一向是实际发货人,CONSIGNEE是银行或是凭发货人指示什么的,你这个是不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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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错哦,SHIPPER一栏我们客户说要显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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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没碰到过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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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发货人显示客户,风险是很大的。在还没收到客户货款之前,货权应该掌握在贵司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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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PER可以显示为客户,前提是客户将此批货物款项已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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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绝对权威的UCP600这么说的:
k. The shipper or 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k. 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窥一斑而知全豹,SHIPPER名义上显示客户的风险性到底大不大呢。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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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贸单证上来说,SHIPPER不是你,如果你收齐款了,那么你要解决的是退税的问题,如果可以解决,那么单证上面就没有问题了,剩余的问题就是风险防控上的了,过半年一年的,给你打款的客户找你要追回货款,你如何证明你给他发过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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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有一个关于提单的性质的基本问题——海运提单(主要是指指示提单,记名提单除外)是货权凭证,同时也是运输合同。那么,提单上的发货人是该运输合同的委托方,承运人则是受托方。由此可知,如果提单上的发货人是客户,那么,那么实际发货人就有失去话语权,即日后发证争议,实际发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签约方,也就失去了与承运人对簿公堂的资格。那么,你说有没有风险呢?
这也再次证明,基本概念的重要性——吃透了基本概念,那么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否则就会问题多多,困惑重重,且不知该如何下手解决问题——这也是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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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提单上的发货人是客户,那么,那么实际发货人就有失去话语权 ”?
如果有了解国际上权威的《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不会这么样地去理解了。遵照鹿特丹规则,楼主(实际发货人)不用太担心。
awen2188
[ 本帖最后由 awen2188 于 2017-1-22 18: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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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信用证的风险只有两种——其一是开证行的信誉,其二是受益人是否能够做到相符交单——如果这两点都没有问题,哪怕是记名提单,对受益人也没有风险。但是,如果这两点任何一点有问题,那么,对受益人而言都是风险。
所以,操作信用证只要把握住这两点,其他都不是问题——吃透信用证的这个本质,一切皆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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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问的不是这样的问题,不是针对不相符交单下的风险,而是对提单SHIPPER为卖方以外的另一方而引出的担心。
假设受益人没能相符交单,客人拒付了,这种情况下,如提单SHIPPER显示的是客户,有没有风险,风险在哪里?实际发货人会不会失去话语权,甚至货权?
再假如不是做信用证,做的是D/P托收或后TT,客人不付款了,这种情况下,如提单SHIPPER显示的是客户,有没有风险,风险在哪里?实际发货人会不会失去话语权,甚至货权?
顺便说说,我在上面已有暗示,那就是引用的UCP600的宽松规定是有其道理的。如果提单SHIPPER不是受益人的危害性很大,UCP600不会出台如此宽松的规定的。
awen2188
[ 本帖最后由 awen2188 于 2017-1-22 23: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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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的事。
和处理LC业务要熟悉UCP600和ISBP745一样,提单方面的具体事,还要去关心提单方面的相关法律和规则,如海商法、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甚至民法通则等。那样的业务水平才能算是过得去。知识结构断层的话,很容易会理解不到位的。
awen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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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开证行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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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到底是什么收款方式 如果是信用证 那无所谓就按他这个出 肯定能回来钱 如果不是其实也没什么事
当然你要是不放心 可以给他套个小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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